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動出擊:協商談判中的法律保障與追償策略
當債務人主動提出債務協商時,許多債權人常誤以為必須暫停所有法律行動,甚至擔心協商會讓債權縮水。事實上,債務協商並非債務人的「免死金牌」,而是雙方基於法律規範進行的和解契約。作為債權人,您必須掌握協商的法律本質,並運用保全程序(如假扣押),才能在談判中立於不敗之地。
一、 釐清協商本質: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
在台灣法律上,無論是一般私下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的前置協商,其法律性質都屬於《民法》規定的和解契約。
《民法》第736條:「和解,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意味著,債權人同意減免利息、違約金或延長還款期(讓步),是為了換取債務人承諾依新方案穩定清償。一旦協商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然而,這項保障的關鍵,就在於「毀諾條款」。
【債權人關鍵保障】
實務見解明確指出,若債務人未依協商約定履行清償義務(即毀諾),則該協商視同無效,債權人有權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請求清償全部原始債務(包含原始利息及違約金)。
二、 債權人最強武器:假扣押的發動時機
許多債權人擔心,參與協商是否就不能對債務人採取強制措施?答案是:協商不等於免除假扣押風險!
假扣押是債權人確保未來強制執行能成功的保全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您能釋明債務人有脫產或償債能力顯著惡化的風險,就可以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1. 協商期間仍可聲請假扣押
法院實務認定,債權人基於債權確保之需要,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程序,與債務協商機制並不衝突。即使您正在與債務人談判,若發現其有以下任一情況,應立即考慮聲請假扣押:
- 債務人對外負債眾多,財務週轉困難。
- 債務人名下資產(如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影響您的受償可能性。
2. 「協商毀諾」是假扣押的強力證據
若債務人曾與您達成協商,但事後卻毀棄允諾、避不見面,這將成為您聲請假扣押的有力證據。法院會認定,既然債務人連自己承諾的清償方案都無法履行,且有逃避債務的行為,則您的債權「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已獲得相當釋明,應准許假扣押。
三、 實務案例解析:毀諾的嚴重後果
【案例情境:協商後的追討戰】
某企業(債權人)與積欠貨款的客戶(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期償還,並減免部分遲延利息。然而,客戶在履行了三期款項後便停止繳款,且電話不接、行蹤不明。
法律結果:
企業立即向法院起訴,主張客戶已違反和解契約。法院最終認定,由於協商協議屬於和解契約,客戶未依約繳款已構成毀諾。因此,企業有權終止協商,回復請求原始的全部貨款、原始利息及違約金。同時,企業以「毀諾且避不見面」為由,成功聲請假扣押,查封了客戶名下僅存的資產。
指導意義: 協商協議一旦被毀諾,債權人便能「以退為進」,回復追討更龐大的原始債權,並同時利用毀諾的事實,強化假扣押的聲請理由。
四、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南
| 階段 | 債權人應採取的行動 | 法律依據與目的 |
|---|---|---|
| 協商談判階段 | 堅持協商方案中必須包含明確的「毀諾條款」。 | 確保債務人一旦違約,可立即回復原始債權。 |
| 發現風險階段 | 密切監控債務人財務狀況,一旦有脫產跡象(如資產移轉、高額抵押),立即聲請假扣押。 | 運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預先保全債權,避免日後執行落空。 |
| 債務人毀諾階段 | 立即發函通知債務人協商終止,並提起訴訟確認協商契約已終止,回復請求原始債權。 | 確保追討的債權金額是原始、完整的債務,而非協商後的減免金額。 |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提醒: 若有連帶保證人,協商協議應將其納入。即使債務人毀諾,連帶保證人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一併對保證人採取法律行動。
結論:掌握主動權,讓法律成為您的後盾
債務協商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但債權人切勿因此鬆懈。從談判之初,就應將「毀諾」的風險納入考量,並準備好隨時啟動假扣押程序。唯有掌握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有效確保債權的實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人協商期間持續拖延,我能直接聲請假扣押嗎?
A: 可以。協商程序並不排除債權人採取保全措施的權利。只要您能釋明債務人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如財務狀況惡化、負債持續增加、有脫產嫌疑),就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聲請假扣押,預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Q: 如果債務人毀諾,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拿回原始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
A: 實務上,協商協議(和解契約)的成立,會暫時取代原始債權的清償內容。雖然原始的執行名義(如判決書、本票裁定)效力仍在,但債務人毀諾後,建議債權人應先透過訴訟或發函確認「協商契約已終止」,再回復追討全部原始債權,以避免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挑戰您的執行範圍。
Q: 如何證明債務人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以利聲請假扣押?
A: 實務上常以以下幾點作為釋明依據:1. 債務人曾與您協商但毀諾且避不見面。2. 債務人名下財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或被其他債權人查封。3. 債務人有頻繁處分財產或資金異常流動的紀錄。這些證據足以讓法院相信若不立即保全,債權將難以實現。
Q: 如果債務人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協商,債權人權利有何不同?
A: 若為消債條例下的前置協商,雖然性質仍是和解,但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會對債務人發布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個別強制執行。不過,若債務人更生方案未獲認可或未依約履行,債權人仍可回復行使權利,且在協商階段,您仍可主張保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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