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遭受無止盡的催收電話、恐嚇簡訊,甚至被騷擾到親友或工作場所?請記住,欠債還錢是義務,但絕對不是忍受騷擾的理由! 台灣法律對於不當催收行為設有嚴格規範,保障債務人的人身安全與基本權利。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面對不當催收時,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自保,以及如何正確地蒐集證據,終結這場噩夢。
一、您的法律武器:區分合法與違法催收
催收行為一旦跨越法律紅線,就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或民事侵權。了解以下三個關鍵法條,讓您知道何時該報警,何時該提告。
1. 涉及暴力威脅: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果催收人員的行為已經涉及對您或家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這就屬於刑事犯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只要對方揚言要對您或您的財產造成「惡害」(例如:揚言打人、潑漆、讓你『見血光』),且足以讓一般人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就構成恐嚇罪。遇到這種情況,請立即報警處理。
2. 銀行委外催收的紅線:不當行為規範
如果是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委託的催收公司,其行為必須遵守金管會的嚴格規範。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明確規定,催收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 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等不當行為。
- 催收時間限制: 只能在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之間進行催收。
- 不得對第三人進行騷擾或催收。
重要提醒: 如果催收公司違反上述規範,您有權利直接要求銀行處理!依據同法第16條第3款,若您因受委託機構違法催收而無法與其溝通,金融機構必須受理您直接洽商債務清償事宜。
3. 請求精神賠償:民事侵權責任
當不當催收行為侵害您的身體、健康、名譽、信用或隱私權時,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二、實務界線在哪?案例解析與蒐證指南
並非所有讓您感到不舒服的催收都構成刑事恐嚇罪,關鍵在於「惡害通知」的程度。
情境一:暴力威脅,立即報警!
阿明因債務被討債公司找上門,對方不僅徒手毆打他,還揚言:「不還錢就要你見血光!」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這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涉及人身暴力的威脅,是法律絕不容許的。
情境二:張貼傳單,蒐證申訴!
張小姐在工作場所門口被張貼傳單,內容寫著「教育界人士!惡性欠債不還,應速履行清償責任。」
法律結果: 法院認為這僅是道德勸說或要求履行債務,內容並未涉及加害生命或身體的惡害通知,因此不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但這仍屬於不當騷擾行為,您可以對銀行提出申訴,並依民法請求侵權賠償。
如何有效自保?關鍵在「證據」
沒有證據,再多的委屈都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面對任何形式的騷擾,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全程錄音/錄影: 這是最直接且最有力的證據。保留所有催收電話的錄音,以及催收人員上門時的錄影。
- 保留書面資料: 催收信函、簡訊、電子郵件、傳單等,都是證明騷擾行為的依據。
- 記錄時間地點: 詳細記錄每一次催收的時間點、地點、催收人員的名稱或特徵。
- 報案紀錄: 如果涉及暴力、恐嚇,或有毀損財物(如車窗被破壞),應立即報警,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三、根本解決之道:啟動債務清理程序
如果您已經無法負擔債務,持續的騷擾不會停止。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進入法律程序。
1. 啟動前置協商或調解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的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清償方案,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2. 協商的時程保障
法律保障您進入協商程序的權利。如果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有以下狀況,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行為 | 法律依據 | 結果 |
|---|---|---|
| 提出協商請求後,逾 30 日不開始協商 | 《消債條例》第153條 | 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 開始協商後,逾 90 日協商不成立 | 《消債條例》第153條 | 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請注意: 若銀行以《消債條例》未規定的事由(例如:無法聯繫、資產大於負債),或以不合法的程序通知協商,將協商請求退件,只要您已提出請求且超過法定時間,您仍有權利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避免權益被不當阻擋。
結論:掌握權利,停止騷擾
面對不當催收,您並非孤立無援。請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 暴力威脅: 立即報警,提起刑事告訴(恐嚇罪)。
- 不當騷擾: 蒐集證據,向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申訴。
- 債務過重: 啟動《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勇敢拿起您的法律武器,讓不當騷擾立即停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催收公司在晚上10點後打電話給我,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明確規定,受委託的催收機構只能在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之間進行催收。若超過此時間,您可以將錄音存證,並向金融機構或金管會申訴,要求停止此類騷擾行為。
Q: 催收公司騷擾我的家人或鄰居,我該怎麼辦?
A: 這屬於嚴重的不當催收行為。法規嚴禁催收機構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騷擾或催收。您應立即蒐集證據(錄音、簡訊、證人證詞),並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訴,要求該銀行依規定終止委託該催收公司,並直接與您洽商清償事宜。
Q: 我怎麼證明催收公司有不法侵害行為,以便請求民事賠償?
A: 在民事訴訟中,您必須對催收公司的侵權行為負「舉證責任」。這要求您提供具體證據,例如:電話錄音、現場錄影、醫院驗傷單(若有肢體衝突)、報案紀錄、或是明確證明名譽受損的傳單照片等。單純的主張或懷疑,在法庭上難以成立。
Q: 如果銀行無故拖延或拒絕我的前置協商請求,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若您提出協商請求後,銀行逾 30 日不開始協商,或逾 90 日協商不成立,您有權利「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即使銀行以未在《消債條例》規定的事由退件,您仍可依此條文,在期限屆滿後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保障您的債務清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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