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心裡是不是七上八下、焦慮不安?擔心財產會被強制執行,甚至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收到這張紙?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本票裁定雖然看起來很嚇人,但它不代表您就真的欠錢,也絕非判決確定。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本票裁定,並教您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成功為自己發聲!
什麼是本票裁定?它不等於你真的欠錢!
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這表示有人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請注意,這個裁定是依據《票據法》第123條所做的非訟事件處理,法院在發出裁定時,並不會實質審查您是否真的欠錢,也不會調查本票背後的原因關係。
簡單來說,本票裁定只是一種初步的執行許可,它不具有確定您實體債務的效力。這就是為什麼,即使您收到了裁定,您還是有機會向法院提出異議,阻止強制執行!
你有權利說「不」!兩種反擊方式
既然本票裁定不等於您真的欠錢,那麼,當您收到它時,該如何反擊呢?主要有兩種法律途徑:
1. 債務人異議之訴
目的在於排除本票裁定的強制執行力。您可以主張在裁定成立之前或之後,有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發生。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這個訴訟的目的是確認對方所主張的本票債權根本不存在。通常,這兩種訴訟會同時提起,前者停止執行,後者解決根本爭議。
你的法律武器:關鍵法條解析
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您需要了解以下幾個重要的法律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異議之訴的依據
這條法規是您提出異議的法律基礎: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白話解釋: 本票裁定就是那種「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的執行名義。這表示,即使在本票裁定下來之前,您就已經有「根本沒借錢」、「本票被詐騙簽發」、「本票簽名是偽造的」等理由,您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票據法第13條:你與執票人之間的「對人抗辯」
這條法規告訴您,哪些理由可以拿來對抗拿著本票來找您的人: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您可以以「自己與現在拿著本票的人之間」所發生的事由來對抗他。常見的「對人抗辯」包括:根本沒借錢、債務已清償、本票係被詐欺或脅迫簽發、本票簽名是偽造的、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無效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誰要證明?舉證責任很重要!
- 本票是不是真的? 拿著本票的人(債權人)必須證明本票確實是您簽發的。
- 根本沒借錢? 如果您主張「根本沒借錢」,那麼,拿著本票的人(債權人)反而要證明他確實有把錢借給您,或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有效的債權關係。
- 錢已經還了? 如果您主張「錢已經還清了」等,則需要您來提出證據證明這些事實。
真實案例分享:他們都成功了!
情境一:根本沒借錢,本票裁定卻找上門?
故事: 老王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要求他支付數百萬借款。老王從未向對方借錢,也未簽過本票。他提起訴訟後,法院審理發現對方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借款交付。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對方持有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
情境二:本票上的簽名根本不是我!
故事: 小陳收到本票裁定,金額數十萬元。他發現本票上的簽名筆跡與自己不同,懷疑是偽造。經法院筆跡鑑定,確認簽名非小陳本人所簽。法院因此判決確認對方對小陳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
實務操作指引:收到裁定後,你該怎麼做?
收到本票裁定後,請務必把握時間,採取以下行動:
1. 黃金時間: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一旦執行程序結束,您就喪失了提出異議的權利,時間點非常關鍵!
2. 正確提出訴訟聲明
您的訴訟請求(聲明)應該要明確,通常會同時請求法院:
- 「確認對方持有之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 「對方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您為強制執行」
如果只是部分債權有問題,則聲明可調整為:「於超過新臺幣○○元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及「確認票據債權超過新臺幣○○元部分不存在」。
3. 準備您的證據
證據是您打贏官司的關鍵!請積極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主張事實的證據,例如:匯款單、收據、對話紀錄、證人證詞、契約文件,或聲請筆跡鑑定等。
4. 重要提醒:所有理由一次說清楚!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3項,如果您有多個異議理由,務必在同一個訴訟中一次性提出。否則之後就不能再針對同樣的本票裁定提出新的異議了!
結語
收到本票裁定確實會讓人心慌,但請記住,這不是終點!台灣的法律賦予您保障自身權益的機會。只要您積極面對,了解自己的法律武器,並仔細準備相關證據,就有機會成功阻止強制執行,維護自己的清白與財產。不要讓恐懼阻礙您採取行動,您的權益值得您去爭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本票裁定後,我只有20天可以做什麼?
A: 您說的20天通常是指對本票裁定本身提出「抗告」的期限,這是針對裁定程序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針對實體債務有無的爭議。這兩種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請務必區分並把握時機。
Q: 如果我已經還錢了,本票裁定還有效嗎?
A: 如果本票所依據的債務您已經清償完畢,那麼您可以以此為理由,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本票債權已經消滅。此時,您需要提供已清償的證據,例如匯款單、轉帳紀錄、收據或對話紀錄等,來證明您已經還款的事實。
Q: 本票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怎麼辦?
A: 如果本票上的簽名確實不是您本人所簽,這表示本票根本不具有效力,債權也就不成立。您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簽名偽造。您需要提供筆跡樣本供法院比對,或聲請法院進行筆跡鑑定,證明簽名並非出於您的真實意思。
Q: 我沒借錢,為什麼會有本票?
A: 如果您從未向對方借錢,卻收到本票裁定,這屬於「原因關係不存在」的對人抗辯。此時,舉證責任通常會轉移到執票人(聲請強制執行的人)身上,他必須向法院證明確實有將借款交付給您。您可以主張從未收到借款,並準備相關證據,例如銀行存摺沒有該筆款項入帳、沒有簽署借據等。
Q: 我可以只對本票金額的一部分提出異議嗎?
A: 是的,您可以只針對本票金額的「部分」提出異議。例如,您可能只借了5萬元,但本票卻寫10萬元;或者您已經還了部分款項。在提起訴訟時,您的訴訟聲明可以明確指出「於超過新臺幣○○元部分不得強制執行」及「確認票據債權超過新臺幣○○元部分不存在」,法院會依據您提供的證據,就未獲清償或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判斷。
Q: 提起異議之訴會很麻煩嗎?需要準備什麼?
A: 提起訴訟確實需要一定的程序,但這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途徑。您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本票裁定正本、相關證據(如匯款單、收據、對話紀錄、契約文件等)、以及撰寫訴狀。建議您仔細整理所有與本票相關的文件和事實經過。雖然可以自己處理,但若情況複雜,尋求專業協助會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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