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業者的個資保護義務:PDPA紅線、刑責與實務自保指南
對於催收業者而言,個人資料是業務的基石,但同時也是法律風險的引爆點。在金管會與司法機關對個資保護要求日益嚴格的今日,一旦跨越法律紅線,輕則面臨高額行政罰鍰,重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在應收債權催收過程中,業者必須嚴格遵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核心義務與實務操作建議。
1. 催收的法律基礎:個資的「蒐集」與「利用」
在催收過程中,無論是取得債務人的姓名、電話、財務情況,甚至是法院已認定的聲紋(電話錄音),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您的所有行為,必須符合PDPA第19條(蒐集)及第20條(利用)的規定:
- 蒐集/處理的合法性(PDPA第19條): 您必須有特定的目的(例如:客戶管理、金融爭議處理)才能蒐集個資。對於受委託的催收機構來說,這通常是基於與金融機構的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但前提是必須已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 利用的限制性(PDPA第20條): 個資的使用必須在原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例如,將個資用於寄送催繳通知書是目的內利用;但若將個資用於與催收無關的商業推銷,則可能違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損害。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2. 實務警示:非法取得個資的刑事重罪
催收業者最常觸犯的致命紅線,就是為了獲取最新的聯絡資訊,而採取非法技術手段。
案例情境:營利目的入侵公務系統
某資產管理公司為了提高催收成功率,指使員工利用公家機關網站(例如求職服務系統)的登入漏洞,嘗試以債務人的身份證字號和預設密碼登入,藉此取得最新的住址和電話。法院認定,這種行為是為了賺取催收獎金的營利目的。
判決結果:
- PDPA刑事責任: 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意圖營利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電腦使用罪: 同時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由於入侵的是公務機關電腦,依《刑法》第361條還會加重其刑。
指導意義: 任何透過破解密碼、利用系統漏洞或未經授權的方式取得個資的行為,都將同時觸犯PDPA和刑法,業者絕不可心存僥倖。
3. 嚴守催收對象界線:不得干擾第三人
金融監理法規對催收行為設下了嚴格的界線,主要目的是保護債務人的隱私,並防止無辜的第三人受到騷擾。
- 催收對象限制: 催收行為僅能對持卡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
- 隱私保護: 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行為。
- 第三人干擾禁令: 嚴禁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實務操作的灰色地帶
實務上,若僅是聯繫債務人當初借款時提供的「聯絡人」,且僅告知「請轉知債務人繳款」,並未主動洩漏債務細節,法院可能認定不構成不法侵害。但為求自保,催收機構應儘量避免提及債務內容,並嚴格限制聯繫範圍。
重要提醒: 使用明信片催收,或在信封上使用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的文字或符號,均屬於造成隱私受侵害的不當行為,應絕對避免。
4. 民事責任與自保:面對「過失推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確立了非公務機關(包括催收機構)的過失推定責任。這對業者來說非常不利:
當債務人證明您的機構有違反PDPA規定,且致個資遭不法侵害(如洩漏)時,法律即推定您有過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您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過失才能免責。
實務自保指南
- 資訊安全防護: 這是免責的關鍵。您必須證明已依PDPA第27條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例如:加密、存取權限控管、定期資安稽核)。
- 電話錄音與保存: 電話催收時,須表明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爭議時查證之用。這也是證明催收行為合法的關鍵證據。
- 委外/債權讓與管理: 若您是受委託機構,請確保金融機構對您的查核及監督紀錄完善;若您是債權受讓人,請確保契約載明您將遵守PDPA。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個資法中的「過失推定責任」?對催收業者有什麼影響?
A: PDPA第29條規定,當您的機構違反個資法規定,導致債務人個資被不法侵害時,法律會『推定』您有過失,您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舉證責任倒置:您必須自行提出證據,證明您的機構在個資洩漏或侵害事件中,『完全沒有故意或過失』,否則就必須賠償。
Q: 我們在電話催收時,是否可以對所有通話進行錄音?是否需要告知對方?
A: 可以,且強烈建議這麼做。依據實務見解,金融機構基於『金融爭議處理』、『內控與法規遵循』等特定目的,對員工工作電話進行錄音,只要符合PDPA的安全措施要求,即屬合法。雖然PDPA要求告知,但在工作電話錄音且基於爭議釐清目的下,若為內部管理所需,通常被認定不具違法性。但為求謹慎,若涉及外部催收,建議在通話開頭告知『本通話將全程錄音』。
Q: 如果債權是經由債權讓與取得的,我們使用這些客戶資料是否算目的內利用?
A: 是的,在合法債權讓與的情況下,提供欠費客戶資料給債權受讓人,若仍屬於基於『客戶管理』、『金融爭議處理』或『債權行使』等特定目的,則屬於目的內利用,符合PDPA第20條的規定。但您必須確保資料來源的合法性,並嚴格遵守不得對無關第三人催收的規定。
Q: 為了確保個資安全,我們需要達到什麼樣的資安標準?
A: PDPA要求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這包括但不限於: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設定資料存取權限、資料加密、定期進行資安風險評估、確保資料傳輸的安全性、以及對離職人員的資料存取權限進行即時移除。若您是受委託機構,應隨時準備接受委託方的查核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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