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非萬靈丹:商業債權人自保與風險應對
您作為商業債權人,手握一張本票,並已聲請法院裁定獲准強制執行,原以為債權追討已十拿九穩。然而,當債務人突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您是否會感到困惑與焦慮?「律點通」提醒您,本票裁定並非萬靈丹,其背後隱藏的法律風險,商業債權人務必深入了解。
本票裁定:快速卻非絕對的執行力
本票裁定是《票據法》賦予執票人(債權人)的一種快速追索權利,讓您無需經過漫長的訴訟,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無疑是商業活動中加速債權回收的重要工具。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然而,這份裁定雖然具有執行力,卻不具實質確定判決之效力。這意味著,法院在核發本票裁定時,僅審查本票形式上的要件是否符合,並未實質審查您與發票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債務人仍有權利對此裁定提出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本票裁定這類「不具確定判決效力」的執行名義出現時,債務人若認為債權根本不存在、已消滅,或有其他妨礙您請求的事由,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藉此排除或撤銷不當的強制執行。
「對人抗辯」:本票無因性下的例外
票據原則上具有「無因性」,即票據權利獨立於其基礎原因關係(如借貸、買賣)。但這項原則在直接前後手之間卻有例外。這就是《票據法》第13條所規範的「對人抗辯」。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反面解釋是:如果您與發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發票人就可以主張其與您之間存在的基礎原因關係(例如借貸關係)不存在、無效或已消滅等事由,來對抗您請求給付票款。這代表,您必須證明該基礎原因關係的真實性。
借貸關係的關鍵:金錢是否已實際交付?
在商業往來中,本票常被用來擔保金錢借貸。然而,根據《民法》規定,金錢借貸契約(消費借貸)是一種「要物契約」。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這表示,除了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之外,您還必須實際將金錢交付給對方,借貸契約才算正式成立。若您無法證明金錢已交付,即使有本票,也可能面臨債權不存在的風險。此時,舉證責任將落在您(執票人)身上,您必須證明借款已實際交付。
實務案例解析:債權人應警惕的教訓
以下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讓您更了解可能面臨的挑戰:
案例一:未證明借款已交付,本票債權遭撤銷
某甲公司(發票人)因資金周轉困難,向乙企業(執票人)簽發一張500萬元的本票。乙企業後來持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料,甲公司卻主張,雖然簽發了本票,但乙企業從未實際交付過這筆500萬元借款,因此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甲公司與乙企業之間雖約定為消費借貸,但乙企業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已實際將500萬元交付給甲公司。由於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金錢未交付則契約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乙企業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
給商業債權人的啟示: 僅有本票或借貸合意是不夠的!您必須有明確的金流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有簽收的現金收據),才能證明借款已實際交付。
案例二:實際借款金額與本票面額不符,債權部分不存在
丙企業(發票人)向丁企業(執票人)借款,簽發一張4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然而,丁企業實際只匯款176萬元給丙企業,其餘款項聲稱是預扣利息或違約金。丁企業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後,丙企業提起訴訟,主張本票債權僅於實際收到的176萬元範圍內存在,超過部分應屬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定,金錢借貸契約的本金金額應以實際交付借用人的金額為準。丁企業無法證明實際交付超過176萬元的借款,因此法院判決確認本票於超過新臺幣176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該部分的強制執行程序。
給商業債權人的啟示: 本票面額應與實際借款金額相符。若有預扣利息或其他費用,應在契約中明確載明,並確保實際交付金額與本票面額的合理性,否則可能面臨債權被部分否認的風險。
商業債權人自保的實務建議
為了避免您的本票債權面臨挑戰,以下是您應採取的關鍵措施:
- 簽訂完整書面契約: 務必簽訂詳細的借貸契約或其他原因關係契約,清楚載明借貸金額、交付方式、還款條件、利息計算、違約條款等,並由雙方簽名蓋章。
- 保留完整金流證明: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優先使用銀行轉帳或匯款,並保留所有交易紀錄。若必須使用現金,請務必請對方簽署詳細的現金收據,並註明款項用途。
- 本票面額與實際債權相符: 確保本票上的金額與實際發生的債權金額一致。若有分期交付或預扣費用,應在契約中清楚說明,避免日後爭議。
- 債務清償後立即返還本票: 當債務人清償完畢後,應立即將本票返還給發票人,並取得對方簽署的「債務清償證明」或「本票收回證明」,以杜絕後患。
結論
本票裁定確實是商業債權人快速追討債務的利器,但其執行力並非絕對。作為精明的商業債權人,您必須了解其「非實質確定力」的本質,並預防債務人可能提出的「對人抗辯」。透過完善的書面契約、清晰的金流證明,以及對法律規定的透徹理解,您才能有效防範風險,確保您的債權得到最堅實的保障。記住,事前預防永遠勝於事後彌補,讓您的每一次放款都安心無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本票裁定已經下來了,為何債務人還能反駁我的強制執行?
A: 本票裁定雖然能讓您快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但它屬於「非訟事件」,不具有實質確定判決的效力。這表示法院在核發裁定時,只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並未實質審查您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債務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主張債權不成立、已消滅或有其他抗辯事由,進而排除或撤銷強制執行。
Q: 我已經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了,還需要另外簽借貸契約嗎?
A: 強烈建議您除了本票之外,務必簽訂書面借貸契約。雖然本票本身是獨立的票據,但在您與發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時,發票人可以主張「對人抗辯」,質疑基礎原因關係(如借貸)是否存在。若沒有書面契約,您在訴訟中需要證明借貸合意和借款交付的事實,會增加舉證困難度。書面契約能明確約定借款金額、交付方式、還款條件等,是您最有利的證據。
Q: 我如果把錢給對方現金,沒有銀行匯款證明怎麼辦?
A: 若您必須以現金交付借款,請務必請對方簽署詳細的現金收據。收據上應載明借款金額、交付日期、雙方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並註明款項用途為「借款」。最好能有第三方見證人簽名,或全程錄影存證。但最保險的方式仍是透過銀行轉帳,留下不可抹滅的金流紀錄。
Q: 債務人說他只收到部分款項,本票面額卻是全額,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債務人主張只收到部分款項,而本票面額是全額,您必須針對「實際交付的完整金額」負舉證責任。這通常發生在有預扣利息、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的情況。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本票面額與實際債權的合理性,例如:明確載明預扣費用條款的借貸契約,或證明其他款項已交付的證據。否則,法院很可能只會認定您實際交付的金額部分債權存在,而超過部分則會被確認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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