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被密集的催收電話轟炸,連深夜都不放過?或是被催收人員找到公司或住家,讓你心力交瘁?記住,欠債還錢是義務,但你的人格權和生活安寧,法律絕對保障!
我們是律點通,專門為青年朋友解析法律與金融問題。今天,我們就要教你如何運用台灣的法律武器,終結不當的騷擾催收。
1. 認識你的法律底線:什麼行為構成「騷擾」?
很多人以為,催收只要不打人、不恐嚇就不算違法。大錯特錯!根據金融法規,騷擾催收的認定標準比你想像的寬泛得多。重點在於時間、頻率和對第三人的影響。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委外機構,絕對不能有以下行為:
催收時間限制
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
這表示,晚上十點後或早上七點前,催收公司打來的電話、傳真或簡訊,除非你事先同意,否則都屬於違法騷擾!
影響正常生活的騷擾
任何影響你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的催收方法,都屬於不當行為。特別是:
- 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簡訊或其他通訊方法密集騷擾。
- 利用明信片或信封上暴露你的債務資訊,侵犯隱私。
- 對第三人干擾: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你的家人、朋友或公司同事的干擾或催討來逼迫你還款(除非是為了取得你的聯繫資訊)。
2. 兩大救濟管道:保護自己,不再隱忍
當你確認自己遭受不當催收後,可以採取兩條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
管道一:金融監管申訴(快速、免費)
這是最直接且低成本的解決方式。由於銀行或金融機構對其委外催收公司負有監督責任,你應該直接向「源頭」申訴。
- 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你必須先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如銀行)提出申訴。他們必須在30日內處理。
- 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果金融機構逾期不處理,或處理結果你不滿意,你可以在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成立後,經法院核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管道二: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
如果騷擾行為已經嚴重到影響你的身心健康、居住安寧或隱私權,你可以依《民法》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法院會審酌騷擾的頻率、持續時間、手段惡劣程度,判斷是否已超出一般社會常情所能忍受的程度。一旦認定情節重大,你就能獲得精神慰撫金。
3. 實務案例:持續騷擾電話的代價
情境故事: 小陳因債務問題,連續數月接到催收公司密集撥打的電話和簡訊,甚至在晚上11點後仍收到訊息。這些騷擾讓小陳長期焦慮失眠,嚴重影響工作和生活。
法律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這種持續、密集的通訊騷擾,已構成對小陳「不受干擾之自由權」及「居住安寧」的侵害,且達情節重大。最終,法院判決催收方必須賠償小陳新臺幣數萬元不等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持續性的通訊騷擾(電話、簡訊、LINE)即使沒有暴力威脅,只要超出社會容忍界線,催收公司和銀行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4. 實務操作指引:立即行動三步驟
面對騷擾,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 步驟 | 具體行動內容 | 法律意義 |
|---|---|---|
| 步驟一:蒐集證據 | 記錄所有騷擾的時間、日期、號碼。將電話錄音、簡訊、通訊軟體截圖、信件(特別是明信片)完整保存。 | 這是證明「不法行為」與「情節重大」的關鍵。 |
| 步驟二:明確拒絕 | 以書面或錄音方式,明確告知催收人員你拒絕在非規定時間或以騷擾方式聯繫,並要求他們僅聯繫你本人。 | 證明對方是「故意」持續騷擾,強化侵權責任。 |
| 步驟三:提出申訴 | 優先向該金融機構(銀行)申訴。若不滿意,立即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啟動金融監管機制,要求機構負起監督責任。 |
重要提醒: 申訴及評議有嚴格的60日法定期限,務必注意時效,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面對債務,我們需要勇氣面對,但面對不當催收,我們更需要智慧和法律來保護自己。法律是你的後盾,請勇敢地站出來,維護你的生活尊嚴與安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知道催收公司是否合法?
A: 你可以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網站查詢,確認該金融機構是否有委託該催收公司。合法的催收公司名單通常會被揭露。若對方自稱是銀行委託,但查無資料,則可能是非法催收,應立即報警或向金管會檢舉。
Q: 騷擾行為要達到多高的頻率才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並請求精神賠償?
A: 法律上沒有具體的數字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騷擾的持續時間(例如數週或數月)、每日的電話次數、是否涉及辱罵或威脅、以及騷擾是否導致你出現焦慮、失眠等身心症狀。只要行為已超出一般社會大眾所能容忍的界線,即有可能構成情節重大。
Q: 如果催收公司打電話給我的家人,我可以告他們嗎?
A: 可以。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規定,催收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的干擾或催討為之(除非是為了取得你的聯繫資訊)。若他們揭露你的債務資訊給家人,或持續騷擾你的家人,這已侵害你的隱私權和家人的居住安寧,你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訴,並對催收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Q: 我已經和銀行進入債務協商階段,催收公司還能持續騷擾我嗎?
A: 一旦進入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權人(包含其委外催收機構)原則上應停止對債務人的催收行為。若協商期間仍遭騷擾,應立即向法院或相關單位反應,並將騷擾證據提交給銀行,要求停止不當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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