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遇過這樣的情況:好不容易拿到了法院的本票裁定,正準備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卻突然提出「異議」,讓您的債權追討之路頓生變數。面對這種情況,身為商業債權人的您,該如何應對才能確保權益不受損呢?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出異議的法律基礎、常見理由,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債務追討的道路上更具信心。
什麼是「本票裁定異議」?債務人為何能提出?
當您手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時,法院僅會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本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這個「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它雖然賦予您強制執行的權利,但不代表法院已實質認定債務人確實欠您錢,也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
這就是為什麼債務人仍有機會提出異議的關鍵。他們可以透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挑戰本票債權的實體存在。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這表示,只要您的本票裁定還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本票裁定就是屬於這種情況),債務人就可以主張在本票裁定成立前,債權就不存在、已經消滅,或是有其他妨礙您請求的事由。而且,債務人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否則就喪失了這個權利。
重要提醒: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若有多個異議理由,應一次性全部提出,否則之後就不能再針對相同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人常見的抗辯理由與法律依據
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異議理由,有助於您預先做好準備。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抗辯策略:
1. 債權根本不存在或已消滅
這是債務人最常主張的理由,可能包含:
- 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債務人主張本票是開立作為擔保,但實際上並未收到借款;或是本票是人情票,根本沒有實際交易。此時,《票據法》的「無因性」原則會受到挑戰。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看似保護執票人,但關鍵在於「直接前後手」的關係。如果債務人(發票人)與您(原始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且債務人主張未收到借款,那麼舉證責任就會轉到您身上,您必須證明借款確實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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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已清償:債務人可能聲稱已經還款,但您卻沒有相關紀錄。這會涉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債務人應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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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本票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如果債務人主張時效已過,您就可能無法繼續追討。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這表示,本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為三年。如果本票有載明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如果沒有載明(見票即付),則從發票日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就取得了拒絕給付的權利。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注意,時效完成並非讓債權消失,而是讓債務人有權拒絕給付。因此,債務人必須主動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才會審酌。
2. 本票真實性爭議
債務人可能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或者票面金額、到期日等重要事項並非由其本人填寫或授權填寫。此時,您作為執票人,必須證明本票確實是債務人所簽發,或其授權填寫的。
實務案例解析:從債務人異議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債務人異議的影響與商業債權人應如何準備:
案例一:未交付借款,本票債權不存在
某建材行老闆A,曾收受客戶B簽發的一張300萬元本票。A老闆原以為這張本票是B因向他借款而簽發的,便持本票聲請裁定。然而,B卻向法院主張,雖然他簽了本票,但A老闆從未實際交付這300萬元借款給他,所以本票債權根本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A老闆與B是直接的借貸關係(即直接前後手),當B否認收到借款時,A老闆就必須舉證證明他確實有將300萬元交付給B。由於A老闆無法提出金流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借款已交付的證據,法院最終認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本票裁定所衍生的強制執行程序。
給您的啟示:當您因借貸而收受本票時,務必保留清晰的金流證明(如匯款紀錄、取款證明),或至少有書面借貸契約,以證明借款確實已交付。這在面對債務人主張「未收到借款」時至關重要。
案例二:本票真實性遭質疑,貸與人舉證困難
某小型貿易商C,持有客戶D簽發的100萬元本票及借據,準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D卻提出異議,堅稱本票與借據上的簽名都是偽造的,他從未向C借款。
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法院指出,作為執票人的C,必須證明這張本票確實是由D本人簽發的。同時,由於C主張是消費借貸關係,C也必須證明他確實有交付100萬元給D。然而,C未能證明本票簽名為D所為,也無法提供金錢交付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D的異議有理由,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並確認債權不存在。
給您的啟示:確保您收受的本票是債務人本人親簽,或有明確授權他人代簽的證明。若簽名有疑慮,應考慮進行筆跡鑑定。同時,任何借貸關係都應有明確的書面契約與金流證明,以避免日後爭議。
商業債權人如何強化自身保障?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債務人可能提出的異議,商業債權人應採取積極措施,預先強化自身的法律地位:
- 本票簽發務必謹慎:
- 避免空白本票:切勿讓債務人簽發空白本票,應確保所有重要事項(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均已填寫完整。
- 親簽確認:盡可能要求債務人親筆簽名,並核對其身分。若為公司負責人簽發,應確認其有代表權。
- 完整保留交易紀錄:
- 書面契約:所有涉及金錢往來或債權債務關係的交易,都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權利義務。
- 金流證明:透過銀行轉帳、支票、匯款單等方式進行金錢交付,並保留所有相關憑證。避免現金交易,以減少舉證困難。
- 通訊紀錄:保留與債務人之間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這些可能成為證明債務關係或清償狀態的輔助證據。
- 留意請求權時效:
- 定期檢視:定期檢視您手中的本票到期日,務必在三年時效內聲請本票裁定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以中斷或重新起算時效。
- 切勿拖延:即使取得了本票裁定,也應盡快聲請強制執行,避免因拖延而讓債務人有機可乘主張時效抗辯。
- 預先準備舉證資料:
- 針對債務人可能主張的「未收到借款」或「本票偽造」等理由,預先備妥相關證據。例如,證明借款交付的銀行明細、證明本票簽名真實性的相關文件,或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合約、發貨單等。
結論
本票裁定被異議,雖然會讓債權追討過程變得複雜,但只要您預先了解債務人可能採取的抗辯策略,並完善自身的證據準備,就能有效應對,大幅提升勝訴的機會。記住,充分的準備和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是您維護商業債權的關鍵。強化您的證據鏈,讓您的債權追討之路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本票裁定被債務人異議了,是不是代表我會輸掉這筆錢?
A: 不一定。本票裁定被異議,只是代表債務人對本票債權的實體存在提出質疑,法院會進入實質審理。這是一個訴訟過程,您的勝負取決於雙方的證據。如果您能有效證明債權存在、本票真實性,並反駁債務人的抗辯理由,您仍然有很高的機會勝訴。
Q: 如果債務人主張他從未收到借款,我該怎麼證明借款已交付?
A: 證明借款交付最有利的證據是金流紀錄。例如,銀行轉帳明細、匯款單、支票往來紀錄等。避免現金交付,因為現金交易難以證明。若為現金交付,至少要有借貸契約、收據,並有第三方證人在場簽名證明,或留下相關對話紀錄輔助證明。
Q: 我拿到的本票已經超過三年了,還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A: 如果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已超過三年,而您之前沒有採取任何中斷時效的行為(例如聲請本票裁定、起訴、聲請強制執行等),那麼債務人就可以在異議之訴中主張時效抗辯。一旦時效抗辯成立,您就無法再強制執行這筆債務。因此,務必在時效內採取行動。
Q: 債務人說本票不是他簽的,是偽造的,我該怎麼辦?
A: 面對本票真實性爭議,您作為執票人,必須證明本票確實是債務人本人所簽發。您可以聲請法院進行筆跡鑑定,比對本票上的簽名與債務人其他文件上的簽名。同時,提供簽發本票時的相關背景資料、對話紀錄等,證明當時交易的真實性,以強化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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