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通知?別慌!這是您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通知,甚至直接面臨財產被查封、薪資被扣押的「強制執行」時,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許多人可能以為,只要本票裁定下來,就只能認命還錢。然而,身為本票的發票人(也就是「被執行人」),您其實擁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對這份裁定提出異議,甚至成功阻止不合理的強制執行!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債務人異議之訴」這項重要的法律武器,並提供實用的自保指南,幫助您在面對本票執行時,不再感到孤立無援。
什麼是本票裁定?為什麼我會收到?
本票,是一種承諾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的票據。當執票人(持有本票向您討錢的人)認為您未依約付款時,他們可以依據《票據法》第123條,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取得一個可以強制執行的名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意味著,執票人不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只要本票形式上符合規定,法院就會核發裁定,讓他們可以直接對您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請注意,本票裁定只審查本票的形式,並不代表法院已經確認您確實欠這筆錢! 這就是為什麼您還有機會提出異議。
你的救命繩: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當您收到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通知時,最關鍵的法律行動就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項訴訟的目的是向法院主張,執票人所持有的本票債權其實「不存在」、「已經消滅」或「不應被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這條法規對本票被執行人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
- 本票裁定不具「確定判決」的效力:這代表您有更大的空間來提出抗辯。
- 可主張裁定前或後的事由:無論是您簽本票前就沒欠錢、簽了之後已經還清,或是其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只要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您都可以提出來主張。
- 所有異議事由應一次提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3項,一旦您提起異議之訴,所有已知且可主張的異議事由都應該一併提出,否則日後將無法再以同樣的理由提起訴訟。
時間是你的盟友!本票時效怎麼算?
本票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這就像一場賽跑,如果執票人沒有在時間內跑到終點,您就可以拒絕給付。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簡單來說,本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是三年。
- 如果本票有寫「到期日」,就從到期日那天開始算三年。
- 如果本票沒有寫到期日(稱為「見票即付」本票),就從「發票日」那天開始算三年。
時效一旦完成(也就是超過三年),根據《民法》第144條第1項,您就取得了「拒絕給付」的權利。不過要特別注意,時效可能會因為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新計算。但如果執票人聲請裁定後沒有在六個月內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則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因此,收到通知時務必核對時間點!
我真的有欠這筆錢嗎?本票背後的原因關係與舉證責任
本票雖然被稱為「無因證券」,原則上執票人不需要證明您為何簽發本票就可以要求付款。但這不代表您就不能主張「原因關係」的抗辯。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看似複雜,但對您而言,有兩個重要的抗辯機會:
- 直接前後手關係:如果執票人就是直接從您手中拿到本票的人(例如您直接向他借錢並簽發本票),那麼您就可以主張您們之間的「原因關係」抗辯。例如,您根本沒收到借款、借款金額與本票不符、借款已經清償等。
- 執票人惡意取得:即使執票人不是直接從您手中拿到本票,但如果他是在「惡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取得本票,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本票(《票據法》第14條),您依然可以對他主張抗辯。
在這些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原則,通常是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負舉證責任。然而,若您抗辯「根本沒收到借款」,法院實務上會要求執票人證明確實有交付金錢給您,這對執票人來說是個不小的挑戰,也是您的反擊機會!
真實案例:他們如何成功抗辯本票執行?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債務人是如何成功透過異議之訴來捍衛權益的。
案例一:八年後的強制執行通知,他成功主張時效抗辯!
陳先生多年前因為資金周轉,簽發了一張沒有寫到期日的本票給一位朋友。當時他以為事情都過去了,沒想到八年後,突然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朋友的兒子拿著那張本票來向他討錢!
陳先生趕緊核對本票的發票日,發現已經遠遠超過三年。他立刻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這張本票的債權已經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張「見票即付」的本票確實已超過三年的時效期間,執票人又沒有有效中斷時效的證據,因此判決陳先生勝訴,撤銷了這項強制執行程序。
指導意義:收到本票通知,第一時間務必檢查發票日與到期日,計算時效。時效完成是您最有力的抗辯之一!
案例二:簽了本票卻沒拿到錢,她成功證明債權不存在!
林小姐為了幫朋友作保,在一張本票上簽了名,但實際上她本人並沒有收到任何借款。後來朋友跑路,債主(也是當初借錢給朋友的人)卻拿著這張本票來向林小姐討錢,並聲請了強制執行。
林小姐非常不服氣,她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自己根本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因此本票所擔保的債權對她而言並不存在。由於債主就是直接將款項借給林小姐朋友的人,屬於「直接前後手」關係,法院要求債主必須證明確實有將款項交付給林小姐本人。結果債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林小姐有收到錢,法院最終判決林小姐勝訴,撤銷了對她的強制執行。
指導意義:如果您是直接前後手關係,且主張未實際收到借款,法院會要求執票人證明款項確實交付。務必收集所有能證明您未收到錢的證據。
收到本票裁定或執行通知,你該怎麼做?
- 冷靜檢視所有文件:仔細閱讀法院的「本票裁定」和「強制執行通知」,確認本票的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執票人是誰。
- 立即計算時效:核對本票發票日(或到期日),計算是否已超過三年時效。這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抗辯理由之一。
- 回想簽發原因,收集證據:
- 您是否真的有欠這筆錢?金額是否正確?
- 是否已經還清?有沒有匯款紀錄、收據、對話紀錄?
- 您是否未實際收到借款?是否有證人可以證明?
- 執票人是否為「惡意」取得本票?
- 在期限內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您唯一能從實體上推翻本票債權的機會。
- 考慮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後,可同時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您的財產在訴訟結果出來前就被處分。通常法院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
積極面對,捍衛權益
收到本票強制執行通知,固然讓人心慌,但這絕非世界末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您有機會重新審視債權的合法性,並在法律的框架下捍衛自己的權益。關鍵在於及時行動、仔細蒐證,並勇敢地向法院提出您的主張。積極面對,法律將是您最有力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還了一部分錢,還能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A: 可以。如果債務已經部分清償,您可以主張債務已部分消滅,請求法院撤銷或減少強制執行的金額。您需要提供相關的還款證明,例如匯款紀錄、收據或對話紀錄等,證明您已履行部分債務,要求法院依實際欠款金額進行執行,而非本票面額全額執行。
Q: 如果本票上沒有寫到期日,時效怎麼算?
A: 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如果本票上沒有載明到期日,會被視為「見票即付」的本票。這種情況下,本票的請求權時效是從「發票日」起算三年。一旦超過三年,且執票人沒有有效中斷時效,您就可以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Q: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強制執行會馬上停止嗎?
A: 不一定會馬上停止。提起異議之訴是實體訴訟,執行法院在訴訟結果確定前,原則上仍會繼續執行程序。為了避免財產遭受不可回復的損害,您需要另外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例如執行金額的三分之一)才能停止執行,直到異議之訴判決確定為止。
Q: 如果我簽本票是為了幫朋友作保,但錢根本不是我借的,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本票的執票人(向你討錢的人)就是直接把錢借給你朋友的人,也就是你們是「直接前後手」關係,您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證明您並非實際借款人,或未實際收到借款。法院會要求執票人就「實際交付借款」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您應收集所有能證明您未收到款項的證據,例如契約、對話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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