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是不是讓您心頭一沉,覺得天都要塌下來了?許多人以為本票裁定一下來,就只能乖乖被強制執行,但身為「律點通」,我要告訴您,事情還沒到絕望的時候!本票裁定雖然讓債權人能快速聲請強制執行,但它並非「鐵板釘釘」,您仍然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益。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您面臨本票裁定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本票裁定:快速但非最終判決
當您收到本票裁定時,代表有人持著您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了強制執行。您可能會想:「法院都裁定了,我還有辦法嗎?」答案是:有!
本票裁定是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核發,目的是讓執票人能快速取得執行名義,進而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然而,這種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在核發時,通常只會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並不會實質審理這張本票背後的「真實債務」是否存在。因此,本票裁定不具備確定判決的實質確定力,這就是您還有機會反擊的關鍵!
您的反擊機會:債務人異議之訴
既然本票裁定不具實質確定力,那麼當您認為這筆錢根本不該還,或者已經還清了,該怎麼辦呢?這時候,您就需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項訴訟是《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賦予債務人的重要救濟權利: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簡單來說,如果本票裁定這種執行名義「不具確定判決的效力」,您就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主張這筆債權在本票裁定核發前就已經不成立、消滅或有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
最重要的是: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實務上,法院一旦核發了「債權憑證」,就可能被認定為執行程序終結,屆時您就可能喪失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了。所以,時間非常寶貴!
您可以主張的常見抗辯事由
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您可以提出各種理由來證明這筆債務不應被執行。以下是幾種常見且重要的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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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偽造的,不是我簽的! 如果本票上的簽名根本不是您本人所簽,您可以主張本票偽造。此時,執票人必須證明本票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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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沒收到錢,原因關係不存在! 如果您簽了本票,但對方根本沒有實際交付借款給您,您可以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
特別是當您與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例如您直接把本票交給對方)時,依照《票據法》第13條的規定,您可以以此對抗對方: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允許「直接前後手」之間,可以主張雙方之間的實體抗辯。此時,執票人必須證明借款確實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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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還錢了,債務已清償! 如果您已經償還了本票所擔保的債務,這是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您需要提供證明已清償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收據、對話紀錄、清償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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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已經過期了,時效消滅! 根據《票據法》規定,本票的請求權時效是3年,從本票到期日起算。如果對方超過3年才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您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法律案例:真實世界的教訓與啟示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抗辯如何運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我明明還錢了,對方卻還來討債!
陳先生之前向李小姐借了100萬元,並簽了一張本票給她。後來,陳先生努力工作,終於在約定時間內把100萬元全數還給了李小姐。沒想到過了一陣子,陳先生竟然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說李小姐拿著那張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他還錢!
陳先生非常驚訝,明明已經還清了,怎麼還會這樣?他趕緊收集了當時的匯款紀錄、李小姐親筆簽名的清償證明,並向法院提起了「債務人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後,發現陳先生確實有完整的證據證明他已經還款,而且李小姐在收到錢後也確實沒有再催討過利息。因此,法院判決陳先生勝訴,撤銷了李小姐的強制執行程序。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妥善保存清償證據有多麼重要!
案例二:簽了本票,卻沒拿到錢?
王先生因為朋友介紹,認識了張小姐,張小姐聲稱可以幫他周轉資金,但要求王先生先簽一張3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王先生不疑有他簽了本票,但張小姐卻遲遲沒有把說好的300萬元借款交付給他。沒過多久,王先生就收到了法院的本票裁定,竟然是張小姐拿著那張本票來聲請強制執行!
王先生當然不服氣,他向法院提起了「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自己根本沒有收到借款,所以這張本票背後的債權根本不存在。由於王先生和張小姐是直接的交易關係(直接前後手),法院認為,張小姐必須證明她確實有把300萬元借給王先生。但張小姐無法提出任何借款交付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證明),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勝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簽本票務必確認金錢流向,並保留相關證據!
您的應對策略:收到本票裁定後,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本票裁定,時間就是金錢,更是您的權利!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立刻檢視本票裁定內容: 核對本票裁定上的發票人、執票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等資訊。
- 釐清債務關係: 回想您與執票人之間是否有借貸或其他原因關係,以及該債務是否已經清償、是否已過時效。
- 蒐集所有有利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無論是匯款紀錄、收據、對話紀錄(簡訊、LINE、Email)、契約書、證人證詞、甚至是筆跡鑑定報告等,任何能證明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或本票偽造的證據,都請妥善保存並整理。
- 在時限內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通常是在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通常會同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重要提醒: 收到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通知時,切勿拖延,因為一旦錯過時機,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挽回。
結語:為自己的權益奮戰!
收到本票裁定固然令人不安,但它絕不代表您就此束手無策。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這項法律武器,您仍有機會推翻不合理的強制執行。關鍵在於及時行動、積極蒐證,並清楚了解您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懂法者的,為自己的權益奮戰,您並不孤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本票裁定後,我還有什麼機會可以反擊?
A: 您還有機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票裁定不具實質確定力,讓您有機會向法院主張債權不成立、已消滅或有妨礙請求的事由。關鍵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行動,一旦錯過時機,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挽回。
Q: 我該怎麼證明我不用還錢?
A: 這取決於您的抗辯理由。若主張已清償,需提供匯款紀錄、收據、對話紀錄等。若主張未收到借款(原因關係不存在),則對方需證明已交付。若主張本票偽造,則對方需證明本票為真。證據越完整、越具體,對您越有利。
Q: 如果本票不是我簽的怎麼辦?
A: 您可以主張本票偽造。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若您否認簽名,舉證責任會回到執票人身上,由對方證明本票為真。您可以考慮申請筆跡鑑定來支持您的主張,並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本票非您所簽發。
Q: 本票裁定下來後,我可以拖延時間嗎?
A: 絕對不能拖延!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實務上,一旦法院核發了「債權憑證」,就可能被認定為執行程序終結,您將喪失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時間對您非常不利,務必立即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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