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委外非免責條款:金融機構必須面對的最終責任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應收債權的催收作業是維護資產品質的必要環節。然而,當此作業委託給外部機構處理時,許多機構常誤以為風險已轉嫁。事實上,依據台灣現行金融法規,金融機構對委外催收機構負有**最終且不可轉讓的監督管理責任。
主管機關對於催收行為的監理日益嚴格,任何受委託機構的不當行為,都可能直接導致金融機構面臨重罰、名譽受損,甚至被要求終止委託契約的嚴峻後果。理解並落實法規要求,是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控管的首要之務。
核心法規解析:劃清催收行為的監理紅線
金融機構的委外作業,主要受到《銀行法》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作業辦法》)的規範。
1. 內部控制與客戶權益保障
《銀行法》第45-1條**明確要求銀行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時,必須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確保涵蓋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這奠定了金融機構必須為委外行為承擔最終責任的法律基礎。
2. 嚴格禁止的不當催收行為
《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對受委託機構的催收行為設下了極為詳細的限制,金融機構必須將這些規範徹底納入委託契約與查核標準中。其中,最關鍵的兩大限制為:
A. 行為樣態禁止:暴力、詐欺與誤導
法規嚴禁使用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等實體或言語侵害行為。特別要注意的是「虛偽、詐欺或誤導」的樣態,例如:虛偽陳述債務人將受刑事處分、告知將查封不得查封之財產,或虛偽陳述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或查封等,這些都屬於違法行為。
B. 時間與對象限制:不得干擾第三人
時間限制是監理機關最常查核的重點。第14條明確規定了催收的合法時間範圍: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規定:
受委託機構辦理催收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四、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五、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這意味著,向債務人的親友、同事或鄰居進行催討或揭露債務資訊,皆屬違法,金融機構必須確保受託機構嚴格遵守「不得干擾第三人」的原則。
實務案例警示:內部文件也將成為監理依據
主管機關的監理權力,不僅限於外部申訴案件,甚至會延伸到委外機構的內部管理流程。實務上曾發生以下警示案例:
某催收公司被金管會查核時,發現其內部會議記錄載有「讓債務人了解事情的嚴重性,有可能、或許會造成偽造文書的罪嫌」及「如銀行要聽錄音,主管要事先聽過並篩選」等內容。雖然這些僅是內部教戰技巧,但法院最終支持主管機關的認定,認為這些技巧已涉有不當恐嚇或意圖規避稽核,足以構成要求往來金融機構終止委託契約的依據。
**指導意義: 金融機構必須了解,主管機關的監理著眼點在於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全與消費者權益。即使委外機構的違規行為尚未造成具體損害,只要其內部管理或流程有規避法遵的意圖,金融機構就應立即採取行動,終止委託。
金融機構落實監督的四大實務指引
依據《委外作業辦法》第16條**,金融機構必須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1. 嚴格遴選與書面通知義務
在委託前,金融機構必須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合格人員、完善的錄音系統,並應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委外事項,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申訴電話及禁止行為清單。
2. 全程錄音與識別證佩戴
所有電話催收及外訪,必須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至少六個月,外訪人員必須配帶員工識別證。這是金融機構事後查核與爭議處理的關鍵證據。
3. 定期與不定期查核
金融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受委託機構的作業,並應主動查詢聯徵中心登錄系統的申訴情形。查核範圍應擴及錄音紀錄、外訪紀錄及內部管理文件。
4. 發現違規的即時處理機制
當發現受委託機構有違規情事時,金融機構應根據情節輕重,立即採取行動:
| 違規情事層級 | 金融機構應採取的行動 |
|---|---|
| 輕微違規 (如偶發時間錯誤) | 立即糾正、加強查核、要求提出改善報告 |
| 重大違規 (如涉暴力、欺詐、規避稽核) | 立即終止委託契約,並依規定報請治安或主管機關處理 |
金融機構必須建立一套標準化的違規處理流程,確保在風險事件發生時,能快速反應,有效隔離風險,履行最終監督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金融機構應如何定期查核受委託機構,以符合法規要求?
A: 金融機構應建立查核清單,涵蓋以下重點:抽查電話催收錄音紀錄(確保內容無恐嚇、詐欺)、查核外訪人員是否全程佩戴識別證並有錄音設備、檢視受委託機構的申訴處理流程,並主動查詢聯徵中心登錄系統是否有針對該機構的重大申訴紀錄。
Q: 如果催收公司僅在內部會議中討論「規避錄音」或「暗示刑事責任」的技巧,是否構成違規?
A: 是。實務案例顯示,主管機關的監理範圍涵蓋催收公司的內部管理文件。只要內部文件(如教戰守則)內容涉及意圖欺瞞、不當恐嚇或規避稽核,即足以構成主管機關要求金融機構終止委託的重大事由,金融機構應立即介入或終止契約。
Q: 債務人是法人(公司),若因不當催收導致商譽受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不能。依據我國法院見解,公司是法人,無法產生精神上的痛苦,故無法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公司僅能針對因商譽受損所導致的實際財產上損害(如融資成本增加或交易機會損失)請求賠償,但必須負擔嚴格的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Q: 委外催收前,對債務人的書面通知必須包含哪些資訊,才算符合《委外作業辦法》?
A: 書面通知必須明確包含:受委託機構的完整名稱、金融機構的申訴電話或管道,以及《委外作業辦法》第14條所列的禁止催收行為清單。目的是確保債務人充分知悉債權轉移及自身權益,並有明確的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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