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通知,隨後又收到強制執行的文件,感到一頭霧水、焦慮不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執票人(債權人)快速追討債務的法律程序,但這不代表您作為發票人(債務人)就束手無策。事實上,在許多情況下,您仍有權利提出異議、尋求救濟,以維護自身的財產與權益。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利,從法條依據、救濟途徑到實務案例,一步步教您如何應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不再讓您的權益睡著!
什麼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首先,我們要了解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性質。根據 《票據法》第123條,當執票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本票,而發票人未依約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進而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請注意,這個「本票裁定」程序,法院只會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檢查本票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不會深入探究您與執票人之間是否有真正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即使裁定下來了,也不代表您就真的欠這筆錢,您仍然有機會提出實體上的爭執。
您的權利在哪裡?認識關鍵法條
面對本票裁定,您並非孤單。台灣法律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主要依據以下幾條重要法規:
債務人異議之訴:對抗強制執行的實體武器
當您認為本票債務根本不存在、已經清償,或有其他原因不應被執行時,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本票裁定屬於「不具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因此,您可以主張在本票裁定成立之前就已存在的任何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請求的事由。例如,本票是偽造的、債務已經還清、本票是受詐欺或脅迫而簽發、或是本票背後的原因債務根本不存在或已消滅等。這個訴訟的目標是讓法院確認執行名義的執行力應該被排除。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從根本解決爭議
除了異議之訴,您也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從根本上解決您與執票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爭議。當您因為本票裁定而面臨財產被執行的風險時,您的法律地位處於不安狀態,此時即具有提起確認之訴的法律上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特別是針對本票偽造、變造的情況,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這條文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管道,讓您在發現本票被偽造或變造時,可以迅速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而如果您的主張是本票債務已清償、抵銷、免除,或本票所依據的原因關係不存在等偽造、變造以外的其他實體事由,則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
停止強制執行:避免財產被查封的緊急措施
在實體爭議解決前,您最擔心的莫過於財產被查封或拍賣。此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就顯得格外重要。雖然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但法律也提供例外: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若您主張本票偽造、變造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這代表,如果您能證明已針對偽造、變造的本票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原則上必須停止執行,此時發票人無需主動提供擔保。惟若執票人提供相當擔保聲請繼續執行,發票人仍得聲請提供擔保以停止執行。若您是主張偽造、變造以外的其他實體事由(例如已清償)而提起訴訟,法院則得依您的聲請,命您提供相當擔保後裁定停止執行。
實務案例解析:真實情境告訴您怎麼做
複雜的法條,透過實際案例會更容易理解。以下兩個常見情境,或許就是您現在面臨的困境:
情境一:本票明明還清了,為什麼還被強制執行?
小陳多年前向朋友借款,並簽發本票作為擔保。後來他已全數清償借款,但當時朋友說本票不見了,所以小陳沒有收回本票。沒想到,最近小陳卻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接著是強制執行通知,朋友竟然拿著那張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律點通解析: 小陳的狀況,正是典型的「債務已清償,但本票未收回」的爭議。由於本票裁定不具確定判決的實質確定力,即使裁定已經下來,小陳仍可以依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本票債務已經消滅。同時,小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在訴訟期間財產就被查封。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執票人證明債權仍存在,而小陳則需提出清償的證據(如轉帳紀錄、收據、對話紀錄等)。
情境二:本票根本不是我簽的,怎麼辦?
王先生突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要求他支付一筆巨額款項。他仔細一看,發現本票上的簽名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明顯是被人偽造的!
律點通解析: 王先生面臨的是本票「偽造」的情況,這是最直接的實體抗辯。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王先生應在收到裁定後20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這個案件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當王先生主張本票是偽造時,法律上會要求執票人(聲請強制執行的人)來證明這張本票確實是王先生所簽發。如果執票人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本票為真,法院就可能判決確認本票債權對王先生不存在。更重要的是,當王先生證明已提起這類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對王先生的權益保障更為直接。
您的下一步: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間就是金錢。請務必把握以下關鍵步驟:
- 立即檢視裁定內容與本票本身:確認本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簽名是否為您本人所簽。
- 時效是關鍵:
- 若裁定本身有形式錯誤,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 若主張本票偽造、變造,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若主張本票債權已清償、抵銷、原因關係不存在等其他實體事由,則應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已開始強制執行),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尚未開始強制執行)。
- 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無論提起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都應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財產在訴訟期間被處分。
- 證據保全: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本票簽發、原因債務、清償紀錄、對話紀錄等相關證據,這些都是您在訴訟中的重要籌碼。
- 尋求專業協助:法律程序複雜,期限緊迫,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您的個案狀況,選擇最適合的救濟策略。律師能協助您準備書狀、整理證據,並在法庭上代表您爭取權益。
結語
收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通知,確實會讓人感到焦慮,但請記住,這並非判決的終點。台灣法律為發票人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無論是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對抗執行,還是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從根本解決爭議,您都有機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鍵在於「及時行動」與「證據準備」。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專業協助下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您就能有效對抗不當的強制執行,保護您的財產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本票裁定後,我只有10天或20天可以做什麼?
A: 收到本票裁定後,您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點需注意: 10日內:如果您認為裁定本身有形式上的錯誤(例如本票記載不符法定要件、發票人非您本人等),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 20日內:如果您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必須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果錯過這些期限,您仍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特定程序上的優勢可能會喪失。
Q: 提起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後,強制執行會自動停止嗎?
A: 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您必須向法院另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如果您主張本票「偽造、變造」並已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您無需主動提供擔保。 如果您是基於其他實體事由(如已清償)提起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法院「得」依您的聲請,命您提供相當擔保後,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因此,務必在提起實體訴訟的同時,一併聲請停止執行。
Q: 如果本票是偽造的,我需要提供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嗎?
A: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如果您能證明已針對本票「偽造、變造」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您在初次聲請停止執行時,原則上無需主動提供擔保金。 然而,如果執票人(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聲請繼續執行,法院可能會允許。此時,如果您希望再次停止執行,則可能需要依您的聲請,提供擔保金給法院。
Q: 異議之訴和確認之訴有什麼不同,我該選哪一個?
A: 兩者都是對抗本票裁定的重要工具,但目的略有不同: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主要目的是直接對抗「強制執行名義」的執行力,讓法院裁定停止或撤銷執行程序。適用於您主張債權不存在、已消滅或妨礙請求等事由。若已開始強制執行,通常會優先提起此訴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7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目的是從根本上確認執票人所持有的本票,其所表彰的票據債權對您而言是否真實存在。特別是主張本票「偽造、變造」時,有專屬的程序規定。 實務上,為求周全,許多當事人會同時提起這兩種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建議諮詢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策略。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