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的終結:您有權利要求賠償!
當您因債務問題面臨暴力或極端手段的催討時,請記住:欠債還錢是道德,但暴力討債是犯罪,更是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 即使您確實有債務未清償,任何人都不能以違法的方式侵害您的身體、名譽或自由。
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實用且強大的法律武器,讓您知道如何對不法討債行為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一切損失,包括讓您身心受創的「精神慰撫金」。
1. 法律劃定的紅線:討債行為何時構成侵權?
只要討債者逾越了法律容許的界線,以不法手段侵害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就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的權利範圍(《民法》第184條)
討債行為構成侵權的範圍非常廣泛,實務上常見的包括:
- 身體與健康: 任何毆打、傷害、推擠等肢體暴力。
- 自由: 限制您的行動(如強押上車、圍堵住處)、持續跟蹤或極端騷擾。
- 名譽與信用: 公開張貼傳單、在公共場合懸掛布條、使用貶損性言語進行公然侮辱。
- 隱私與人格權: 非法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如刊登身分證照片)、持續撥打騷擾電話或以恐嚇手段讓您活在恐懼之中(侵害免於恐懼的自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的行為是「不法」且造成您的「損害」,您就可以依此條文請求賠償。
2. 不只是醫藥費:請求精神慰撫金是您的權利
暴力討債帶來的傷害往往不只是皮肉傷,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恐懼與折磨。根據法律,您可以針對這些非財產上的損害,要求對方支付一筆金額,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重點提醒:
- 侵害範圍廣: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只要被侵害,都可請求。
- 情節重大: 暴力討債行為通常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例如公然侮辱、極端恐嚇等,因此獲得精神慰撫金的機會很高。
- 金額認定: 法院會綜合考量加害行為的惡性、持續時間,以及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來決定合理的金額。
3. 最強大的武器:故意侵權不得抵銷
這是暴力討債被害人最關鍵的法律優勢!當債權人採取故意的侵權行為時,法律會剝奪他一項重要的權利:主張抵銷。
《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什麼是「不得抵銷」?
假設您欠A公司10萬元,但A公司派人毆打您,造成您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15萬元的損害賠償債權。如果A公司主張抵銷,您可能只能拿到5萬元(15萬 - 10萬)。
但由於A公司是故意侵權,依據《民法》第339條,A公司不能用您欠他的10萬元來抵銷他欠您的15萬元。這代表:
- 您對A公司有15萬元的損害賠償債權。
- A公司對您仍有10萬元的借款債權。
結論: 債權人不僅無法收回債款,還必須額外支付您全額的損害賠償金!這對不法討債者來說,是巨大的法律懲罰。
4. 實務案例:極端討債的法律代價
法院實務上對於使用極端手段的討債行為,判賠金額通常較高,且堅決適用「不得抵銷」原則。
案例情境:靈車、遺照與恐嚇
某債權人為了催討債務,不僅在債務人住家門口懸掛載有「靈車」、「遺照」及不雅字眼的白布條,更以車輛擋住出入口,限制債務人進出自由。同時,討債者還曾恐嚇債務人:「我知道妳有兩個小孩……」。
法院判決與啟示
- 認定侵權: 法院認定此舉嚴重侵害了債務人的名譽權與自由權,構成侵權行為,判決債權人須支付高額的精神慰撫金。
- 連帶責任: 即使債權人是委託討債公司,若對其行為知情或有犯意聯絡,債權人與討債公司都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抵銷無效: 法院明確指出,這種公然侮辱與恐嚇行為屬於故意侵權,依《民法》第339條,債權人不得主張以原有的借款債權來抵銷損害賠償債務。債權人最終不僅沒討到錢,還倒賠了一筆。
5. 實務操作指引:被害人自保三步驟
如果您正遭受暴力討債的侵害,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步驟 | 具體行動建議 | 法律意義與用途 |
|---|---|---|
| 步驟一:蒐證與報案 | 立即撥打110報警,並同時蒐集所有證據:錄音、錄影、照片(如恐嚇布條、塗鴉、車輛圍堵)、醫院驗傷單、騷擾簡訊或通聯記錄。 | 證明侵權行為的不法性、故意性及損害程度,為刑事追訴及民事求償提供關鍵證據。 |
| 步驟二:尋求人身保護 | 如果有生命或身體健康上的急迫危險,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雖然主要針對家暴,但特定騷擾行為可尋求類似保護措施或報警處理)。 | 讓公權力介入,立即制止對方的騷擾行為,保障人身安全。 |
| 步驟三:提起民事訴訟 | 在刑事案件確認對方有罪後(或直接提起),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請求財產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及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 | 透過法律程序,正式要求對方支付賠償,並利用《民法》第339條確保賠償金不會被原債務抵銷。 |
重要提醒: 暴力討債涉及的恐嚇、傷害、妨害自由等,同時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報案不僅是自保,更是啟動法律程序的開始。
面對恐懼,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始終是您最強大的後盾。立即行動,終結暴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證明討債者對我造成了精神損害,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A: 精神損害的證明主要依賴於侵權行為的惡性程度和對您生活的影響。您應提供以下證據:騷擾的頻率與內容、恐嚇的錄音或簡訊、公然侮辱的照片、若有就醫則需提供身心科或精神科的診斷證明(證明因壓力或恐懼導致失眠、焦慮等症狀),以及親友證詞證明您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法院會根據這些情節的嚴重性來裁量賠償金額。
Q: 如果討債者是受僱於某間催收公司,我能對公司提告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如果討債者是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您的權利,則其僱用人(催收公司或事務所)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選擇對討債者個人或對公司提告,請求賠償,這通常能提高您實際獲得賠償的機率。
Q: 我已經欠錢了,如果我告贏了,法院判給我的賠償金會直接被我的原債務抵銷掉嗎?
A: 不一定會。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如果討債者是採取暴力、恐嚇、公然侮辱等故意的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339條規定,對方不得主張抵銷。因此,您獲得的損害賠償金(包括精神慰撫金)將必須全額支付給您,而對方原有的債權仍獨立存在,無法自動扣除您的賠償金。
Q: 如果討債者只是在我家門口貼了寫著『欠錢不還』的傳單,這樣算侵權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構成侵權。此行為已涉及公然侮辱和侵害名譽權。雖然內容可能屬實,但公開宣揚債務資訊,足以貶損您在社會上的評價,構成不法侵害。如果傳單上還附帶您的個人資料或照片,則同時侵害了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可依《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賠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