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催收的法律紅線:中小企業主如何避免不當催收的連帶責任?
前言:追討債務,先搞懂法律底線
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應收帳款管理是維持現金流的關鍵。當債務人遲遲不還款,啟動催收程序勢在必行。然而,追討債務並非毫無限制,一旦越過法律劃定的「紅線」,不僅可能導致催收無效,更可能讓您或您的委外機構面臨高額的民事侵權賠償,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將精確解析台灣法律對債權催收行為的嚴格規範,特別是針對金融機構及其委外機構的規定,並提醒所有企業主,在追討債務時應如何自保,避免捲入不當催收的法律糾紛。
一、行政法規:催收行為的「時間」與「對象」限制
雖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主要規範金融機構,但其精神已成為台灣社會認定「合法催收」的標準。中小企業主若委託外部機構催收,應要求其遵循這些基本規範,以降低法律風險。
1. 嚴格的時間限制
催收人員或機構只能在特定時段進行催收活動。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規定:「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以通訊或訪問方式催收。」
這意味著,無論是電話、簡訊還是親自拜訪,都必須在早上七點到晚上十點之間進行。超出這個時間的催收,即構成行政法上的「騷擾」行為。
2. 對第三人干擾的禁令
法律嚴禁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討或洩漏債務資訊。
- 對象限制: 催收對象僅限於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
- 隱私保護: 絕對禁止使用明信片,或在信封上使用任何足以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的文字或符號。
二、民事侵權責任:當催收行為「背於善良風俗」
除了行政罰則外,不當催收一旦造成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損害,債權人或催收機構將面臨《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核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文確立了法律底線:催收行為若涉及暴力、恐嚇、辱罵、虛偽詐欺(例如謊稱將被逮捕、謊稱將查封不得查封之財產),即構成不法侵害。若侵害情節重大,導致債務人名譽、信用或隱私受損,債務人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實務警示:濫用法律程序也可能構成侵權
許多企業主認為,只要透過法院走「合法程序」就萬無一失。然而,實務上仍可能因「惡意濫用」而構成侵權。
案例故事:明知已清償仍惡意查封
某公司(債權人)與客戶(債務人)的債務已全數清償並達成和解。然而,公司負責人因私人恩怨,明知債務已不存在,仍故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客戶的財產,造成客戶極大的名譽及財產損害。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雖然形式上是合法的強制執行程序,但由於其惡意目的和明知無債權的事實,仍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
給企業主的啟示: 合法的法律程序必須基於真實的債權。一旦被惡意濫用,法院仍會追究其背後的故意侵權責任。
四、委外催收的「延伸責任」與風險管理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即使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仍需對其不當催收行為負連帶責任。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建立內控機制,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雖然一般中小企業主不受此法直接約束,但這顯示了主管機關對「原債權人」監督責任的高度重視。若中小企業委託外部討債公司或催收機構,一旦該機構行為不當,企業主作為委託人,仍可能因連帶侵權或選任監督不周而面臨訴訟風險。
結論:合法催收,證據為王
為確保您的催收行為合法且有效,請務必:
- 嚴守時間與對象: 催收時間限於早上7點至晚上10點,對象僅限債務人與保證人。
- 避免虛偽詐欺: 絕不使用涉及逮捕、查封不得查封財產等虛假或誤導性說詞。
- 證據保全: 若您是債務人,面對不當催收時,應立即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保存所有騷擾文件,這是未來主張權利的唯一途徑。
- 律師法界線: 委託催收機構時,確保其業務範圍僅限於非訟催收行為,涉及訴訟或法律程序,必須委由律師事務所辦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委外的催收機構是否涉及「虛偽、詐欺」?
A: 依規定,若催收機構宣稱債務人不清償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或告知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即構成虛偽詐欺。企業主應確保其委託的機構在溝通中僅陳述民事法律後果,避免使用任何誤導性或誇大威脅的言詞。
Q: 催收機構對我的員工或鄰居詢問債務狀況,是否違法?
A: 這是典型的「對第三人干擾」行為,屬於不當催收。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透過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干擾或催討。若催收機構刻意洩漏債務資訊給無關第三人(如員工、鄰居、親友),已侵害債務人的隱私權,債務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Q: 企業將應收帳款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後,還需要擔心後續的催收問題嗎?
A: 雖然一般中小企業不受金融機構法規的直接約束,但從金融機構的延伸責任(《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可看出法律趨勢。若您出售債權的對象實施暴力、恐嚇等非法行為,您作為原債權人仍可能面臨道義或連帶侵權的風險。建議在簽訂債權讓與合約時,應明訂受讓人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並有權在違規時解約。
Q: 如果債務人聲稱被不當催收,但我已經全程錄音證明合法,我該怎麼辦?
A: 證據保全是最佳防禦。如果債務人提起訴訟,您應立即提供完整的錄音記錄給法院,證明催收行為符合法規(時間、對象、用詞)且無不當之處。在實務上,債務人對於不當催收行為負有極高的舉證責任,您的錄音將成為最有力的抗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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