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法遵新盾牌:資產管理公司如何避免不當催收的民刑連帶責任
掌握法遵核心:AMC債權回收的風險與對策
對於資產管理公司(AMC)而言,債權回收是核心業務,但同時也是法律風險最高的環節。一旦催收行為踩線,不僅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高額罰鍰,更可能因員工的個人行為,讓公司背負沉重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嚴重損害商譽。
本篇法律分析將依據台灣現行法規,特別是《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作業辦法》),為AMC提供一套完整的催收合規框架,確保您的催收流程滴水不漏。
一、 催收人員的「入場券」:強制專業訓練與認證
法規對於所有參與催收工作的專業人員,設下了嚴格的資格門檻。這不僅是形式要求,更是從源頭控制風險的關鍵。
根據《委外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實務要點:
- 強制要求: 催收人員必須具備合格證書,此乃提升專業素養、預防違法行為的基礎。
- 緩衝期: 新任人員若尚未取得證書,必須在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 目的: 確保催收人員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個資法及催收倫理規範。
AMC應建立嚴謹的查核機制,定期追蹤委外機構人員的證書有效性,一旦發現未符合資格者,應立即要求停止催收業務。
二、 劃清催收行為的「紅線」:行政、民事與刑事的界線
《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詳細列舉了所有禁止的催收行為,這是AMC在內部稽核與SOP制定上必須嚴格遵守的底線。
1. 不當催收(行政與民事責任)
最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騷擾、侵害隱私及不當干擾第三人。
《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關鍵限制:
- 時間限制: 催收時間限於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對象限制: 絕對禁止對與債務無關的親友、同事等第三人進行催討或干擾。
- 隱私保護: 不得以任何方式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例如使用明信片或在信封上使用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的文字進行催收。
2. 跨越刑事高牆:恐嚇危害安全罪
當催收行為從「騷擾」升級為「威脅加害」,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罪的成立門檻高於一般的不當催收行為。它必須是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由,通知他人,且客觀上已致生危害於安全(使被害人產生畏懼)。
實務上,若電話中出現「找到你絕對打死你」、「要你一天一根手指」等具體且惡意的威脅,則極可能構成刑事犯罪,AMC需負擔更嚴重的法律風險。
三、 實務案例警示:AMC的連帶賠償風險
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正視「僱用人責任」帶來的法律風險。即使是委外催收,若受委託機構的員工做出不當行為,AMC作為最終的債權人,仍可能被法院判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情境:催收員的極端辱罵與民事責任
某資產管理公司委託的催收員,在電話中對債務人進行極端辱罵和恐嚇,言語涉及人身攻擊與暴力威脅。法院最終認定,催收員的行為已不法侵害債務人的精神自由與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判決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判決該催收公司及其員工需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債務人精神慰撫金。
指導意義: 法律風險並非止於行政罰鍰。AMC必須認知到,員工的不當催收行為,將直接轉化為公司的民事賠償成本。因此,嚴格的訓練和監督機制是不可或缺的。
四、 實務操作指引:建立全面風控機制
為有效降低法律風險,AMC應立即強化以下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
| 風控項目 | 法規依據 | 實務建議操作 |
|---|---|---|
| 全程錄音與備份 | 《委外作業辦法》第13、14條 | 所有電話及外訪催收必須全程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並建立快速調閱機制。 |
| 債權轉讓通知 | 《委外作業辦法》第16條 | 委外催收前,必須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明確告知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申訴電話及禁止行為。 |
| 暴力行為終止機制 | 《委外作業辦法》第16條 | 定期查核員工登錄資料,一旦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人員涉有暴力、詐欺等不當情事,應立即終止委託契約並報請治安單位或主管機關處理。 |
| 外訪SOP | 《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 | 外訪人員必須配帶識別證、出具授權書,並將談話內容全程錄音。 |
結論:合規是資產管理的核心價值
在高度監管的環境下,合規已不再是成本,而是資產管理公司維持長期營運與信譽的核心價值。透過嚴格執行人員訓練、遵守催收時間與對象限制,並建立完善的錄音與稽核制度,AMC才能真正將法律風險降至最低,確保債權回收的效率與合法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催收人員在兩個月內未能取得專業訓練證書,公司會面臨什麼風險?
A: 根據《委外作業辦法》第13條,催收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證書。若未補正,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立即停止該人員的催收業務。AMC若未積極監督或要求停止,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未善盡監督職責,進而面臨行政罰鍰,並可能影響未來的委外業務核准。
Q: 催收人員是否可以聯繫債務人的配偶或同居人,要求他們轉達還款訊息?
A: 依據《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催收行為絕對禁止「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雖然轉達訊息看似輕微,但若配偶或同居人與債務無直接關係,此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干擾第三人或侵害隱私,構成行政違規。建議嚴格遵守,只聯繫債務人本人。
Q: 實務上如何界定電話催收的「騷擾」界線?一天內撥打多少通電話是安全的?
A: 法規並未明確定義單日或單週的次數上限。實務認定採「綜合判斷」原則,考量頻率、時間、內容及對債務人造成的心理壓力。《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禁止「持續」以通訊方法騷擾。一般建議,一天內應避免密集撥打,若債務人明確表示不願接聽,應適度降低頻率並改採書面通知,避免被認定為騷擾行為。
Q: 若債務人已進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AMC的催收行為是否需要立即停止?
A: 是的。當債務人正式向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後,債權金融機構應暫停對債務人進行催收及強制執行程序。若AMC或受委託機構仍進行催收或強制執行,可能導致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影響債務清理程序,並可能使AMC面臨法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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