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因為債務問題,長期活在恐懼與不安中?面對惡意的催討手段,許多人誤以為「有欠債就該忍耐」。但請記住,在台灣,即使是合法的債權,也必須透過合法的手段追討。任何涉及威脅、恐嚇或強迫的行為,都已經跨越法律紅線,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暴力討債集團最常觸犯的兩大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強制罪,並提供您最實用的自保與蒐證建議。
1. 釐清界線:暴力討債的法律武器
當討債方使用威脅性言詞或行為時,他們最可能觸犯以下《刑法》條文。這些法律,就是保護您的堅實後盾: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罪的重點在於「製造恐懼」。只要對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訊息,通知您將來會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不利的惡害,導致您心生畏懼,陷於不安的狀態,即可能構成此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重點:
- 惡害通知: 威脅的內容必須具體,例如「再不還錢就讓你兒子出事」、「下次來就不是只有踢門這麼簡單」。
- 對象不限本人: 即使威脅的對象是您的至親(如子女、父母),只要目的是讓您心生畏懼,也一樣成立恐嚇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強制罪的刑責比恐嚇罪更重,它是暴力討債行為最常被定罪的法條。強制罪的關鍵在於,對方不只是威脅您,而是要迫使您做出「法律上沒有義務」的事情。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重點:
- 強迫行為: 必須使用強暴(如圍堵、限制行動)或脅迫(恐嚇)手段。
- 行無義務之事: 例如:強迫您立即清償尚未到期的債務、強迫您簽立新的本票或代償他人的債務、限制您的自由,直到您答應還錢為止。
2. 實務解析:恐嚇與強制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目的」。實務上,只要討債行為是為了「迫使您立刻還錢或簽文件」,通常會被認定為手段較為惡劣的強制罪。
| 罪名 | 核心目的 | 實務判斷重點 | 法定刑度 |
|---|---|---|---|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讓被害人產生畏懼,陷入不安。 | 單純通知惡害,沒有要求特定行為。 | 2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強制罪 | 迫使被害人為特定的「無義務之事」。 | 恐嚇行為是迫使您還款或簽約的手段。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生活化案例:法律如何保護您?
案例一:集體上門,辱罵踢門
小美積欠卡債,某天三名不認識的壯漢衝到她家門口,自稱是「老大」,大聲辱罵三字經並持續踢踹鐵門,暗示若不配合,將會對她不利。
-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即使他們沒有直接說出「我要打你」的字眼,但透過集體行動、自稱討債集團、辱罵及肢體動作(踢門)等綜合行為,已經在客觀上足以使小美產生畏懼,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案例二:威脅限制自由,強迫簽約
老王因生意失敗欠款,債權人夥同兩人將他帶到辦公室,言語威脅他必須立刻簽下新的借據,並關閉大門不讓他離開,直到他簽字為止。
- 法律結果: 由於討債方使用了脅迫手段(言語威脅、限制自由)來強迫老王簽署法律上他無義務立即簽署的文件,這屬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因此構成刑責較重的強制罪。
4. 被害人自保行動指南
面對暴力討債,您必須保持冷靜,並立即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並蒐集證據:
- 全程錄音錄影: 這是最重要的證據。無論是電話、LINE訊息、簡訊或面對面,都應即時開啟錄音或錄影功能。
- 重點: 捕捉對方威脅的「惡害內容」(如:威脅加害親屬、財產)。
- 保留數位證據: LINE、簡訊等通訊軟體中的威脅訊息,請務必截圖備份,並連同對話紀錄的日期、時間、對方帳號一併保留。
- 立即報警處理: 發生暴力討債或限制人身自由時,應立即撥打110。警察到場的紀錄(筆錄、三聯單)是證明犯罪事實的有力證據。
- 記下人車資訊: 記下對方的人數、外觀特徵、使用的車輛型號與車牌號碼。
重要提醒: 即使您曾與對方回嗆或爭執,也不會影響對方的恐嚇或強制行為是否成立。法院判斷的標準是「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而非單純您主觀上是否害怕。
5. 結論:法律是您的後盾
暴力討債絕非解決債務的合法途徑。一旦對方跨越了「單純催告」與「惡害通知/強制」的界線,您就有權利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其刑事責任。請勇敢地蒐集證據,尋求法律協助,讓自己擺脫恐懼,重獲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討債集團說要找我家人,這樣算恐嚇嗎?
A: 是的,這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實務見解認為,恐嚇的惡害通知對象不限於債務人本人,如果行為人威脅將加害您的至親(如子女、父母),藉此使您心生畏懼,即成立恐嚇罪。
Q: 我只是被罵三字經,沒有被打,能告他們恐嚇嗎?
A: 單純的髒話辱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只是單純的催告,但如果辱罵行為是發生在集體討債、踢門、或伴隨暗示加害身體自由的環境下,綜合判斷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則仍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關鍵在於行為的整體表現是否達到「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
Q: 討債方以恐嚇手段迫使我簽了新的借據,這份借據有效嗎?
A: 討債方以脅迫手段強迫您簽署文件,已構成強制罪。至於該借據的效力,根據《民法》規定,因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您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主張撤銷。建議您立即尋求法律諮詢,同時針對對方的強制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Q: 我已經還了一部分錢,但他們還是繼續恐嚇我,我還能告他們嗎?
A: 可以。您是否清償債務屬於民事範疇,與對方的刑事責任是獨立的。討債方在催討過程中實施的恐嚇或強制行為,是已經發生的刑事犯罪,您有權利對其提告,不受您後續還款行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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