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業務的法律地雷:資產管理公司(AMC)的合規指南
資產管理公司(AMC)在台灣不良債權(NPL)市場中扮演關鍵角色。然而,即使債權已轉售,主管機關對於催收行為的監理強度並未降低。AMC必須深刻理解,原金融機構(FI)對您們的催收行為,仍負有監督與連帶責任,這直接影響您的業務穩定性與合約關係。
核心風險一:金融機構的連帶責任
特別針對信用卡債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明確規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這意味著,若AMC發生重大不當催收事件,原出售債權的銀行不僅可能面臨金管會的處罰,更有義務立即與AMC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對於AMC而言,這將是致命的業務風險。
核心風險二:催收行為的絕對禁止與時間限制
所有受金融機構委託或承接其債權的催收機構,都必須遵守《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簡稱《委外辦法》)第14條的嚴格規定。其中兩大紅線必須嚴守:
1. 禁止不當行為
絕不能使用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等方式。尤其是「虛偽或誤導」,例如:
- 謊稱債務人將受刑事處分(如逮捕或羈押)。
- 威脅查封法律規定不得查封的財產。
2. 嚴格的時間與地點限制
《委外辦法》第14條第3款: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內,以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催收。
這代表,除非取得債務人同意,所有催收活動必須在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之間完成。超出此時間的電話或拜訪,即構成騷擾,屬於違規行為。
實務警示:主管機關對內部文件的強力監理
實務上,金管會對AMC的監理遠超乎想像。過去曾有案例,主管機關僅憑查核催收公司的內部會議記錄,發現內容涉及「篩選錄音」或暗示「可能造成偽造文書罪嫌」等字眼,即認定該機構有不當恐嚇意圖。主管機關隨後要求往來金融機構終止委託契約。
此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9號)顯示,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行政指導」的方式,強力介入並影響AMC的營運。AMC必須確保所有內部規範、訓練及文件,都符合最高標準的法遵要求,且所有催收電話必須全程錄音存檔,以備查核。
AMC的合規操作指引
為確保業務永續,AMC應立即強化以下三點:
- 全面錄音與保存: 所有電話催收與外訪談話內容應全程錄音,並依規定保存至少六個月以上,確保資料不可刪改。
- 員工專業訓練: 嚴格訓練催收人員,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被解釋為「虛偽、詐欺或誤導」的術語,並熟記催收時間限制。
- 即時通報機制: 一旦發現員工涉有暴力、脅迫等非法催收情事,應立即報請治安單位處理,並主動向委託金融機構報告,履行《委外辦法》第16條的通報義務。
結論: 合規不是成本,而是AMC在不良債權市場中維持競爭力與信譽的基石。透過嚴謹的內控與法遵,才能有效管理風險,確保與金融機構的長期合作關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AMC在承接債權後,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催收時間?
A: 不可以。AMC必須嚴格遵守《委外辦法》第14條規定的催收時間限制,即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若需在非此時間進行催收,必須事先獲得債務人的明確同意,否則即構成不當騷擾。
Q: 如果催收人員在電話中暗示債務人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是否構成違規?
A: 是的,這屬於《委外辦法》第14條禁止的「虛偽、詐欺或誤導」行為。具體而言,虛偽陳述債務人將受刑事處分(如逮捕、羈押)是絕對禁止的。AMC必須確保催收人員僅能陳述民事債權事實,不得涉及刑事法律威脅。
Q: 若債務人主張AMC不當催收,是否可以拒絕償還本金和利息?
A: 原則上,不當催收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或行政違規)與債務人原有的借款契約(清償義務)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催收作為拒絕還款的合法抗辯理由。債務人應透過申訴或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尋求救濟,但清償本金及利息的義務仍然存在。
Q: AMC應如何證明自己已善盡監督責任,避免被原金融機構終止契約?
A: 關鍵在於建立可驗證的內控機制。這包括:所有催收通話全程錄音並保存、定期對催收人員進行法遵教育訓練、建立申訴處理流程,以及定期向委託機構提交查核報告。一旦發現違規,應立即採取懲處及通報措施,以證明已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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