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合法嗎?企業委託催收前必知的法律地雷與自保之道
對中小企業主來說,應收帳款若變成呆帳,不僅影響現金流,更可能危及企業生存。許多老闆會考慮將債權委託給外部機構處理,俗稱的「討債公司」便浮現檯面。然而,在台灣,這個行業充滿灰色地帶。若您委託了不合法的公司或使用了不當的催收手段,即使您是受害者,也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連帶責任。
我們將深入解析討債公司的法律基礎、非法行為的風險,以及中小企業主應如何自保。
一、合法「債權管理公司」的兩大門檻
「討債公司」並非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合法的機構應稱為「債權管理顧問公司」。要判斷其是否合法,必須檢視兩項核心要件:
1. 必須完成設立登記並使用正確名稱
如果一家機構對外以「XX討債公司」的名義招攬業務,但卻未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即直接觸犯《公司法》的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若您將債權委託給一家未經登記的「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及執行人員可能已經違法,您的合約也可能產生效力爭議。
2. 業務範圍必須明確且符合規定
即使完成了公司登記,該公司的營業項目也必須包含債權管理相關業務。例如,若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則必須具備「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的登記資格。如果一家登記為「徵信服務業」的公司,卻從事專業的暴力討債,即屬於超範圍經營業務,同樣違反公司法規定,並可能構成其他刑事犯罪。
實務提醒: 許多以「徵信社」名義經營的討債業務,若涉及暴力或脅迫,都可能被認定為超範圍經營,進而追究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二、老闆最害怕的風險:催收員違法,公司要連帶賠償
當您委託的催收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使用了不法手段(如恐嚇、強迫、傷害),即使您沒有直接指示他們使用暴力,您的公司仍需負擔法律責任,這就是法律上的「僱用人連帶責任」。
1. 侵權行為與民事連帶責任
催收員若做出恐嚇、辱罵、傷害等行為,即構成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根據《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只要員工的行為在客觀上被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您的公司(僱用人)就必須與該員工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筆賠償金包含:
- 財產上損害: 如債務人的醫療費用、工作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債務人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
2. 實務情境:老闆因員工暴力討債被判賠
想像一下,您委託了「A債務管理公司」去向客戶追討一筆貨款。A公司的兩名業務員前往客戶住處,雖然沒有動手,但他們在現場大聲咆哮、拍打桌子,並威脅客戶若不簽下本票就公開其家人資料。客戶報警並提告。
- 結果: 兩名業務員可能觸犯強制罪或恐嚇罪,面臨刑事責任。
- 公司責任: 即使A公司負責人聲稱未指示暴力,但法院會認定業務員的行為是為了「執行催收職務」,因此判決A公司必須與業務員連帶賠償客戶的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失。
給企業主的警示: 委託催收,等於將風險轉嫁給自己。若催收公司行事不當,您追回的債務可能遠低於您需要支付的賠償金。
三、中小企業主自保指南:委託前的三大原則
為了確保債權催收過程合法且降低風險,中小企業主必須做好盡職調查:
原則一:查驗公司的合法登記與業務範圍
- 查詢: 透過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確認該公司是否已合法設立,並核對其營業項目是否包含「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或相關的債權收買/管理服務。
- 排除: 避免委託僅登記為「徵信社」或「顧問公司」卻從事高強度催收的公司。
原則二:合約中載明合法催收的義務
- 要求: 在委託合約中,明確要求受託公司必須遵守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嚴禁使用強暴、脅迫、恐嚇、辱罵或騷擾等違法手段。
- 罰則: 載明若受託公司因違法催收導致您的公司遭受民事或刑事責任,應負擔相應的違約金或賠償責任。
原則三:律師與債務管理公司的界線
債務管理顧問公司只能進行債權管理和帳款催收,但不得辦理訴訟代理、撰寫訴狀等涉及法律專業的業務。若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務必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否則非律師人員執行訴訟業務可能違反《律師法》,讓您的案件處理面臨法律瑕疵。
結論: 追討債務是企業的權利,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選擇合法、專業且自律的債權管理夥伴,才是保障企業利益的長久之計。在簽約前,多一份查證,就能少一分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快速判斷一家「債權管理公司」是否真的合法?
A: 最直接的方法是到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重點核對三項:1. 是否確實為『公司』而非『企業社』或『工作室』。2. 登記狀態是否為『核准設立』。3. 營業項目中是否明確載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或『應收帳款收買業務』等相關項目。若營業項目不明或僅為徵信服務,應審慎考慮。
Q: 如果催收員在執行業務時恐嚇債務人,老闆會面臨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A: 如果老闆(企業主)事前對員工的恐嚇行為不知情,通常不會構成刑事上的共犯。但若老闆對員工的非法行為有所『指示、授權或明知而放任』,則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罪或強制罪的共同正犯。此外,公司負責人若執行公司業務有違法情形,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也可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Q: 我們公司委託的催收公司是用電話催收,他們需要錄音嗎?這是法律強制規定嗎?
A: 雖然法律並未強制所有非金融機構委託的催收公司都要錄音,但若該公司是接受金融機構委託進行債權催收,則依金管會規定,必須裝設錄音系統,對所有電話及外訪進行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建議中小企業主在委託時,應要求對方提供錄音記錄,作為未來爭議時的自保證據,並確保其催收方式符合《債權管理服務辦法》的規範,例如不得於晚上10點至早上7點間進行催收。
Q: 如果我們決定自己公司內部處理債務催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A: 公司內部催收必須嚴格遵守《民法》和《刑法》規定。絕對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脅、辱罵或騷擾行為。例如,頻繁打電話到債務人公司或家中、公開張貼債務資訊、或使用帶有恐嚇意味的文字,都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一旦觸法,執行催收的員工和公司都將面臨刑事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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