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怎麼辦?債權人必學的假扣押保全SOP
當您發現債務人突然失蹤、避不見面,甚至公司停業遷移,這不僅令人焦急,更可能讓您的債權面臨無法回收的風險。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債務人失聯往往是其意圖脫產或隱匿財產的警訊。作為債權人,您必須掌握法律賦予的「保全程序」,才能在提起訴訟的同時,鎖定債務人的現有財產。
1. 債權保全的第一步:立即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是法律上為保全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的重要手段。它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將其名下財產移轉、耗費或隱匿,導致您即使勝訴,也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窘境。
聲請假扣押,您必須向法院證明兩件事:
- 債權存在: 證明您確實擁有對債務人的金錢請求權(例如借據、合約、本票等)。
- 假扣押原因: 證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針對第二點,法律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債務人失蹤,正是構成「甚難執行之虞」的有力證據之一。
2. 掌握關鍵:如何釋明「甚難執行之虞」?
法院不會僅憑一句「債務人失蹤」就准許假扣押。您需要提出具體的證據(法律上稱為『釋明』)來支持您的主張。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失蹤是否伴隨著財務惡化或積極的避債行為:
(1) 積極脫產行為
若債務人有浪費財產、大幅增加負擔,或近期將財產低價出售、設定高額抵押權等行為,顯示其正積極將資產轉移至難以執行之狀態。
(2) 消極避債與財務異常
債務人行蹤不明、逃匿無蹤、公司停止營業且遷移不明,或所有催告函件遭郵局退回,這些都可視為有隱匿財產的意圖。
實務案例解析:失聯與財務狀況的連動
案例一:失聯 + 財務惡化,准許假扣押
某債務人積欠大筆貸款後失聯,且其經營的公司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名下負債甚多。法院認為,債務人失聯加上其事業終止、財務狀況已瀕臨無資力,構成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因此准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凍結其剩餘財產。
案例二:失聯 + 仍有穩定收入,駁回假扣押
某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外籍配偶)因職業需要常駐海外,且被報案失蹤,應准許假扣押。但法院查明,該債務人仍任職於國內航空公司,有穩定且可供執行的國內薪資收入,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其脫產意圖。法院認為,單純的失聯或拒絕給付,若無資力不足的證據,則不構成假扣押原因。
重要提醒: 債權人應盡可能提供證據,若釋明不足,法院仍可能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後准許假扣押。
3. 債務人長期失蹤的法律路徑:代理人選任
如果債務人長期失蹤,您可能面臨訴訟文書或執行文書無法送達的問題。此時,法律提供了兩種機制來確保程序繼續進行:
(1) 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和保存失蹤人的財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這位財產管理人將代表失蹤債務人,接受執行法院的指揮,確保執行程序得以進行。
(2)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若債務人失蹤已久,符合《民法》宣告死亡的要件(如失蹤滿七年),您可以考慮聲請死亡宣告。一旦宣告死亡,債權人則須對其繼承人或遺產續行強制執行。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或所在不明,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4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代表遺產,讓執行程序得以順利完成。
4. 實務操作指引:速度與時效性
假扣押的效益取決於速度。一旦取得假扣押裁定,您必須迅速採取行動:
- 立即提供擔保金: 收到裁定後,儘速向法院提存擔保金。
- 聲請強制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您必須在收到裁定後三十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否則裁定將失效。
- 同步進行本案訴訟: 假扣押是保全程序,您仍需在一定期限內(通常是裁定執行後三十日內)提起本案訴訟,以取得最終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
確保您的債權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假扣押是債權人面對失蹤債務人時最強大的法律武器,務必掌握其要件與時效,才能有效保全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假扣押時,我一定要提供擔保金嗎?
A: 不一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如果您能充分「釋明」債權存在和假扣押原因(甚難執行之虞),法院可能無需您提供擔保。但實務上,若您對假扣押原因的釋明『不足』,法院通常會命您提供相當的擔保金(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以補足釋明的不足,並確保債務人權益。準備擔保金有助於加速程序。
Q: 假扣押裁定下來後,我該怎麼做?
A: 您必須立即採取兩個行動:首先,根據法院裁定書的指示,向法院提存擔保金(如果法院有要求)。其次,您必須在收到裁定後三十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例如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或凍結銀行存款),否則該裁定將會失效,無法執行。
Q: 如果我只有債務人的戶籍地址,可以聲請假扣押嗎?
A: 可以。假扣押程序不要求您能實際聯繫到債務人。只要您能證明債權存在,且債務人行蹤不明(例如:寄往戶籍地的信件退回),即可作為「甚難執行之虞」的間接證據。法院會根據您提供的證據,判斷是否有逃匿或脫產的風險。
Q: 債務人失蹤多久後,我可以聲請宣告死亡?
A: 根據《民法》規定,債務人失蹤滿七年後,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若債務人是遭遇特殊危難(如空難、海難)失蹤,則縮短為危難發生後一年。宣告死亡後,債務人被視為死亡,您即可針對其遺產或繼承人進行求償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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