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卻覺得債務不存在?「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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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本票因其流通性與執行便利性,常被廣泛使用。然而,當您收到一份本票裁定,卻發現自己從未向對方借款,或是這筆債務早已清償,此時,您可能會感到困惑與焦慮。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引導您了解如何透過「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一、什麼是「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
當您與執票人(持有票據的一方)就票據債權是否存在產生爭執,且若不透過訴訟釐清,您的法律地位將面臨不確定或受損的風險時,您便可以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這類訴訟的法律基礎是《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簡單來說,當您作為發票人(簽發本票者)認為本票債務根本不存在,而執票人卻持有本票並可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您的法律地位已處於不確定狀態,此時提起確認之訴,就是為了透過法院判決,明確這筆債權不存在,以解除您的困擾與風險。
二、票據訴訟中的「無因性」與「對人抗辯」
票據之所以被廣泛使用,其中一個重要特性就是「無因性」。這表示票據一旦簽發,其效力原則上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相互獨立。這也讓票據訴訟變得有些特別: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這兩條法條告訴我們,原則上,您不能用您與前手之間的問題來對抗現在的執票人。但凡事有例外!如果執票人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或者他們是「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那麼您就可以用「對人抗辯」來對抗他,主張這筆債權不存在。這也是您在訴訟中可以努力的方向。
三、關鍵!票據債權不存在的「舉證責任」
在法庭上,誰要證明什麼,是訴訟勝敗的關鍵。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在「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中,您作為原告,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原則上您就必須舉證證明這個「不存在」的事實。而執票人(被告)則會主張債權存在,他們也需要就其有利的事實舉證。
然而,票據的「無因性」讓舉證責任分配在實務上存在一些爭議:
- 最高法院的見解:通常認為,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原則上不需證明基礎原因關係存在。如果您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則需由您自己負舉證責任。
- 部分高等法院的見解:則認為一旦發票人提出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的抗辯,舉證責任可能會「轉換」給執票人,要求執票人證明原因關係存在的積極事實。
重要提醒:儘管票據具有無因性,但如果基礎原因關係是「金錢借貸」這類「要物契約」,則貸與人(通常是執票人)仍需就「金錢交付」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對您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抗辯突破口!
四、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案例一:最高法院釐清舉證責任的原則
一位發票人小陳,突然收到一份本票裁定,對方是已故朋友的兒子。朋友兒子主張這張本票是小陳向他父親借款的擔保。但小陳堅稱從未向朋友借錢,於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由於票據的無因性,執票人原則上不需證明借款關係存在。**小陳作為原告,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沒有借錢」這個事實,才能推翻本票的效力。**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時,您需要積極蒐集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
案例二:金錢借貸的特殊舉證要求
另一位發票人阿美,簽了一張本票給大華,聲稱是要向大華借款。但阿美表示大華從未實際交付借款,因此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大華則抗辯說,他已經依照阿美的指示,將款項匯入了阿美指定的第三人帳戶。
法院審理後認為,金錢借貸屬於「要物契約」,意思是除了雙方同意借貸外,還必須有「金錢交付」的事實,契約才算成立。因此,**大華作為貸與人,必須舉證證明他確實有將錢交付給阿美或阿美指定的對象。**在這個案例中,大華成功提出了匯款證明,法院最終駁回了阿美的訴訟請求。這提醒我們,如果您的訴訟涉及金錢借貸,對方必須證明有實際交付款項,否則您就有機會勝訴。
五、原告必看!票據訴訟的應戰策略
身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原告,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應戰策略:
- 妥善保管與核對票據資訊:在簽發任何票據前,務必仔細核對所有記載事項。若不幸遺失空白票據或已簽發的票據,應立即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以防範未然。
- 明確基礎原因關係並保留證據:簽發票據時,務必釐清其背後的原因關係。保留所有相關的契約、協議書、對帳單、匯款紀錄、通訊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證明債權不存在的重要依據。
- 及時主張抗辯並採取行動:當您認為票據債權不存在或有其他抗辯事由時,應立即向執票人提出質疑,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若協商無果,應果斷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
-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您需要就您的抗辯事由(例如:原因關係不存在、已清償、票據遭竊取、執票人惡意取得等)負舉證責任。因此,務必積極蒐集所有能支持您主張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詞、通訊紀錄、交易明細、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等。
- 預測與準備對方的舉證:了解執票人(被告)可能會如何證明債權存在。特別是如果涉及金錢借貸,他們必須證明金錢交付的事實。您可以針對這些點進行反駁與質疑。
結論
面對本票訴訟,了解法律規定並積極準備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從確認之訴的法律上利益、票據的無因性與對人抗辯,到最核心的舉證責任分配,每一步都不能輕忽。雖然票據訴訟複雜,但只要您掌握這些基本原則,妥善蒐集證據,並制定周全的訴訟策略,您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收到本票裁定,但從未簽過這張本票,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從未簽發過該本票,您可以主張該本票為偽造或變造。此時,您應立即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提供筆跡鑑定、證人證詞或相關證據,證明本票上的簽名並非您本人所簽發,或票據內容有被竄改。同時,建議您向警方報案,留下紀錄。
Q: 如果本票的基礎借貸關係已經還清,但對方仍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A: 若您已清償債務,應立即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債務已清償的抗辯。您需要提供所有能證明清償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收據、對帳單、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務必保留好這些證據,以證明您的主張。
Q: 對方是從第三人手中取得的本票,我能主張對第三人的抗辯嗎?
A: 根據《票據法》的「無因性」原則,原則上您不能以您與第三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現在的執票人。但有例外情況:若您能證明現在的執票人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或者他們是「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則您仍可主張對人抗辯。這需要您提供具體證據來證明執票人的惡意或過失。
Q: 如果我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後,對方還是拿本票去強制執行,我能怎麼辦?
A: 當您提起確認之訴後,為避免對方繼續強制執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這類聲請旨在暫時阻止對方利用本票裁定進行財產查封、扣押等執行程序,直到確認之訴有最終結果為止。您需要提供擔保金,並說服法院有急迫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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