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快速回收指南:避開抗辯權與詐害風險
當您考慮透過「債權折讓」的方式,以低於面額的價格購入應收帳款,或將手中難以收回的債權快速變現時,您就成為了法律上的「受讓人」(新債權人)。這項商業行為的核心是債權讓與,雖然能加快資金流動,但若未掌握關鍵的法律步驟,您所承購的債權可能會面臨無效、無法對抗債務人,甚至被法院撤銷的風險。
律點通為您整理出債權人在進行折讓交易時,必須掌握的三大法律核心要點。
1. 確保讓與有效:通知是生效的關鍵
債權讓與是讓與人(原債權人)與受讓人(新債權人)間的契約行為,原則上只要雙方合意即成立。然而,要讓這份讓與對「債務人」產生拘束力,使其必須向您清償,就必須完成通知程序。
讓與對抗債務人的生效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通知是債權讓與對抗債務人的必要步驟:
《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建議: 債權讓與契約成立後,您應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其他可保留證據的方式,正式通知債務人。若未通知,債務人仍有權向原債權人清償,而您將無法主張權利。通知應明確載明讓與人、受讓人、讓與債權的具體內容。
此外,您也必須檢查原債權契約,確保其中**沒有「不得讓與之特約」。如果原契約有此特約,依《民法》第294條,該讓與對債務人可能不生效力。
2. 最大的風險:債務人的「對抗權」
即使您完成了通知程序,債務人也知道必須向您清償,但他們仍然可以主張對抗原債權人的所有事由,來拒絕或減少向您支付債款。這就是債權折讓中最大的風險。
《民法》第299條第1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實務案例解析:抵銷權的陷阱
假設您向A公司承購了一筆價值100萬元的應收貨款債權,並通知了債務人B公司。B公司收到通知後卻主張:A公司先前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瑕疵,導致B公司產生了80萬元的損失,因此B公司要主張抵銷**。
依據《民法》第299條,只要B公司在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對原債權人A公司已經具備抵銷權(即兩筆債務均已到期),則B公司可以合法地向您主張抵銷。最終,您可能只能收回20萬元,而非原先預期的100萬元。
預防措施: 在承購債權前,務必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確認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是否存在潛在的品質瑕疵抗辯、違約金請求權或抵銷權。
3. 隱藏的炸彈:避免詐害債權的撤銷
當您以折讓方式(如八折、七折)承購債權時,若讓與人(原債權人)已處於無資力或即將破產的狀態,其他債權人可能會主張您們的交易是「詐害債權」,要求法院撤銷該債權讓與行為。
詐害債權的構成要件
由於債權折讓屬於「有償行為」,其他債權人若要撤銷,必須證明以下兩點,門檻相對較高:
- 讓與人(原債權人)在讓與時,明知此行為將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
- 受讓人(您)在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民法》第244條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風險提醒: 如果讓與人已經多張票據退票、財務狀況極度惡化,而您又以顯失公平的低價承購,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您「知情」。一旦被撤銷,您雖可要求原債權人返還價金,但債權本身將歸於讓與人,使您的快速回收目的功虧一簣。
結論:債權人應採取的行動清單
為了確保您透過債權折讓所取得的權利穩固且可執行,請務必遵循以下三步驟:
- 契約審查: 仔細審閱原契約,確認無不得讓與特約。
- 即刻通知: 讓與契約成立後,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並保留通知證明。
- 風險評估: 進行盡職調查,特別是針對債務人可能主張的潛在抵銷權或對抗事由,並將其納入折讓價格的計算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後,我如果需要強制執行,該準備哪些文件?
A: 您除了必須具備原債權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外,還必須準備證明您繼承債權的文件,包括:債權讓與契約書,以及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的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或郵局收據)。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您需向法院提出這些文件以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我承購的債權是「將來才會發生」的應收帳款,通知時點該如何處理?
A: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如果讓與通知時債權尚未發生,則該通知對債務人暫不生效力。為確保權益,您應盡量要求讓與人針對已發生的具體債權進行讓與。若必須承購將來債權,建議在債權實際發生(例如工程驗收完成、貨物交付完成)時,補行通知債務人,以確保債權移轉的效力。
Q: 我以八折價格買入一筆債權,這筆折讓利潤在稅務上如何認定?
A: 債權折讓(即以低於面額購入)所產生的利潤,在台灣稅法上通常被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利息所得。您應將買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核定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這與一般債券利息的課稅方式不同,應特別留意。
Q: 如果債務人主張原債權契約有「不得讓與」的特約,我該怎麼辦?
A: 若原契約確實有此特約,則依《民法》第294條,該讓與對債務人可能不生效力。您需要舉證證明您是善意第三人,即在承購債權時,並不知道原契約有此特約。如果能證明善意,債權讓與仍可能有效;但若無法證明,債務人有權拒絕向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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