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必讀:合法催收的三大核心規範
作為債權人,您追求的是債權的實現,但催收過程若不慎踩到法律紅線,輕則導致催收無效,重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嚴厲處分,甚至衍生民刑事責任。
台灣的債權催收行為,特別是針對金融機構及其委外機構,受到嚴格的法規約束。理解這些規範,是確保您合法高效追債的第一步。
1. 時間與行為的絕對限制:催收的「黃金時段」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明確劃定了催收的時間界線與禁止行為,這是所有債權人或委外機構必須堅守的底線。
催收時間: 僅限於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在晚上十點後或早上七點前進行電話、簡訊或外訪催收,都屬於違規行為。此外,該條文也嚴禁以下行為:
- 暴力恐嚇或騷擾: 不得使用暴力、脅迫、辱罵或持續騷擾的方式。
- 虛偽詐欺: 嚴禁虛偽陳述將受刑事處分、假稱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的財產,或虛偽陳述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等執行行為。
- 侵害隱私: 不得以明信片或信封上文字使第三人知悉債務資訊。
2. 對第三人的聯繫界線:只能「問路」不能「討債」
許多債權人常誤觸的雷區,就是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如親友、鄰居、同事)進行催討。法規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唯一的例外是:為了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但即便如此,也必須注意以下原則:
- 不得揭露債務細節: 聯繫第三人時,不得透露債務人欠款的金額或原因。
- 僅限於尋找資訊: 目的只能是詢問債務人的新聯絡方式或地址。
實務提醒: 只要您的聯繫行為造成第三人困擾,或讓第三人知悉債務資訊,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催收,極大化了您的法律風險。
3. 委外催收:債權人的監督責任與書面通知
如果您是金融機構,將債權委託給外部資產管理公司或律師事務所處理,您仍負有監督與管理義務。《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6條規定,金融機構在委外前,必須履行以下關鍵程序:
- 書面通知: 債權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債務人,內容須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金融機構申訴電話,以及前述第14條的禁止行為清單。
- 資訊公開: 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 立即處理: 若發現委外機構有暴力、脅迫等情事,應立即終止委託並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4. 實務案例解析:轉列催收戶的合法性
當債務人遲延還款,金融機構將其轉列為「催收戶」並通報聯徵中心,這是否構成不當催收?
法院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定,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規定將逾期債權轉列催收並通報聯徵中心,是合法的債權管理行為。債務人信用受損,是因其未依約還款所致,並非銀行不法侵害其權益。
給債權人的啟示: 只要是依循法規進行的債權管理行為(如逾期通報、轉列催收),均屬合法正當,債權人無需擔憂因此被認定為侵權。
5. 債務人進入「消債程序」的應對
當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債權人的強制執行權利將受到限制。
- 前置協商: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協商或調解期間,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除非協商不成立)。
- 程序停止: 一旦債務人正式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對其財產的強制執行將會停止或受到限制。
合規操作指引:全程錄音,自我保護
不論是自行催收或委外處理,債權人都應要求催收人員建立全程錄音系統。所有電話及外訪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以上。這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當債務人提出不當催收指控時,債權人保護自身權益、證明合規性的最有力證據。
結論:合法催收,保障債權實現
有效的債權追討必須建立在嚴格遵守法規的基礎之上。債權人應將合規視為成本而非負擔。一旦委外機構出現違規行為,金融機構必須承擔連帶責任。確保您的催收團隊或委外夥伴理解並執行上述的「時間限制」、「對象限制」與「錄音存證」三大核心原則,才能讓您的債權追討之路走得更穩健、更有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委外催收機構違規,金融機構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A: 金融機構對委外機構負有監督責任。若委外機構或其人員違反催收規定,金融機構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處分(如罰鍰、限制業務範圍),且若涉及暴力等重大情事,金融機構必須立即終止委託契約並報請治安單位處理。因此,金融機構應定期查核委外機構的作業流程與錄音紀錄。
Q: 我如何判斷委外機構對第三人的聯繫是否合法?
A: 判斷的核心在於目的與內容。合法聯繫僅限於「取得債務人的聯繫資訊」,且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債務細節或要求代為清償。如果委外機構頻繁聯繫第三人,或使用騷擾方式影響第三人的正常生活,即屬違規。債權人應要求委外機構提供與第三人聯繫的紀錄,確保其目的單純且無揭露隱私。
Q: 債務人聲請前置協商後,我還能進行債權轉讓或催收嗎?
A: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期間,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即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雖然債權轉讓本身不受影響,但若協商正在進行,債權人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視為破壞協商誠意的強制執行行為,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或等待協商不成立後再採取法律行動。
Q: 催收時,有哪些虛偽或詐欺的說法是絕對禁止的?
A: 絕對禁止的虛偽行為包括:假稱債務人將受刑事處分、假稱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的財產(如勞保退休金、生活必需品)、或虛偽陳述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這些行為屬於利用公權力名義進行不實威嚇,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是法規明文禁止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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