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家屬必讀:面對不當催收,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
當親友因債務問題被催收時,家屬往往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可能成為催收人員騷擾的目標。面對那些超過界線、充滿威脅的催收手段,您必須知道:合法的債權不代表可以採取非法的手段。
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第一步。以下律點通將詳細解析,哪些催收行為已經跨越法律紅線,以及您該如何採取具體行動。
1. 催收行為的紅線:哪些手段已構成犯罪?
如果催收人員的行為已經讓您心生畏懼,或被迫做出非自願的行為,這很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
1.1 刑事責任:恐嚇與強制
催收人員若使用威脅或強迫的手段,可能構成以下兩種主要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類行為著重於惡害告知,讓您感到人身安全、名譽或財產受到威脅。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催收人員威脅要「在你工作地點張貼欠錢不還的公告」、「讓你家人出事」或「毀損你的財產」,只要讓您心生畏懼,即可能構成此罪。實務上,威脅張貼「欠錢不還」的廣告單,就是典型的加害名譽之惡害告知,已構成恐嚇罪。
強制罪
這類行為著重於強迫行為,讓您做了原本沒有義務做的事情。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催收人員以威脅方式,強迫您簽署不合理的切結書、本票,或要求您立刻提前清償爭議款項,就可能構成強制罪。
2. 法律武器:民事求償與信用保護
除了刑事責任外,不當催收若造成您的名譽或信用受損,家屬可以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2.1 不實通報聯徵中心,銀行應賠償
最常見且影響深遠的不當行為,就是錯誤地向聯徵中心(JCIC)通報註記。一旦被不實註記為「債信不良」,將嚴重影響債務人及關係人的信用人格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提醒:
陳先生的債務雖然已清償部分,但銀行內部流程疏失,仍誤向聯徵中心通報他「債權未消滅」,並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他的不動產。法院最終認定,銀行這種行為客觀上足以使陳先生被視為債信不良,侵害了他的名譽與信用,判決銀行必須賠償陳先生新台幣10萬元。這證明了金融機構若因內控失當造成不實通報,家屬絕對有權利要求賠償。
3. 終結騷擾:向金管會檢舉的流程
面對銀行的不當催收,除了走訴訟途徑,您還可以利用金融監管機制,讓銀行受到制裁。
3.1 內部申訴與檢舉人保護
根據規定,銀行業必須建立內部檢舉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2條規定,銀行應建立檢舉制度,並強調對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且不得因檢舉而有不利處分。
建議步驟:
- 優先向銀行內部申訴: 記錄下催收人員的姓名、時間、內容,先向該銀行的客服或內部檢舉單位提出申訴。
- 若無效,立即向金管會檢舉: 如果銀行內部處理不積極,或涉及重大違規,應直接向金管會提出檢舉。金管會擁有檢查權,可對違規銀行處以高額罰鍰。
重要提醒: 檢舉人受到法律保護。若銀行或催收公司因您檢舉而對您或家人進行報復,請立即向金管會或警方反映。
4. 實務行動指南:證據決定一切
無論您選擇刑事報案、民事求償或金管會檢舉,證據都是最關鍵的一環。請立即執行以下步驟:
- 全程錄音: 只要是可疑或具有威脅性的電話、面對面談話,務必全程錄音。
- 紀錄細節: 建立一個催收紀錄表,詳細記錄每次催收的時間、撥打號碼、催收人員的姓名或代號、具體威脅內容。
- 截圖與保留文件: 訊息、電子郵件、信件等書面證據應完整保留,並截圖備份。
- 報警提告: 如果催收行為涉及強暴、脅迫、恐嚇等刑事犯罪,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告。刑事案件的偵查結果,通常有助於後續的民事求償。
總結:您擁有法律後盾
面對不當催收,債務人家屬無需忍氣吞聲。台灣法律提供了多重保護機制,從保障人身安全的《刑法》、維護名譽信用的《民法》,到金融監管機關金管會的申訴管道,都是您強大的後盾。只要掌握正確的證據,並依循法律途徑,就能有效終結騷擾,維護家人的權益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催收人員只打電話騷擾我(非債務人本人),我可以檢舉嗎?
A: 可以。雖然您不是債務人本人,但催收行為若逾越合理界線,例如在深夜撥打電話、使用侮辱性或威脅性言語,這已經構成對您的騷擾,並可能侵害您的居住安寧權或名譽權。您可以收集證據(錄音、通聯紀錄),依循向金管會申訴或民事求償的途徑,要求停止不當行為。
Q: 我該如何證明催收行為與我的精神損害有因果關係,才能請求民事賠償?
A: 證明因果關係是民事訴訟中最困難的部分。您需要提供醫療證明(例如因焦慮、失眠就醫的診斷書),證明您的精神或健康損害是直接由特定的催收行為所導致。同時,催收行為本身必須具有『不法性』(例如過度騷擾、不實通報),才能成功主張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Q: 如果催收人員威脅要我簽署一張本票,但他們說是在討合法債務,這樣會構成恐嚇取財罪嗎?
A: 通常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而會被認定為『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實務上,法院認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催討的是『合法債權』,則缺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因此不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強迫簽署本票的行為,已侵害您的行動自由,屬於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Q: 向金管會檢舉後,銀行會知道是誰檢舉的嗎?我會不會被報復?
A: 依據法規,金融機構必須對檢舉人的身分資料予以保密,且不得因檢舉而對檢舉人有不利處分。金管會會保護您的身分。如果銀行或催收公司試圖報復,您可以立即向金管會反映,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因為報復行為本身可能涉及其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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