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我收到本票裁定書了,是不是代表我真的欠錢,而且財產要被強制執行了?」 許多人在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時,都會感到非常焦慮與無助。這份文件看似宣判了您的「罪狀」,但請您先別慌張!本票裁定雖然具有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效力,但它並非最終判決,您依然有權利為自己辯護,甚至撤銷強制執行。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本票裁定的法律性質、您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以及有哪些常見的理由可以讓您成功撤銷強制執行。讓我們一步步來,守護您的權益!
本票裁定是什麼?它「不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釐清本票裁定的真面目。當您收到本票裁定時,代表對方(執票人)依據《票據法》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准許對您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的基礎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白話解釋: 這條文賦予本票持有人一個快速的權利,可以跳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然後拿著裁定書去強制執行您的財產。法院在審查時,只會看本票本身的外觀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例如有沒有發票人簽名、金額等),並不會深入調查您和對方之間有沒有真的借錢、是不是已經還錢了。
重點提醒: 本票裁定只是一種「形式審查」,它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您實質上真的欠錢。換句話說,它不具備「實質確定力」,這表示您仍然有機會在後續程序中提出反駁。
收到本票裁定,我該怎麼辦?兩大救濟管道!
既然本票裁定不具實質確定力,那麼身為債務人的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主要有兩種法律途徑可以選擇:
1. 債務人異議之訴:阻止強制執行的關鍵
如果您已經收到本票裁定,甚至對方已經拿著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財產了, 「債務人異議之訴」 就是您最直接的救濟方式。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您的反擊權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白話解釋: 本票裁定就是這裡提到的「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的執行名義。這條文清楚告訴您,如果您認為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例如您從來沒有向對方借錢),或者債務已經消滅了(例如您已經清償完畢),甚至有其他理由可以阻礙對方請求(例如本票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請求時效),您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執行。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從根本解決爭議
如果您尚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或者您想從根本上確認這筆本票債權是否真的存在,可以考慮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這通常適用於本票債權的存否不明確,讓您處於一種法律地位不安的狀態時。
常見的撤銷本票裁定理由
要成功提起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您必須提出具體的理由來反駁對方的請求。以下是幾個常見且實用的抗辯事由:
1. 原因關係不存在或已消滅
這是最常見的抗辯理由。許多本票是基於某個「原因關係」而簽發的,例如借貸關係、買賣擔保等。
- 根本沒借錢: 對方主張您借款,但您從未收到借款。
- 已清償完畢: 您已經將欠款還清,但對方仍持本票聲請執行。
- 契約已解除: 本票是為擔保某個契約義務,但該契約已解除,義務也隨之消滅。
實例故事:從未收到的借款
小陳因為朋友急用,幫朋友向地下錢莊簽了一張本票作保。錢莊聲稱已經把錢借給小陳的朋友,但小陳事後發現,朋友根本沒有收到這筆錢,錢莊也提不出任何匯款證明或現金交付的紀錄。當錢莊拿著本票裁定要強制執行小陳的財產時,小陳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這筆借款根本沒有實際交付,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審理後,因為錢莊無法證明借款已交付,最終判決撤銷了對小陳的強制執行。
2. 本票請求權時效已過
本票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抗辯理由。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本票的時效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白話解釋: 如果本票上有寫到期日,那從到期日開始算三年;如果本票沒有寫到期日(這通常被視為「見票即付」),那從本票的「發票日」開始算三年。超過這個期間,對方就不能再向您主張本票上的權利了。
實例故事:被遺忘的舊本票
老張多年前曾為朋友簽了一張沒有填寫到期日的本票。時光飛逝,十幾年過去了,老張幾乎忘了這件事。沒想到有一天,他突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對方竟是當年朋友的債權人!老張仔細一看,本票的發票日是12年前。他立即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這張本票的請求權時效早已超過三年。法院核對發票日與聲請日後,認定確實已逾時效,因此判決撤銷了強制執行。
3. 本票偽造或變造
如果本票上的簽名不是您本人所簽,或是本票上的金額、發票日等重要內容被竄改,您可以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
4. 意思表示有瑕疵
- 受詐欺或脅迫: 您是在被騙或被威脅的情況下簽下本票的。
- 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對方利用您急需用錢、法律知識不足或社會經驗不夠的情況,讓您簽下顯失公平的本票。
民法第92條:詐欺與脅迫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白話解釋: 如果您簽發本票的決定是受到詐騙或威脅才做出的,您可以依法撤銷這個意思表示,讓這張本票歸於無效。
5. 執票人惡意取得
一般而言,本票具有「無因性」,意思是本票權利與其背後的原因(如借貸)是分開的。但如果對方是「惡意」取得這張本票,情況就不同了。
票據法第13條:惡意執票人的例外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條文是說,通常您不能用您和前一個持票人之間的問題來對抗現在的持票人。但如果現在的持票人是「惡意」取得這張本票(例如他明知這張本票有問題,卻故意收下),或者您與對方是直接的借貸關係,您就可以用「我根本沒借錢」、「我已經還錢了」等理由來對抗他。
您的行動指南:收到本票裁定後這樣做
收到本票裁定後,時間就是關鍵!請您務必把握時間採取以下行動:
- 核對本票內容與事實: 仔細檢查本票上的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有無到期日等資訊,並回想您與對方之間的實際往來關係。
- 立即蒐集證據: 任何能證明您未借款、已清償、時效已過、本票偽造、受詐欺脅迫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契約書、證人證詞等。
- 注意法定期間:
- 債務人異議之訴: 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一旦收到強制執行通知,請盡快行動。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沒有嚴格的期限,但越早處理越好,避免未來爭議擴大。
- 一併主張所有抗辯理由: 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您必須一次性提出所有能主張的異議理由,否則之後就不能再就相同理由提起訴訟了。
結論:積極面對,守護權益
收到本票裁定確實令人不安,但請記住,這不是終點。透過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並積極採取行動,您完全有機會推翻不合理的強制執行。關鍵在於不慌張、不拖延、蒐集證據、及時反擊。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面對本票裁定時,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與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本票裁定是不是代表我一定得還錢?
A: 不一定。本票裁定只是法院對本票形式上的審查,它不具備「實質確定力」。這表示法院並未深入調查您和對方之間實際的債務關係。您仍然有權利提出異議,主張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或有其他抗辯理由,來撤銷強制執行。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欠錢或已經還錢了?
A: 您需要積極蒐集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如果您主張從未借款,可以提供銀行對帳單證明沒有收到款項。如果您主張已清償,則應提出匯款證明、收據、錄音、對話紀錄或證人證詞等。證據越具體、越完整,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Q: 收到本票裁定後,我最晚什麼時候要提出異議?
A: 如果您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限,一旦錯過,您的財產可能就會被強制執行。因此,收到裁定書或強制執行通知後,務必盡快採取行動。
Q: 如果本票上的簽名不是我本人簽的,該怎麼辦?
A: 如果本票是偽造的,您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在法院審理時,您可能需要聲請筆跡鑑定,或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簽名並非出於您的真實意思。這屬於「本票偽造」的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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