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收的法律紅線:中小企業主不能不知的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在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困境。許多企業主可能心急之下,誤信坊間「專業」討債公司或採取不當手段。然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追討「合法債權」,一旦手段涉及暴力、威脅或恐嚇,都將立即從民事糾紛轉變為嚴重的刑事案件。
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暴力討債可能觸犯的關鍵法條,並點出實務上最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幫助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誤觸法網,讓企業面臨鉅額罰金甚至負責人被判刑的風險。
核心區別:恐嚇取財罪與強制罪的「不法意圖」
在暴力討債案件中,法院判斷罪名輕重,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這是區分重罪與輕罪的關鍵。
1.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
要構成此罪,行為人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如果您追討的債務是虛構的、顯然不合法的(例如高利貸的超額利息),或者您使用恐嚇手段要求對方交付超過合法債權範圍的財物,這才構成恐嚇取財罪。
2. 強制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4條、第305條)
實務重點: 若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追討的是合法債權,即使使用了暴力或恐嚇手段,法院通常會認定缺乏「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會成立恐嚇取財罪,而是轉向論處刑責較輕但仍屬重罪的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
-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債務人行無義務之事(例如:被迫簽下本票、借據、交付擔保品)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例如:限制其人身自由)。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只要行為人告知將對債務人或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財產施加惡害,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即構成此罪。
律點通提醒: 即使您只是想討回屬於您的錢,只要手段不合法,例如限制對方自由、砸店、或威脅對其家人不利,就已經觸犯了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案例警示:合法債權≠合法手段
我們來看一個常見的實務情境:
案例故事:追討貨款卻變被告
某小型貿易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因一筆60萬元貨款遲遲無法收回,心急之下找了幾位朋友一同前往債務人李先生的公司。陳先生大聲咆哮,並作勢要拿手邊的鋁棒毆打李先生,同時威脅:「如果你不簽下這張本票,我就讓你公司開不下去,你小孩上學要小心點!」
法律結果: 法院認為,陳先生追討的是合法貨款,故缺乏恐嚇取財的「不法所有意圖」。然而,陳先生使用暴力威脅(作勢毆打、恐嚇毀損財產)並迫使李先生簽立本票(行無義務之事),因此,陳先生最終被認定同時觸犯了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依規定分論併罰。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債權合法,不代表討債手段合法。 暴力討債常會同時觸犯多項罪名(想像競合犯),最終將從一重處斷,加重刑責。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企業追債的最重風險
對於常態性或集團化的暴力討債行為,我國法律還有更嚴重的懲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若討債者涉及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即可能被認定為「犯罪組織」。一旦被認定,其成員若以暗示組織背景的方式要求履行債務,將面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的重刑追訴,大幅提高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主實務指引:合法追債三步驟
重要提醒: 絕對不要親自或委託他人使用任何涉及肢體接觸、限制自由、或惡言恐嚇的手段。任何非法催收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債務人可反過來請求精神慰撫金及損害賠償。
- 文件證據保全: 確保所有債權憑證(合約、借據、本票、發票、對話紀錄)完整無誤。
- 啟動法律程序: 優先考慮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支付命令程序快速,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即可取得執行名義。
- 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薪資)進行強制執行。
透過法律途徑追債,雖然耗時,但能確保您的追討行為完全合法,避免捲入刑事訴訟,保障企業的永續經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威脅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A: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不以實際傷害為必要,只要威脅內容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危害其安全即可。例如:威脅要對債務人的親屬不利、威脅要毀損其工廠設備、或揚言要讓對方「消失」。即使是情緒性的威脅言詞,只要具有實質的惡害通知效果,就可能構成此罪。
Q: 追討債務時,可以請討債公司上門談判嗎?
A: 可以,但前提是討債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只能進行理性協商。若討債公司採用非法手段,例如限制債務人自由、長時間駐留不走、大聲喧嘩影響鄰居、或使用任何強暴脅迫手段,則討債公司人員將觸犯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企業主應審慎選擇合法且專業的催收管道,並明確約定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Q: 如果債務人是被脅迫簽了本票或借據,這張票據在法律上還有效力嗎?
A: 從刑事角度來看,脅迫簽立票據的行為人已構成強制罪。從民事角度來看,如果債務人能證明是在被脅迫(強暴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可以依《民法》第92條主張意思表示不自由,撤銷該票據或借據的法律行為。因此,被脅迫產生的票據效力是高度不穩定的。
Q: 如果我只是在債務人門口潑漆或張貼大字報,會構成什麼罪?
A: 這些行為屬於毀損他人財產及妨害名譽的行為。潑漆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張貼大字報或使用不雅文字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或《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同時也可能構成強制罪(妨害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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