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債務人必看:拒絕暴力催收,保全證據與求償指南
身為青年世代,背負債務壓力已經夠辛苦了,如果還遇到討債公司或債權人採取恐嚇、騷擾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催收」手段,那簡直是雪上加霜。但請記住:法律是保護你的最強大後盾。
在台灣,不論你欠了多少錢,任何威脅你人身安全、自由或名譽的催收行為,都已跨越法律紅線。這篇文章將提供你最實用的法律武器,教你如何有效反擊,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安全。
1. 遇到恐嚇或威脅,催收人員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合法的催收,僅限於在不騷擾、不威脅不法加害的情況下,要求你履行債務。一旦催收人員使用以下手段,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 威脅加害你或家人的生命、身體(例如:「把你手腳剁掉」、「找兄弟處理」)。
- 威脅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例如:關閉門戶不讓你離開、拘禁)。
- 威脅毀損你的名譽或財產。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這類行為可能觸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重點提醒: 威脅要提告或聲請強制執行,這是債權人的正當法律權利,不構成不法恐嚇。但如果威脅內容涉及不法危害,就必須立即報警處理。
2. 被迫簽下的和解書,可以撤銷嗎?
在暴力脅迫下,許多債務人會被迫簽署新的借據、本票或不平等的和解契約。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你簽下的文件是可以被撤銷的!
【法律武器:意思表示的撤銷權】
根據《民法》規定,當你的意思表示(簽約)是在受到脅迫下做出的,你可以主張撤銷: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實務情境模擬:
小陳因為欠款被債權人約去談判,過程中被關在店內,對方暗示「以前都是把人拉出去打一頓再回來簽約」。小陳心生恐懼,被迫簽下遠超出他負擔能力的還款協議。
法律效果: 經法院認定小陳是在脅迫下簽約,該和解契約將被視為自始無效。即使檢察官後來沒有起訴妨害自由,民事法院仍可獨立認定脅迫事實。
重要時效: 撤銷權有1年的除斥期間限制,必須在脅迫行為終止後1年內提出。
3. 精神慰撫金反擊:債權人不能用債務抵銷
暴力催收行為不僅侵害你的自由,更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你可以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向債權人或催收人員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以及最重要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關鍵重點:故意侵權與抵銷禁止】
若你成功求償精神慰撫金,這筆錢是受法律特別保護的。依據《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如恐嚇、騷擾)而產生的賠償債務,債權人不得主張用你原有的借款債權來抵銷。
實務案例啟示:
某催收人員多次到債務人經營的場所恐嚇,甚至威脅「我知道妳有小孩,妳保重一點」,導致債務人身心受創。法院判決債權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由於這是故意侵權行為,這8萬元必須實質賠付給債務人,債權人不能說「你欠我10萬,抵銷掉8萬,你還欠我2萬就好」。
4. 實戰自保SOP:證據保全與行動指南
面對暴力催收,證據就是你的法律武器。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步驟 | 具體行動內容 | 法律用途 |
|---|---|---|
| 證據保全 | 立即使用手機錄音、錄影,記錄對話內容、時間、地點、人物特徵及車牌號碼。 | 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的關鍵證據。 |
| 人身安全 | 若發生肢體衝突或限制自由,應立即報警(110)並前往醫院驗傷,取得驗傷單。 | 構成傷害罪或妨害自由罪的直接證據。 |
| 主張撤銷 | 若被迫簽約,應在1年內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確保新協議書無效,避免被對方拿來當作執行名義。 |
| 刑事追訴 |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恐嚇、妨害自由或傷害等刑事告訴。 | 追究催收人員的刑事責任,產生嚇阻作用。 |
請注意: 債務協商或調解本身不具備停止強制執行的法定效力。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法院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仍可能繼續執行。你的法律行動應針對不法催收行為本身。
結論:法律是你的堅實防線
處理債務已經很艱難,你不該被迫忍受非法的暴力對待。請記住,台灣法律對於人身安全的保護非常嚴格。只要你學會保全證據,並在時效內採取行動,就能有效制止不法催收,並為自己爭取應得的賠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催收人員只是不斷打電話到我公司或家裡騷擾,但沒有威脅生命,這樣算暴力催收嗎?
A: 持續且頻繁的騷擾,雖然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但仍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居住安寧權)。若情節重大,導致你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持續錄音並記錄騷擾次數和時間,作為提告的證據。
Q: 我在脅迫下簽了新的協議,但已經過了半年,我還能撤銷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1年,從脅迫終止時開始計算。建議立即諮詢律師,發出存證信函主張撤銷,確保在時效內完成法律程序。
Q: 如果我對催收人員提告恐嚇罪,會不會讓我的債務問題更難解決?
A: 提起刑事告訴是針對催收人員的不法行為,與你原有的債務清償是兩回事。事實上,若催收人員因暴力行為被起訴或判刑,反而能有效遏止他們繼續騷擾,並為你在後續的債務協商或民事求償中取得有利地位。法律鼓勵你對抗不法行為。
Q: 債務協商成立後,如果債權人又違約騷擾我,我可以停止還款嗎?
A: 這取決於你簽訂的協商或和解契約內容。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不得騷擾債務人及其親屬,一旦債權人違約騷擾,債務人有權停止給付。但實務上對「騷擾」的認定有爭議,建議先發函警告對方違約,並保留所有騷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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