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或「債權憑證」,頓時感到一陣茫然,擔心債務將無止盡地追著您跑?身為本票債務人,面對這些法律文件,了解其背後的意義與您的權益至關重要。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本票裁定、債權憑證的法律概念,以及您可能面臨的狀況與應對方式。
一、本票裁定:它不是最終判決,您還有機會!
當債權人聲請法院對本票進行強制執行時,會先取得一份「本票裁定」。這份裁定是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而來: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表示債權人可以憑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並依此裁定進行強制執行。然而,請注意,這份「本票裁定」雖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但它屬於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本票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並不會實質審理您與債權人之間債務的真偽、是否已清償等問題。這對您來說是個重要訊息:它不代表您已「確定」欠這筆錢,您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您的權利。
二、債權憑證:債權人無法查到財產時的「記帳單」
如果債權人拿著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卻發現您名下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執行,法院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發給債權人一份「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債權憑證」並不是一張新的債務證明,它只是證明債權人曾經聲請過強制執行,但因為您當時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所以法院發給他這張憑證,讓他可以日後再繼續追討。這張憑證本身並不會改變原本的債務性質,也不會讓您的債務「重新開始」計算。它就像一張「記帳單」,提醒債權人這筆債務還存在。
三、本票原本的重要性:債權人追討的「關鍵證明」
本票是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的權利行使與票據的實際佔有密不可分,這稱為「提示性」。因此,無論債權人是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持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執行,甚至是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原則上都必須向法院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他確實是這張本票的合法持有人。
生活情境案例:本票遺失,債權人追討卡關?
案例一:債權憑證換發,本票原本仍是關鍵
小陳多年前向朋友阿華借錢,簽了一張本票。後來阿華拿著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但小陳當時名下沒有財產,所以法院發給了阿華一張「債權憑證」。多年後,阿華想再次追討,並向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卻被法院要求提出那張原始的本票原本。但阿華因為時間久遠,本票原本早已遺失,法院因此駁回了他的聲請。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27號民事裁定)告訴我們,即使債權人已經取得了債權憑證,在日後聲請換發或再次執行時,法院仍會嚴格要求提出本票原本。這顯示了本票原本在法律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案例二:公示催告不等於除權判決
另一位債權人小李,他的本票也不幸遺失了。他很著急,立刻向法院聲請了「公示催告」程序,並在報紙上公告。在公示催告程序進行中,他以為這樣就可以替代遺失的本票,於是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結果卻被法院駁回了。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91號民事裁定)強調,僅僅聲請公示催告是不夠的。債權人必須完成公示催告程序,並取得法院的「除權判決」,才能正式替代遺失的本票原本,作為聲請強制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的依據。
這對您身為債務人有何意義?
如果債權人遺失了本票原本,而又沒有取得「除權判決」,那麼他要繼續對您進行強制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就會面臨很大的困難。您可以觀察債權人是否能提出本票原本,或是否有除權判決。
四、債務人異議之訴:捍衛您權益的途徑
前面提到,本票裁定僅是形式審查,不確定實體債務關係。因此,如果您認為債務不成立、已清償、金額有誤,或有其他理由不應支付,您可以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這條法規賦予您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債權人的請求提出異議的權利。透過這個訴訟,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實體上的權利,例如:
- 債務根本不存在:例如本票是偽造的、或您根本沒有簽發。
- 債務已清償:您已經還錢了,但債權人仍要追討。
- 債務已罹於時效:本票的追索權有時效限制,如果超過時效,債權人就不能再向您請求。
五、結論:了解權利,積極應對
面對本票債務,了解法律規定是您自保的第一步。本票裁定不等於最終判決,債權憑證也非新的債務,而本票原本的提示更是債權人能否順利追討的關鍵。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本票原本,或您對債務本身有異議,請務必積極了解您的權利,並思考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記住,法律是保障權益的工具,即使身為債務人,您也有權利捍衛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本票裁定和一般民事判決有什麼不同?
A: 本票裁定是法院依據《票據法》進行的「非訟事件」程序,主要審查本票的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目的在於快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它不具有確定實體債務關係的效力,也就是說,法院沒有審查您是否真的欠錢、欠多少錢。而一般民事判決(如借貸訴訟判決)則是經過雙方辯論、法院實質審理後,才確定債務關係是否存在、金額多寡,其效力更為嚴謹。
Q: 債權人拿著「債權憑證」來追討,這筆債務會不會無限期地存在?
A: 不會無限期存在。債權憑證的核發,會使原本債務的消滅時效中斷,並自憑證核發時重新起算。對於經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確定的請求權,其重行起算後的時效期間為五年。這意味著債權人必須在取得債權憑證後的五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或換發憑證,否則債務可能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再追討。您應留意憑證上的核發日期。
Q: 如果我對本票的債務有爭議,例如覺得金額不對或根本沒欠錢,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後,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這個訴訟中,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不成立、已清償、金額有誤,或有其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這是一個捍衛您實體權利的關鍵途徑,建議您盡快諮詢專業律師協助。
Q: 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為什麼法院會要求他提供本票原本?
A: 因為本票是一種「提示證券」,其權利行使與票據的佔有密不可分。債權憑證只是原執行名義(本票裁定)的證明,它本身不具備本票的實體權利證明效力。因此,無論是第一次執行、再次執行或換發憑證,債權人仍需提出本票原本(或經除權判決替代的證明),以證明他仍然是該本票的合法權利人,才能繼續行使追討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