協商毀諾不是終點:債務人如何啟動更生程序?
對於正在面對債務困境的朋友來說,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然而,人生難免遇到變故,許多債務人成功協商後,卻可能因失業、重病或收入銳減而被迫「毀諾」(無法依約繳款)。
一旦協商毀諾,您是否就此失去法律保障?答案是:沒有!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協商毀諾後仍有機會透過法院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獲得重生,但關鍵在於您是否符合一項重要條件: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第一步:協商成立後的法律限制與例外
《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已「成立」,原則上您就必須依約履行,不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律為保障人權,特別設置了例外條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條但書,就是協商毀諾債務人重啟法律程序的「救命符」。
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法院在實務上並非要求您一定要遭遇重大災難,而是採實質審查原則,重點在於您的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無法負擔協商方案。
實務認定標準的關鍵指標:
- 收入銳減或不穩定: 例如,從事直銷、保險等業務工作,因市場景氣或業績不佳導致收入大幅下降,無法維持穩定清償能力。
- 重大支出增加: 例如,本人或受扶養親屬罹患重大疾病、家庭負擔突然加重等。
- 最低生活費保障: 法院會審酌您的收入扣除合理生活支出後,是否還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的最基本生活條件。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之2,這個標準是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來計算。
【實務案例分享】直銷業績不佳,法院裁定更生
債務人小陳(化名)曾與銀行協商成功,但後來因從事直銷事業,業績持續低迷,收入極度不穩定,導致協商毀諾。小陳聲請更生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的收入已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這顯示法院會體諒債務人因經濟環境變化而非惡意逃債的情況。
第二步:協商條件爭取與法律武器
在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或協商毀諾後進入更生程序時,您有權利主張法律賦予您的保障,尤其是在利息和違約金方面。
利率上限與違約金酌減權
許多早期的借款契約中,可能約定有極高的循環利息或違約金。您必須知道:
- 利率上限: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您的協商方案或原契約利息超過此上限,您有權提出異議。
- 違約金酌減: 即使契約約定高額違約金(例如年息高達73%),法院依據《民法》第252條,具有酌減的職權。法院會考量您的違約情節、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是否藉違約金規避利息上限等因素,將過高的違約金減至合理的數額(例如降至週年利率5%)。
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毀諾後的行動清單
| 階段 | 應對策略 | 法律依據與提醒 |
|---|---|---|
| 協商毀諾後 | 立即收集證據,準備聲請更生或清算。 | 必須證明履行困難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診斷證明、失業證明、薪資單。 |
| 準備聲請更生 | 評估每月收入,計算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 | 確保您的還款計畫不會低於您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開支。 |
| 審核協議書 | 仔細檢查原協商或借款契約中的利息與違約金條款。 | 若有過高之虞,可在聲請更生時,一併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 |
| 還款期限爭取 | 爭取最長的還款期限。 | 更生方案原則上是6年,特殊情況(如自用住宅條款)可延長至8年。這是您的談判底線。 |
結論與提醒
協商毀諾並不代表您的債務人生涯就此結束。只要您能誠實面對債務,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您是因不可抗力或非惡意的經濟變故導致履行困難,法院將會依據《消債條例》開啟更生或清算程序,給予您重生的機會。關鍵在於證據的保存與法律條文的應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成立後,如果我發現還款壓力太大,可以馬上聲請更生嗎?
A: 不行。協商成立後,您必須證明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若只是單純覺得壓力大或後悔,法院通常會駁回,因為協商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您應先嘗試與銀行再次溝通,或證明收入已低於最低生活費1.2倍的標準。
Q: 如果我的債務協商毀諾了,銀行是否會立刻對我進行強制執行?
A: 是的,這是協商毀諾最直接的後果。一旦毀諾,銀行有權依原借款契約終止優惠條件,並可能加速債務全部到期,進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查封薪資、存款或不動產)。因此,一旦發現履行有困難,應立即準備聲請更生,以獲得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保護。
Q: 我如何計算「最低生活費用1.2倍」的標準,來證明我無法履行協商?
A: 最低生活費標準由各縣市政府每年公告。您需要上網查詢您居住縣市當年度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再將此數字乘以1.2倍,就是法院判斷您是否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基準線。若您的每月可支配收入扣除此費用後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符合不可歸責事由的可能性大增。
Q: 如果我在協商過程中,銀行威脅我如果不簽字就要立刻提告,這是否構成脅迫,我可以撤銷協商協議嗎?
A: 實務上對「脅迫」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商業談判策略,例如銀行威脅要提告或加速債務到期,通常被視為合法的商業籌碼,難以構成《民法》上可撤銷的脅迫。您必須舉證銀行使用了非法手段或使您心生畏怖,否則難以成功撤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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