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暴力催收!弱勢債務人如何啟動法律保護傘?
您正因為債務問題,飽受催收電話、上門騷擾,甚至言語恐嚇的困擾嗎?請記住,欠債還錢是義務,但「暴力催收」絕對是違法行為!台灣法律為所有債務人提供了完整的保護機制,特別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是您重建生活的最大武器。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教您如何區分合法的追討與非法的騷擾,並提供具體步驟,讓您合法終止不當催收,找回平靜的生活。
一、區分合法追討與非法暴力催收的界線
催收人員的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其手段是否侵害到您的「人身安全」或「人格尊嚴」。法律將不當催收行為分為兩個層次:
1. 刑事責任:恐嚇危害安全罪(門檻最高)
如果催收人員的行為涉及具體的生命威脅,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構成恐嚇罪的門檻很高。催收人員必須具體告知將要對您或您的家人施加惡害(例如:「不還錢就打斷你的腿」、「讓你全家不得安寧」),且必須讓您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單純的「道德勸說」、貼傳單或揭露債務事實,通常不構成這個罪名。
2. 民事責任:侵害人格權(更容易成立)
即使催收行為未達刑事恐嚇的標準,但若侵害了您的名譽、隱私或造成精神痛苦,您仍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如果催收人員對您辱罵、誹謗(例如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社團散佈不實或貶低名譽的言論),或進行惡意騷擾,侵害您的名譽權或隱私權,您就可以依此條文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二、實務情境:貼傳單和辱罵的法律後果
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催收情境,了解法院如何認定:
情境一:在工作場所張貼文宣揭露債務
陳先生因債務問題,催收公司竟跑到他孩子就讀的幼稚園門口,張貼「惡性欠債不還」、「三審定讞」等傳單,希望透過社會壓力逼迫還款。陳先生提告恐嚇罪。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雖然這種行為造成陳先生極大的困擾和社會壓力,但文宣內容沒有涉及具體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惡害詞句,屬於「道德勸說」或要求履行債務的手段,因此難以構成刑事恐嚇罪。
重點提醒: 雖然不構成刑事恐嚇,但這種行為已違反了《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帳款催收作業準則》中「不得有騷擾或造成隱私受侵害」的規定,您可以向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訴,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名譽受損的精神慰撫金。
情境二:催收人員言語辱罵並散佈不實資訊
李小姐在處理債務時,遭到催收人員在電話中或網路上使用侮辱性言詞,甚至散佈暗示她從事不法行為的言論。
法院認定: 這種行為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侵害名譽權),甚至可能構成刑事誹謗罪。法院會根據李小姐受到的痛苦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決催收公司及員工支付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三、終結催收的根本之道:啟動債務清理程序
面對金融機構的債務,最根本、最有效停止催收的法律途徑,就是啟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程序。
1. 優先進行「前置協商」
如果您對金融機構負債,法律要求您必須先進行協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操作建議: 您應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一旦進入協商程序,催收行為應立即停止。
2. 銀行拖延或拒絕,可「逕行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銀行不配合或拖延,您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重要意義: 這條文保障了您的權益。如果銀行在收到書面請求後30天內沒有開始協商,或90天內協商沒有結果,您就可以繞過協商,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分期償還)或清算(免除債務),徹底終結債務壓力。
四、弱勢債務人的自保行動指南
面對不當催收,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步驟 | 具體行動內容 | 法律依據與目的 |
|---|---|---|
| 1. 立即蒐證 | 對所有催收電話、上門騷擾、簡訊、傳單、網路留言等,進行錄音、錄影、拍照。 | 作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的關鍵證據。 |
| 2. 啟動協商 | 以書面方式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前置協商」請求。 | 這是合法停止催收、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的起點。 |
| 3. 報警處理 | 若催收行為涉及具體暴力威脅或人身傷害,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 | 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恐嚇罪)。 |
| 4. 民事求償 | 若名譽或隱私權受損,可依《民法》向催收公司及員工請求精神慰撫金。 | 彌補精神損害,懲罰不法行為。 |
律點通提醒: 刑事恐嚇罪的門檻雖高,但只要催收人員有辱罵、誹謗、損害名譽或隱私的行為,您就已經掌握了民事求償的權利。最重要的是,要勇敢地啟動「前置協商」,讓法律為您擋下所有不當催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催收人員一天可以打多少通電話給我?有法律限制嗎?
A: 根據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或委外催收公司對同一債務人,每日電話催收次數應有合理限制,通常實務上會認定在三通以內為宜。若超過此限度,或在不適當的時間(如晚上10點到早上7點)撥打,即可能構成《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帳款催收作業準則》中的「騷擾」行為,您可以向金管會提出申訴。
Q: 如果我已經向銀行提出前置協商申請,銀行還能繼續催收嗎?
A: 原則上,當您正式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前置協商」的書面請求後,所有債權金融機構應暫停對您的催收程序。這是《消債條例》為保障債務人清理債務期間的權益所設的保護機制。若銀行仍持續催收,您應立即向法院或金管會反映,並將違法催收的證據作為後續更生或清算程序中的有利證明。
Q: 前置協商成立後,如果我未來因為生病或失業導致無法依照方案還款怎麼辦?
A: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有提供彈性。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重大疾病、非自願性失業、重大變故)導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協商條件,或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保障了您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仍有法律途徑可以尋求幫助。
Q: 催收人員說要到我家門口潑漆或貼封條,我該怎麼辦?
A: 這已涉及具體加害財產的惡害告知,極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您應立即: 1. 錄音蒐證: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 2. 立即報警: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明確告知對方揚言潑漆或貼封條的具體內容。 3. 提出刑事告訴:要求警方依恐嚇罪偵辦,以維護您的居住安全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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