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商業活動中,遠期支票是常見的支付工具,它能彈性運用資金,卻也潛藏著不容忽視的風險。身為票據收受人,您是否曾擔心支票到期無法兌現?或是發票人財務狀況惡化,導致權益受損?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遠期支票的法律風險與自保策略,讓您收受支票時,能更安心、更有保障。
遠期支票,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特性
首先,了解「遠期支票」的定義至關重要。它指的是實際簽發日期早於票據上所載發票日的支票。這意味著,您必須等到支票上記載的發票日之後,才能將支票拿到銀行提示付款。
《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這條文明確指出,在票載發票日之前,銀行將會拒絕您的付款提示。因此,收受遠期支票時,務必留意其兌現時間的限制。
發票人的支付責任與您的追索權
當您收到支票,最關心的就是發票人的支付承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發票人對支票的支付負有明確的擔保責任。 《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這確立了發票人必須依照支票上記載的金額支付票款的義務。
如果支票到期後不獲付款(俗稱「跳票」),您可以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第134條:「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這條文是遠期支票收受人的一大保障。即使您因故錯過了《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例如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省市者為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人對您的支付責任依然存在。然而,為保全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仍建議您盡量在法定提示期限內向銀行提示付款。
發票人財務惡化?提前保全債權的「將來給付之訴」
萬一發票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而您的遠期支票尚未到期,難道只能眼睜睜看著支票變廢紙嗎?不!法律賦予您提前採取行動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債權人請求將來給付者,須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始得為之。」 這就是「將來給付之訴」。當您有充分證據證明發票人「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時(例如發票人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您就可以在支票到期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發票人於支票到期日給付票款。這能有效預防屆期無法受償的風險。
實務案例:拒絕往來戶的遠期支票,如何提前自保?
小陳經營著一家小型公司,收到客戶老王給付的一張兩個月後的遠期支票。沒想到,一個月後傳來消息,老王的公司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小陳焦急萬分,擔心支票屆期會跳票。 在律師建議下,小陳沒有等到支票到期,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向法院提起了「將來給付之訴」。法院考量老王公司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認定其「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因此判決小陳勝訴。這個案例顯示,面對發票人明顯的財務危機,您可以主動透過法律途徑,預先保全您的債權。
當心詐欺!簽發空頭支票的刑事責任
除了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最讓收受人擔憂的就是遇到惡意詐欺。如果發票人明知其簽發的遠期支票屆期無法兌現,卻仍以此作為交易對價或借款擔保,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這就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是否構成詐欺罪的關鍵在於發票人「自始」是否有詐欺的意圖。單純的財務困難導致跳票,通常被視為民事糾紛;但若有積極證據證明發票人從一開始就打算用無法兌現的支票來騙取財物,例如簽發大量空頭支票、支票來源不明等,就可能構成刑事詐欺。
收受遠期支票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降低風險,保障權益,律點通建議您:
- 審慎評估發票人信用:收受前查詢發票人是否有拒絕往來紀錄,了解其財務狀況。
- 確認支票資訊完整:檢查支票上發票日、受款人、金額、發票人簽章等是否完整無誤。
- 妥善保存交易憑證:保留所有相關契約、收據、出貨單等文件,作為日後舉證依據。
- 注意提示期限:儘管發票人責任不因逾期提示而免除,但為保全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仍建議在法定期限內提示。
- 及早採取法律行動:若發票人有財務惡化跡象,考慮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 評估刑事詐欺風險:若有證據顯示發票人簽發時有詐欺意圖,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結論
遠期支票是便利的商業工具,但收受時務必提高警覺。了解《票據法》賦予您的權利,掌握「將來給付之訴」等法律工具,並學會辨識潛在的詐欺風險,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這些實用的法律知識與操作建議,您將能更從容、更安全地處理遠期支票,確保您的交易安全無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遠期支票後,我什麼時候才能去銀行兌現?
A: 您必須等到支票上所載的「發票日期」之後才能去銀行提示付款。在發票日期之前,銀行會依據《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拒絕您的付款提示。建議您在發票日當天或之後盡快前往銀行辦理。
Q: 如果支票到期後跳票了,我對發票人還有權利嗎?
A: 有的!即使您錯過了《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例如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省市者為發票日後7天或15天),發票人依據《票據法》第134條規定,仍需對您負責支付票款。不過,為了保全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仍建議您在期限內提示並作成拒絕證書。
Q: 我得知發票人財務狀況很差,甚至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但遠期支票還沒到期,我能做什麼來保全我的錢?
A: 您可以考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如果發票人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這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您就可以提前向法院請求判決發票人於支票到期日給付票款,預先保障您的債權。
Q: 我收到遠期支票後,如果發現發票人根本沒錢,可以告他詐欺嗎?
A: 單純的財務困難導致跳票,通常被視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不一定構成詐欺。要告詐欺,關鍵在於證明發票人「自始」簽發支票時,就明知支票無法兌現,且意圖以此詐騙您的財物。這需要積極證據,例如發票人簽發大量空頭支票、支票來源不明,或在極度惡化財務狀況下仍持續以支票交易等,才能提高詐欺罪成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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