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您取得本票裁定!下一步如何讓債務人乖乖還錢?
拿到本票裁定,對許多債權人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這份裁定,代表法院已初步認可您持有合法有效的本票,可以據此向債務人追討款項。然而,裁定本身並非終點,它只是一個「執行名義」,讓您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真正把錢要回來。
那麼,本票裁定確定後,身為債權人的您,該怎麼做才能順利將債務人的財產查封、拍賣,將債權變現呢?又該如何應對債務人可能提出的各種阻撓?「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讓您的債權不再只是紙上權利!
掌握您的利器:本票裁定的法律基礎
本票裁定之所以迅速又簡便,主要依據的是《票據法》的規定。這項法律賦予本票強大的執行力: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條文明確指出,當您(執票人)持有本票,而發票人(債務人)不付款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一旦裁定確定,就取得了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法院在審理本票裁定時,只會審查本票的形式是否合法,例如是否有發票人簽名、金額、發票日等,並不會深入探究您與債務人之間的實體債務關係。
執行債權:您需要準備什麼?
當您的本票裁定確定後(通常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時,您需要備齊以下文件,並向債務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請:
- 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這是證明您的裁定已經確定,具有執行力的重要文件。
- 本票原本:即使已經取得了裁定,您仍需要提出本票的原始憑證。這點非常重要!
- 債務人最新的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資料:確保能正確送達執行命令。
- 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例如銀行存款帳號、不動產地號、車牌號碼、薪資所得等,越具體越好。
【實務案例分享:本票原本的重要性】
小陳多年前借款給朋友小王,收了一張本票。後來小王不還錢,小陳聲請本票裁定獲准。小陳心想,裁定都下來了,就直接拿裁定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法院要求他補正「本票原本」,但小陳卻一時找不到那張本票了!
法院指出,即使有了本票裁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仍必須提出本票原本,才能證明自己確實是執票人,有權利要求執行。小陳因為無法提出原本,導致強制執行聲請被駁回,必須花更多時間去尋找本票,甚至可能要重新聲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本票作為有價證券,其「提示證券性」不可忽視,務必妥善保管。
債務人可能使出的「拖延戰術」與您的應對
債務人為了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可能會採取一些法律行動。了解這些行動,能幫助您預先準備,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1. 針對執行程序的「程序瑕疵」提出異議
債務人可能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對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提出異議,例如主張查封的財產不屬於他、查封程序不合法等。但請注意,這種異議僅針對程序問題,本身不具停止執行的效力,除非法院審理後認為異議有理由,才會撤銷或更正執行命令。
2. 針對「實體債權關係」提出爭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
這是債務人最常見的實體救濟手段。由於本票裁定只審查形式,不具實體上的「確定判決效力」,因此債務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本票債權根本不存在或已經消滅,例如:
-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若債務人(發票人)主張本票被偽造或變造,並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您(執票人)也可以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讓執行程序繼續進行。這是一個特別且強力的抗辯,債權人務必留意。
- 主張本票債務已清償、債權基礎不存在等: 債務人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在裁定成立前或成立後,債權已經不成立、消滅,或有其他妨礙您請求的事由。這類訴訟通常需要債務人向法院聲請,並提供相當擔保,法院才會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實務案例分享:實體爭議的正確救濟途徑】
王先生收到本票裁定後,非常不服氣,因為他認為自己早就還清了部分款項,但裁定書上卻沒有扣除。他直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債務不符」。
然而,法院告訴他,針對「債務是否真的存在」這類實體爭議,不能只用聲明異議來處理。他必須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透過另一個訴訟程序來證明債務不存在。這個案例凸顯了程序異議與實體爭議救濟途徑的區別,債權人應了解,債務人的實體抗辯需要透過另一個訴訟來解決,並非簡單的程序異議就能停止執行。
確保執行順利:給債權人的實務建議
- 盡早掌握債務人財產線索:在聲請強制執行前,盡可能調查債務人的銀行帳戶、不動產、車輛、薪資等資訊。如果沒有具體線索,可向法院聲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
- 妥善保管本票原本:這是您聲請強制執行的關鍵文件,務必保存好。
- 注意時效問題:本票債權有其時效限制,務必在時效內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 了解債務人抗辯的性質:若債務人提起訴訟,了解其主張是程序瑕疵還是實體爭議,有助於您判斷如何應對。對於實體爭議,通常需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這對您而言是個保障。
結論:讓您的本票裁定發揮最大效益
本票裁定是您追討債務的強大工具,但成功實現債權需要您積極主動,並對執行程序有所了解。從備齊文件、提供財產線索,到應對債務人的可能阻撓,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強制執行的流程與要點,讓您的權益得以實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本票裁定確定後,我該多久內聲請強制執行?有時效限制嗎?
A: 本票裁定確定後,您應盡速聲請強制執行。雖然本票裁定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時效,但本票債權本身有時效限制(通常是自發票日起三年)。若您在本票時效過後才取得裁定,或裁定後遲遲未執行導致債務人脫產,則可能影響您債權的實現。因此,建議您在裁定確定後,立即著手準備強制執行聲請,避免夜長夢多。
Q: 如果我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該怎麼辦?
A: 如果您不清楚債務人名下有什麼財產可供執行,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向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法院會發函給相關機關(如國稅局、勞保局、金融機構等),協助您查詢債務人的不動產、動產、存款、薪資等資訊,以便您指定執行標的。
Q: 債務人如果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我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立刻停止嗎?
A: 不一定會立刻停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後,必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通常需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金」給法院,法院才會裁定停止執行。如果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其聲請無理由,執行程序仍會繼續進行。
Q: 如果債務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我該如何應對?
A: 若債務人主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並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確實會依法停止強制執行。此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要求法院准許您的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這表示,只要您願意提供擔保,即使債務人提起偽造變造之訴,您的執行程序仍有機會繼續,避免債務人利用訴訟拖延時間。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