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的兩難:維護權益與避免觸法
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應收帳款拖延是經營上的一大痛點。當客戶遲遲不付款,您必須採取行動追討債務。然而,追債的手段一旦超過法律界線,輕則面臨行政罰鍰,重則可能讓您或您的員工揹上刑事責任,甚至需要支付高額的民事賠償金。
我們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催收行為的限制,確保您的追債行動「合法、有效、不踩雷」。
掌握合法催收的兩大紅線
即使您追討的是一筆真實且合法的債務,法律對於「手段」的限制依然嚴格。主要可分為行政規範(雖主要針對金融業,但可作為一般企業的善良風俗標準)與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刑事規範。
1. 行動時間與對象的限制
雖然一般企業的催收行為沒有直接的行政法規限制,但金融機構的規範是判斷「不當騷擾」的重要參考標準。若您的催收行為被認定違背善良風俗,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的規範精神,中小企業應自我約束:
- 時間限制:催收時間應限於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深夜或清晨的電話或拜訪,極可能被認定為「騷擾」。
- 對象限制:除非是為了確認債務人聯繫資訊,否則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如鄰居、同事)進行干擾或催討。例如,將欠款資訊透露給第三人,或在信封上標註足以讓人知悉欠款的文字或符號,都屬於侵害隱私的不當行為。
2. 刑事責任的絕對底線:強制與恐嚇
這是所有企業主和員工在催收時,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一旦涉及暴力、威脅或詐欺,即使是追討合法債務,仍會構成刑事犯罪。
強制罪: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解析:債務人雖然有還款義務,但沒有在受脅迫下簽立本票、還款切結書或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義務。如果催收人員以「恫稱叫人來站崗」或「不簽就走不了」的方式,迫使對方簽署文件,即構成強制罪(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99號判決)。
恐嚇危害安全罪:製造恐懼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解析:若催收人員對債務人或其親屬口出惡言,恫稱將對其身體或財產不利,只要足以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即使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構成此罪。
恐嚇取財罪的區別:意圖不法所有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您追討的是真實且尚未清償的債權,即使手段恐嚇,因缺乏「不法所有之意圖」(您只是想拿回屬於您的錢),通常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而會被論以較輕的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但如果催討的金額超過實際債務,或債務根本不存在,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實務情境:合法追債與違法脅迫的界線
案例情境:追討合法債務,卻被判強制罪
A企業向客戶追討一筆貨款。催收人員小陳上門拜訪時,客戶表示目前無力償還。小陳為了確保債權,情緒激動,大聲威脅:「如果你今天不簽下這張本票,我們就會讓你名譽掃地,讓你家裡無法安寧!」客戶在恐懼下簽了字。
法律後果:雖然A企業的貨款債權是合法的,但小陳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罪。法院認定,客戶雖然有還款義務,但沒有在受脅迫下簽立本票的義務。小陳以威脅手段妨害了客戶的意願自由,讓A企業面臨刑事訴訟風險。
企業主必知:合法催收的「三不三要」
為確保您的催收流程合乎規範,請嚴格要求員工遵守以下原則:
| 原則分類 | 具體行為規範 | 法律風險預防 |
|---|---|---|
| 三不原則 (禁止行為) | 1. 不暴力脅迫:嚴禁辱罵、威脅、暴力或暗示不利後果。 | 避免觸犯《刑法》強制罪、恐嚇罪。 |
| 2. 不騷擾詐欺:不得在非規定時間催收;不得虛偽陳述將受刑事處分。 | 避免民事侵權及行政罰則。 | |
| 3. 不干擾第三人:不得向無關的第三人(親友、鄰居、同事)透露或催討債務。 | 避免侵害隱私權,負擔民事賠償。 | |
| 三要原則 (應辦事項) | 1. 要遵守時間:催收活動應限於上午七點至晚上十點。 | 符合善良風俗標準,避免騷擾爭議。 |
| 2. 要表明身分:外訪人員須配帶識別證,並出具公司授權文件。 | 確保催收行為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 |
| 3. 要全程錄音:與債務人或相關人的談話內容應全程錄音。 | 作為日後爭議發生時,證明催收手段合法的關鍵證據。 |
重要提醒:金融機構依法律規定將逾期放款通報聯徵中心,屬於合法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但一般企業若以不當手段散佈債務資訊,則可能負擔民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
結論:專業合規,才是長久之計
合法催收不僅是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更是維護企業專業形象的基石。中小企業主應建立明確的內部催收SOP,並對執行人員進行法律培訓。當債務人持續惡意拖欠或潛逃時,應果斷轉向法律訴訟途徑(如支付命令、民事訴訟),透過公權力強制執行,才是最安全且最終有效的解決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的企業不是金融機構,是否就可以不受「晚上十點後」的催收時間限制?
A: 雖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直接規範的是金融業,但實務上,法院會將此規範視為判斷一般催收行為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的重要參考標準。若您在深夜或清晨持續騷擾債務人,即使非金融業,仍可能被認定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恐嚇或強制罪。
Q: 催收時,我是否可以對債務人的親屬或同事詢問債務人下落?界線在哪裡?
A: 您可以聯繫第三人,但目的必須嚴格限制在「取得債務人聯繫資訊」。您絕對不能向第三人透露債務人欠款的事實,更不能要求第三人代為清償或干擾其生活。一旦您的詢問行為對第三人造成了騷擾或壓力,使其知悉債務,即可能構成不當催收,侵害債務人的隱私權。
Q: 如果我們在催收過程中全程錄音,是否就能確保行為合法?
A: 錄音是極為重要的預防措施,可以作為證明您方未實施暴力、脅迫或辱罵的關鍵證據。然而,錄音本身不能使違法行為合法化。如果錄音內容清楚顯示您有恐嚇或脅迫的言詞,反而會成為您觸犯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直接證據。因此,錄音必須搭配合法的言行舉止。
Q: 除了本金外,我們是否能要求債務人支付催收費用或利息?
A: 可以,但必須有法律或契約依據。如果您的合約中已明確約定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您可以依法請求。但您不能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擅自以「催收費」、「精神損失費」等名義,以恐嚇或脅迫手段要求對方支付。若您以不當手段索取超過合法範圍的費用,則可能被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增加構成恐嚇取財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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