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上門,家屬的恐懼不是理所當然
您正因為親人的債務而飽受催收人員的威脅、騷擾,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安寧嗎?
面對暴力或持續性的騷擾催收,許多債務人家屬常誤以為只能默默忍耐。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在台灣,法律嚴格禁止債權人或其委託人使用非法手段催討債務。您的人身自由、居住安寧與免於恐懼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嚴密保護。
律點通要告訴您:當催收行為超出界線,對您或您的家人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侵害時,您有權利站出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法律是您的盾牌:三大保障法規
暴力催收行為,無論是言語恐嚇、持續騷擾,或公然侮辱,都已構成嚴重的侵權行為,涉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1. 侵害人格權:請求精神慰撫金
當催收人員以恐嚇、騷擾等方式,侵害到您或家屬的身體、自由或居住安寧,即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最重要的保障是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 只要催收行為對您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恐懼或生活困擾(例如長期失眠、焦慮),您就可以依此法條向法院請求金錢賠償。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加害手段和您受到的痛苦程度來核定金額。
2. 追究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許多債權銀行或公司會將債務委託給討債公司處理。您可能會問:催收人員的暴力行為,能怪罪給銀行嗎?
實務上,法院傾向認定:如果債權人未限定合法催收方式,且可預見或同意催收人施加壓力,則債權人與催收人之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這代表債權人必須對催收人員的故意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3. 持續騷擾的剋星:《跟蹤騷擾防制法》
針對持續性、反覆性的騷擾行為(如密集電話、住家徘徊、站衛兵),《跟蹤騷擾防制法》提供了即時的救濟途徑。
特別提醒家屬: 雖然針對債務人本人的催收行為,若不涉及性或性別,可能難以直接適用該法,但如果騷擾行為是針對債務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關係人,則即使與性別無關,只要讓您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就可適用此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實務案例解析:騷擾的界線在哪裡?
法律並非紙上談兵,以下是法院實際判決的案例,讓您了解哪些行為是絕對違法的:
案例情境一:言語恐嚇與威脅
某催收人員為了追討債務,直接跑到債務人開設的補習班,當眾恐嚇:「妳去死一死,死了錢就不用還」、「我知道妳有兩個小孩……」等涉及加害生命、身體的言語,導致債務人驚恐之下結束營業。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此為恐嚇危害安全的故意侵權行為,判決債權人與催收人必須共同賠償精神慰撫金。
案例情境二:公然侮辱與妨礙自由
債權人將寫有討債內容的白布條,搭配靈車、遺照及不雅字眼,懸掛在債務人住處門口,甚至用車輛擋住出入口,使家人無法自由進出。
法院判決: 這種行為明顯構成對名譽的侵害(公然侮辱)和對自由的妨礙,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立即行動指南:四步驟自保與反擊
當您或家人面臨暴力或騷擾催收時,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步驟 | 具體行動建議 | 法律目的 |
|---|---|---|
| 第一步:保全證據 | 立即使用手機錄音、錄影。記錄下催收人員的時間、地點、外貌、車牌、言語內容、次數。若身體或精神受到傷害,應立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 建立完整的侵權事實及損害的因果關係,這是所有法律行動的基礎。 |
| 第二步:報警處理 | 針對恐嚇、強制、毀損、侵入住居等行為,立即撥打110報警。向警察提出刑事告訴(如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 | 啟動公權力介入,保護人身安全,並由檢警進行調查。 |
| 第三步:聲請保護令 | 若騷擾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要件(持續、反覆、使人畏怖),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迅速獲得法院命令,禁止催收方接近您的住處或對您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 |
| 第四步:提起民事訴訟 | 依據《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財產損失。 | 追究債權人及催收人員的法律責任,獲得實質賠償。 |
重要提醒: 債權人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賠償債務(例如精神慰撫金),不得主張與您親人的原債務相互抵銷。這是法律對受害人的重要保障。
總結
債務問題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任何暴力或騷擾催收都是違法的。身為債務人家屬,您擁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工具來保護自己和家人。請務必冷靜應對,並將保全證據視為第一要務,勇敢地利用法律維護您的居住安寧與人身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催收人員只在門口大喊,沒有動手,這樣算暴力催收嗎?
A: 是的,只要催收行為已超出一般社會常情所能忍受的程度,持續撥打電話、前往住處徘徊喊叫、尾隨等行為,即構成對「不受干擾之自由權」及「居住安寧」人格法益的侵害,屬於違法侵權行為。如果情節重大,足以使您心生畏怖,可能構成刑事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Q: 我該如何證明我受到了精神上的損害,以便請求精神慰撫金?
A: 您需要證明催收行為與您的精神痛苦之間有因果關係。最直接的證據是:1. 催收行為的證據(錄音、錄影、簡訊截圖等)。2. 就醫紀錄或診斷證明,證明您因壓力、恐懼導致失眠、焦慮或其他身心疾病。3. 記錄下您因此行為導致的生活影響,例如無法工作、需要搬家等。
Q: 如果催收人員是銀行委託的討債公司,銀行需要負責嗎?
A: 是的,銀行(債權人)很可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債權人未明確限定合法催收方式,且可預見或同意催收人施加壓力,則債權人與催收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您可以同時向銀行及實際的催收人員請求賠償。
Q: 聲請保護令的流程複雜嗎?需要什麼條件?
A: 聲請保護令是相對快速的法律救濟途徑。條件是催收行為必須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定義,即對您(作為家屬)反覆或持續進行騷擾,使您心生畏怖。您只需準備好證據(騷擾紀錄)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儘速審理。一旦核發,保護令將禁止催收方接近或聯繫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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