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是生存線:催收人員訓練認證的法律強制性
對於催收業者來說,效率固然重要,但「合規」才是事業長久經營的基石。台灣金融監理機關對於應收債權催收作業的委外管理極為嚴格,其中,對催收人員的專業訓練與認證,更是業者必須跨越的第一道門檻。
您是否認為只要員工能收回帳款就好?法律告訴您:不行。人員的專業素質,直接關係到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的違法行為負上連帶責任。
1. 法律強制要求:合格證書是基本門票
根據金融監理機關頒布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辦法》),對所有從事催收的人員設下了明確的資格要求。這不僅是對金融機構的義務,更是對所有受委託催收機構的強制規定。
專業訓練與補正期限
《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催收人員的資格條件: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未完成訓練者,應於任職後二個月內補正。
這代表您必須確保所有新進或現職的催收人員,都在兩個月的黃金期限內取得合格證書。這張證書不僅是形式,更是證明貴公司已盡到「選任注意義務」的重要憑證。
此外,第13條也規定了嚴格的消極資格,例如曾犯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債信不良者,均不得擔任催收人員。務必在招募時進行嚴格審核。
2. 催收的紅線:絕對禁止的行為規範
訓練的實質內容,必須圍繞在《辦法》第14條所列的各項禁止事項。這是避免「不當催收」的法律底線。一旦越線,不僅會面臨罰鍰,更可能引發民事訴訟,導致公司連帶賠償。
重點禁止行為提醒:
- 時間限制: 催收時間限定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除非債務人明確同意,否則夜間催收即屬違規。
- 禁止騷擾第三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如債務人的親友、同事、鄰居)的干擾或催討來施壓。這包括利用第三人傳話、透露債務資訊等。
- 禁止虛偽陳述: 嚴禁使用暴力、恐嚇、辱罵、騷擾,或進行虛偽、詐欺或誤導的行為,例如:
- 假稱自己是司法機關人員。
- 虛偽陳述將對債務人或保證人進行刑事處分。
3. 最致命的風險: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員工的個人行為,公司也要負責?這源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催收實務上,法院對於「執行職務」的認定,採取客觀說,標準非常寬鬆。這意味著:
實務情境:員工濫用職務機會,公司仍難逃責任
假設您的催收人員小李,在進行外訪催收時,利用公司授權他接觸債務人資訊的機會,對債務人進行了言語恐嚇,甚至涉及財務詐欺。即使公司並未授權他恐嚇或詐欺,但因為他是在利用職務之便或外觀上與職務有關的情況下犯錯,公司(僱用人)仍需與小李連帶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除非公司能證明已盡到「相當之注意」選任與監督,否則很難免責。而人員的專業訓練與合格證書,正是您用來證明已盡到選任和監督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4. 實務操作指引:建立堅固的防火牆
為了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證明合規性,催收業者應執行以下關鍵步驟:
| 法律要求 | 實務執行建議 |
|---|---|
| 人員資格與訓練(第13條) | 建立內部追蹤系統,確保所有催收人員在任職後2個月內取得合格證書。對新進人員進行背景審查,確認無消極資格事由。 |
| 行為規範與監督(第14條) | 建立標準作業流程(SOP),明定催收時間、禁止用語及外訪規範。所有電話催收必須全程錄音,並製作備份,至少保存六個月。 |
| 違規懲處與登錄(第15條) | 建立內部懲處機制,對於違反第14條規定而離職的人員,必須將資料提供給金融機構,報送聯徵中心登錄。 |
| 持續查核與風險監控(第16條) | 定期(或不定期)對員工的催收錄音進行抽查,確保行為符合法規。若發現重大違規,應立即處理並回報委託的金融機構。 |
重要提醒: 合格證書只是起點,持續的內部教育訓練和嚴格的監督機制,才是真正保護公司資產的防火牆。
結論:將合規內化為企業文化
在高度監管的台灣催收市場,合規不再是成本,而是您獲取金融機構委託的競爭力。透過落實人員的專業訓練與認證,不僅能提升催收效率,更能有效規避《民法》上的連帶賠償風險,確保企業在合法框架內穩健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催收人員在兩個月內沒有取得合格證書,公司會面臨什麼風險?
A: 如果人員未在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合格證書,即違反《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3條規定。金融機構可能會因此終止委託契約,並可能導致監理機關對金融機構開罰,最終影響貴公司的業務資格。此外,若該人員在此期間發生不當催收行為,公司將更難以向法院證明已盡到選任和監督的注意義務,連帶責任風險將大幅提高。
Q: 催收人員離職後,如果發現他過去有不當催收行為,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A: 根據《辦法》第15條,對於違反第14條規定而離職的催收人員,公司有義務將其違規資料提供給委託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會將此資料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這是一種跨機構的風險控管機制,如果公司隱匿不報,一旦被查獲,將面臨更嚴重的行政處罰及契約終止風險。
Q: 我們公司已經委外給律師事務所進行訴訟催收,是否仍需遵守《辦法》第14條的行為規範?
A: 是的。雖然法律訴訟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債權主張,但若律師事務所或其委託人員在進行催收協商或電話聯繫時,仍需遵守第14條的行為規範,包括催收時間限制、禁止騷擾第三人、禁止虛偽陳述等。只要行為涉及「債務催收」,就必須符合相關規範,避免衍生名譽權侵害或強制罪等法律責任。
Q: 如何證明公司已盡到民法第188條所稱的「相當之注意」而主張免責?
A: 在催收業務中,要主張免責極為困難,但證明已盡到「相當之注意」的證據包括:1. 嚴格執行人員的合格證書制度及背景審查。2. 建立完善的錄音、錄影及保存系統。3. 實施定期的內部稽核與教育訓練,並有明確的違規懲處紀錄。4. 確保員工的行為流程完全符合公司制定的SOP。這些文件和制度能證明公司在選任與監督上已投入資源,是抗辯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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