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支票,您真的懂嗎?中小企業主必讀的風險指南
親愛的中小企業主們,您是否也曾為了方便客戶或配合交易習慣,而收受遠期支票呢?遠期支票雖然能給予發票人彈性的付款時間,但對收受者而言,其中潛藏的法律風險卻不容小覷。從支票到期跳票、發票人信用破產,到支票被轉讓後的責任歸屬,每個環節都可能讓您的營收大打折扣。作為您的「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遠期支票的法律眉角,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商場上收支票時,能更有保障、更安心。
什麼是遠期支票?
簡單來說,遠期支票就是您今天收到,但上面寫的發票日期卻是未來某一天(例如三個月後)的支票。在票載發票日之前,您是不能拿去銀行兌現的。它的本質仍然是支票,適用《票據法》的嚴格規定。
遠期支票的兩大核心法律原則
了解以下兩個原則,能幫助您釐清支票的權利義務關係:
1. 文義性:支票上寫什麼,就負責什麼
《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您在支票上簽名(無論是發票人、背書人),就必須依照支票上寫的文字內容負責任。例如,支票上寫明金額是十萬元,您就得支付十萬元。這讓支票交易非常明確,減少了爭議空間。
2. 無因性:支票歸支票,交易歸交易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無因性」是支票流通的關鍵。它表示支票一旦簽發,就與背後的交易原因(例如買賣契約、借貸關係)分開。即使您與發票人之間有其他合約糾紛,發票人原則上也不能以此來拒絕支付您手中的支票。這確保了支票在市場上可以順暢地轉讓流通。但請注意,如果執票人是「惡意」取得支票(明知支票有問題還收受),這個原則就不適用了。
遠期支票的四大法律風險與實務應對
風險一:到期跳票怎麼辦?追索權與時效
當您手中的遠期支票終於到了發票日,興沖沖地拿去銀行卻發現跳票,這時候該怎麼辦?
您作為執票人,有權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要求支付票款。但要行使追索權,您必須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提示付款。
《票據法》第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務必在上述期限內提示付款!雖然逾期提示通常不影響您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因為發票人對支票支付負有擔保責任,除非您怠於提示造成發票人損害,發票人才有機會主張賠償),但卻會讓您喪失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
此外,權利都有時效限制:
《票據法》第22條:「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這表示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只有一年,對背書人等前手則僅有四個月。時間一過,您的權利就可能消滅,因此務必及時採取行動。
風險二:發票人信用破產,錢還拿得到嗎?「將來給付之訴」的應用
想像一下,您收到一張三個月後的遠期支票,結果一個月後發現發票人公司無預警倒閉,或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這時候您還傻傻等到期日嗎?
別擔心!法律提供了一種預防性措施,叫做「將來給付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保護債權人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這條文賦予您在清償期(也就是支票發票日)還沒到之前,如果債務人「顯然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例如發票人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您可以提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發票人到期時給付票款。這對於保全您的債權非常重要。
【案例故事一:預見危機,及早行動】
陳老闆經營一家小型貿易公司,收到客戶王先生開立的一張遠期支票,票載發票日是三個月後。沒想到,兩個月後,陳老闆從業界消息得知王先生的支票存款戶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陳老闆心想:「如果等到三個月後再拿去兌現,肯定跳票,到時候再打官司可能為時已晚。」
於是,陳老闆諮詢了律師。律師建議他,由於王先生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顯然屆時無法兌現支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6條「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的條件。陳老闆便在支票到期前,向法院提起了「將來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在支票發票日給付票款。最終,法院支持了陳老闆的主張,讓他得以預先保全債權,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預見遠期支票可能無法兌現時,不應坐以待斃,而是可以主動出擊,利用法律工具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風險三:支票被轉讓,還能主張抗辯嗎?「惡意取得」的挑戰
有時候,您收到的遠期支票可能不是發票人直接給您的,而是經過好幾手背書轉讓才到您手上。如果發票人或中間的背書人聲稱這張支票有問題,例如是詐騙所得,這時候您還能順利兌現嗎?
這就回到前面提到的「無因性」原則。原則上,發票人不能以他與您前手之間的糾紛來對抗您。除非您是「惡意取得」這張支票。
《票據法》第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所謂「惡意」,是指您在取得支票時,明知道這張支票有瑕疵或前手有不法情事。在實務上,要證明執票人是惡意取得,舉證責任通常落在主張抗辯的票據債務人(例如發票人)身上。如果無法舉證,您作為執票人,即使前手有問題,通常仍能主張票據權利。
【案例故事二:支票轉手,責任不變】
李老闆向供應商張先生購買了一批貨物,並以自己公司開立的一張遠期支票支付貨款。張先生因為急需資金,將這張支票背書轉讓給了另一位合作夥伴林小姐,以抵銷部分債務。支票到期後,林小姐將支票提示付款,卻被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
林小姐向李老闆的公司請求支付票款。李老闆的公司抗辯說:「這張支票是給張先生的,我們跟林小姐沒有直接交易,而且我們跟張先生還有一些貨物品質的爭議,不應該付錢給林小姐。」
然而,法院判決李老闆的公司必須支付票款給林小姐。法院強調,支票具有「文義性」和「無因性」,李老闆的公司作為發票人,就必須依照支票上的記載負責。除非能證明林小姐是「惡意」取得這張支票,否則李老闆的公司不能以與張先生之間的交易糾紛來對抗林小姐。這個案例再次證明了支票的強大流通力與發票人的責任。
風險四:銀行無故拒付,執票人有權利嗎?
雖然不常見,但如果發票人帳戶明明有足夠的存款,銀行卻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執票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追討嗎?
實務上,對於這個問題曾有不同看法,但目前法院傾向認為,在發票人有足夠存款且銀行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的情況下,執票人對銀行享有直接的訴權,可以請求銀行支付票款,且時效長達十五年。這為執票人多提供了一層保障,但通常會先向發票人追索。
中小企業主收受遠期支票的實務自保術
為了保障您的企業權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審慎評估發票人信用:在收受遠期支票前,盡可能透過公開資訊(如公司登記資料、是否有訴訟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戶等)或徵信管道,了解發票人的信用狀況和償債能力。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
- 妥善保管支票:支票是重要的有價證券,務必妥善保管,避免遺失、毀損或被盜用。
- 注意提示期限:務必在支票票載發票日後,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逾期可能喪失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
- 保留原因關係證據:雖然支票具有無因性,但為預防爭議,仍應保留與支票交易相關的所有契約、憑證、對話紀錄等,作為未來可能主張權利或反駁惡意取得抗辯的證據。
- 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 若支票到期後遭退票,應立即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 若在票載發票日前,已知發票人有「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例如發票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公司倒閉等),應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先保全債權。
- 留意特殊支票:
- 空白授權支票:若收到發票日或金額空白的支票,需特別小心,確保授權範圍明確,以免被濫用。
-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這類支票只能由受款人提示付款,無法再轉讓給他人,會影響資金調度。
結論:收受遠期支票,謹慎為上
遠期支票在商業交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其潛在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作為中小企業主,理解《票據法》的核心精神,掌握付款提示、追索權、將來給付之訴等關鍵法律工具,並在實務操作中保持警惕,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透過事前審慎評估、事中妥善管理、事後及時應對,您將能更從容地面對遠期支票帶來的挑戰,確保企業資金的安全與穩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遠期支票到期後跳票,我該怎麼辦?
A: 一旦遠期支票到期後遭銀行退票,您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應保留退票證明。接著,您可以依《票據法》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若有)行使追索權,請求支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的利息。請注意,對發票人的追索權時效為一年,對背書人則為四個月,務必在時效內採取法律行動,例如發函催告或提起訴訟。
Q: 收到遠期支票,但發票人最近營運不佳,我能提早採取行動嗎?
A: 可以的。如果發票人有「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例如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公司倒閉或有其他明確證據顯示屆期將無法兌現,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這能讓您在支票到期前,預先透過法院判決確認債權,有助於未來強制執行,避免等到期後才發現為時已晚。
Q: 如果我收到的遠期支票被背書轉讓過好幾手,發票人還有責任嗎?
A: 發票人對支票的支付負有最主要的擔保責任,即使支票經過多手背書轉讓,只要您是合法取得支票的執票人,發票人原則上仍需依支票文義負責。這就是支票「無因性」的體現。除非發票人能證明您是「惡意取得」這張支票(例如您明知支票有瑕疵還收受),否則他不能以與前手之間的糾紛來對抗您。
Q: 遠期支票的「提示期限」和「時效」有什麼不同?沒在期限內提示會有什麼影響?
A: 提示期限是您必須將支票拿去銀行提示付款的期限,通常是發票日後7或15天。若未在期限內提示,您將喪失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但通常不影響您對發票人本身的付款請求權。 時效是您向發票人或前手請求支付票款的法律期限。對發票人的時效是一年,對前手則是四個月。若超過時效,您的權利將因時效消滅而無法透過訴訟主張。兩者不同,但都非常重要,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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