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別亂槍打鳥:支付命令、起訴與假扣押的選擇策略
當您辛苦賺來的錢借給別人,或是提供了商品服務卻收不到款項時,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有效討回債務,是每個債權人最關心的問題。在台灣的法律程序中,最常見且容易讓民眾混淆的選擇,就是「支付命令」和「直接起訴」。
這兩種程序各有優缺點,一旦選錯,不僅可能浪費時間,還可能讓債務人有機會脫產。律點通將為您解析這三種法律程序的關鍵差異與實務操作指引。
一、支付命令 vs. 直接起訴:程序選擇大PK
1.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速度與成本的優勢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程序,最大的優點就是快速且費用低廉。法院不會傳喚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只要債權人書面聲請並提出證據(如借據、合約),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 費用: 裁判費僅為直接起訴的五分之一。
- 適用時機: 債權金額明確,且您高度確信債務人不會爭執(例如,債務人已失聯或明確表示願意償還)。
2. 直接起訴(訴訟程序):面對爭議的唯一解方
「直接起訴」雖然費用較高,程序較漫長,但卻是面對爭議的必要手段。如果債務人對債權內容、金額或事實有所爭執,直接起訴能讓您一次到位,避免程序轉換的延遲。
- 適用時機: 預期債務人會爭執債權,或債權事實較為複雜,需要經過法院調查證據和審理。
二、支付命令的「致命弱點」:異議即轉訴訟
支付命令雖然快速,但有一個關鍵風險,就是債務人隨時可以使其失效。這項規定來自於《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白話解釋: 只要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無論異議的理由是什麼,支付命令就會「自動失效」,並且強制轉換為一般的訴訟程序或調解程序。
實務提醒: 一旦轉換為訴訟,您先前追求的「迅速」優勢將完全喪失。因此,若您評估債務人極可能提出異議,一開始就選擇直接起訴,才是更有效率的策略。
三、保全債權的利器:假扣押的證據門檻
無論您選擇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若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脫產,就必須聲請「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但假扣押不是隨便都能聲請的,您必須證明有「假扣押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扣押的關鍵:證明「甚難執行之虞」
實務上,法院不會因為債務人「單純拒絕還錢」就核准假扣押。您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法律上稱為『釋明』),讓法官相信債務人確實有以下幾種異常行為:
- 積極脫產或隱匿財產: 例如,將名下不動產轉移給親友、將公司資產賤賣等。
- 財務狀況異常惡化: 例如,公司解散、歇業、變更地址後失聯、或個人收入與債務額相比顯著懸殊。
- 逃匿或準備潛逃: 失去聯繫,或有移居國外、逃亡的跡象。
實務案例:單純拒絕給付不夠
某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主張債務人拒不給付借款,且實地訪查發現對方設址處所已由他人經營,調閱稅務資料發現其所得收入與債權額相差懸殊。法院最終認為,這些證據結合起來,已足以證明債務人有逃匿跡象及財務異常,符合「甚難執行之虞」的釋明要求,因此裁准假扣押。
重點提醒: 假扣押的釋明必須是多重證據的結合。如果釋明不足,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來彌補證據上的不足,但若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則無法以擔保金取代。
四、程序選擇快速指南
| 法律程序 | 適用時機 | 費用/速度 | 主要風險 |
|---|---|---|---|
| 支付命令 | 預期債務人不會爭執、債權單純 | 費用低廉、程序迅速 | 債務人異議後,程序自動轉為訴訟,浪費時間。 |
| 直接起訴 | 預期債務人會爭執、事實複雜 | 費用較高、程序較長 | 需耗費較多時間與資源進行證據調查。 |
| 假扣押 | 擔心債務人脫產或失聯 | 需支付擔保金(通常1/3) | 需提出多重證據證明脫產風險。 |
結語:精準判斷,高效討債
選擇正確的程序是高效討債的第一步。如果您對債務人是否會爭執有疑慮,建議直接選擇起訴,以避免程序轉換的延宕。同時,無論程序如何,若發現債務人有任何財務異常或脫產跡象,務必立即聲請假扣押,才能確保您最終能順利拿回屬於您的財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只寫「我不同意」寄回法院,這樣算有效異議嗎?
A: 是的,這絕對是有效異議。《民事訴訟法》保障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只要債務人在2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表達對支付命令的請求有所爭執,即使沒有寫明具體理由,該支付命令也會立即失效,並自動轉為訴訟程序。債權人不能再依據原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Q: 我聲請支付命令後,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我需要再補繳訴訟程序的裁判費嗎?
A: 您不需要重新繳納全部的裁判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原先繳納的「督促程序費用」(即支付命令的費用,約為起訴費用的五分之一),將視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您只需補足訴訟程序與督促程序之間差額的裁判費即可。
Q: 聲請假扣押時,法院要求我提供擔保金,這筆錢最後會還給我嗎?
A: 會的。擔保金是法院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權利,對債務人造成損害而要求的保證金。一旦您在訴訟中勝訴,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或債務人同意清償債務後,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取回這筆擔保金。但若您敗訴,債務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並聲請法院以這筆擔保金來支付賠償金。
Q: 如果我的債務人已經確定脫產了,我還有必要聲請假扣押嗎?
A: 如果債務人已經將所有財產脫產完畢,理論上假扣押的實益會降低。但實務上,您仍應聲請假扣押,目的是為了保全未來可能取得的財產。此外,若您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但執行受阻(例如,強制執行程序被視為撤回),最新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債務人仍有『甚難執行之虞』,仍可聲請假扣押,以維持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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