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因空頭支票問題而焦頭爛額,卻又被牽扯上「背書偽造」的指控嗎?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困境,您或許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背書偽造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釐清現況,捍衛自身權益。
什麼是「背書偽造」?為什麼這麼嚴重?
在票據交易中,支票或本票的「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同時也負擔起票據的擔保責任。而「背書偽造」則是指未經授權,擅自在他人名下簽署或蓋章於票據背面。這不僅僅是財務糾紛,在法律上,這觸犯了嚴重的刑事罪名,可能導致您面臨牢獄之災。
您可能面臨的刑事指控
當您被指控背書偽造時,主要可能涉及以下幾項《中華民國刑法》的罪名:
1. 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這是最直接相關的罪名。支票或本票的背書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文書」。未經授權而偽造背書,即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而將這張偽造背書的票據交付他人使用,使其發生效用,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在實務上,偽造行為通常會被行使行為所吸收,直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詐欺取財罪
如果您的背書偽造行為,是為了讓對方誤信票據有真實的背書擔保,進而交付財物(例如:借款或貼現),那麼您還可能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
3. 想像競合犯
當您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論處,通常會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來判刑。
以下表格簡要說明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
| 罪名 | 相關法條 | 構成要件(簡要) | 刑度(最高) |
|---|---|---|---|
| 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10條 | 無權製作或變更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16條 | 將偽造之文書提出於外部,使其發生文書應有之效用 | 依偽造文書罪之規定處斷 |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致受損害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法條解析:這些罪名到底在說什麼?
了解了罪名,我們來看《刑法》怎麼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條指出,只要您未經同意,擅自簽署他人姓名或蓋用他人印章在支票背書上,且這個行為客觀上可能造成他人損失,就符合了偽造私文書的構成要件。即使最終沒有實際損失發生,只要有損害的可能性,就可能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是偽造私文書罪的延伸。當您偽造背書後,如果將這張支票交給他人,讓它發揮了作為擔保或轉讓的功能,這就是「行使」行為。實務上,通常會直接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來論處,因為偽造的目的是為了使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偽造背書是為了騙取財物,例如拿著偽造背書的支票去借錢,讓對方誤以為有真實的背書擔保而把錢給您,那麼就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這條罪名的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有「不法取得財物」的意圖。
此外,若有偽造的簽名或印文,法院也可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真實案例:他們是怎麼被判的?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律的適用:
案例一:背書偽造又詐財,罪加一等
一位公司負責人甲先生,在公司資金周轉不靈時,為了向汪先生和乙先生借錢,竟未經上市公司董事長羅先生的同意,擅自在多張支票背面偽造了「羅梭賢」的簽名,並持這些支票向汪、乙二人貼現,成功詐得千萬元款項。事後,當支票無法兌現且羅先生否認背書時,甲先生的行為被揭發。
法院判決指出,甲先生利用被害人對「羅先生」是上市公司董事長的信任,以「羅梭賢」的偽造簽名矇混,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這已構成詐欺取財罪。同時,偽造支票背書的行為本身,也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由於甲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這兩項罪名,法院最終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偽造背書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兩罪將會同時成立,後果將更為嚴重。
案例二:偽造背書只為擔保債務,詐欺罪可能不成立?
林老闆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賴先生借款。賴先生要求林老闆提供其兒子小林背書的支票作為擔保,但小林拒絕背書。林老闆情急之下,竟擅自在面額新臺幣1,000萬元的支票上偽造了小林的背書,並將這張支票交付給賴先生作為借款擔保。事後,小林否認背書,賴先生才發現受騙。
法院審理後,認定林老闆的行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然而,在詐欺罪的部分,法院認為,雖然林老闆偽造了背書,但其主觀目的僅是為了擔保債務,而非意圖不法取得賴先生的財物(因為借款行為本身是真實的,且林老闆仍有還款義務),因此難以認定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成立詐欺罪。
這個案例強調了「不法所有意圖」在詐欺罪構成上的重要性。即使有偽造背書的行為,若無明確的詐欺意圖,僅為擔保債務,則可能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空白支票上的背書偽造,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支票是空白的,背書偽造還算數嗎?」這是一個常見的疑問。實務上,即使是未填寫發票日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支票」,只要執票人有權利補充記載,那麼在空白支票上偽造背書,仍足以對被偽造者產生潛在的損害風險。因此,法院多數見解仍認為,這種行為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面對指控,您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幸被指控背書偽造,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應對策略:
- 釐清事實,坦承不諱:如果確實有偽造背書的行為,建議您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這通常能讓法院認定您「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
- 積極和解,爭取機會:主動與被害人協商,達成民事和解並履行賠償。這不僅能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也能展現您的負責態度,是爭取緩刑或減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 證據保全,捍衛權益:收集所有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如果背書並非您偽造,您可以提供筆跡鑑定、印鑑比對、不在場證明或證人證詞等。如果您的目的僅為擔保債務而非詐欺,則需提供相關的借貸契約、還款紀錄、財務狀況證明等,以證明您缺乏「不法所有意圖」。
- 理解法律,準備答辯:了解您可能面臨的罪名、構成要件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這能幫助您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更清楚地表達您的立場和辯護理由。
結論
空頭支票被告若涉及背書偽造,將面臨嚴峻的刑事責任。這不僅關乎金錢,更可能影響您的自由。務必認真對待這些指控,理解相關的法律條文,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透過釐清事實、積極和解、保全證據,您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捍衛自身權益,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簽的支票,背書不是我簽的,會怎樣?
A: 若背書並非您本人簽署或授權,而是他人偽造,則您不會因此背書而負擔票據責任。但若您被指控為偽造者,則可能面臨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的刑事責任。關鍵在於釐清背書的真實性與偽造行為的歸屬,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背書非您所為。
Q: 如果我不是故意要詐欺,只是想擔保債務,還會被判詐欺嗎?
A: 詐欺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您偽造背書的目的僅是為了擔保既存債務,且無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可能僅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不成立詐欺取財罪。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動機、財務狀況及事後還款態度等來認定。
Q: 空白支票上被偽造背書,還有法律效力嗎?
A: 即使是未填寫發票日期、金額等必要事項的「空白支票」,實務上多數見解仍認為,只要執票人有權利補充記載,偽造背書仍足以對被偽造者產生損害風險,因此仍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Q: 我該怎麼證明背書不是我偽造的?
A: 您可以提供筆跡鑑定、印鑑證明比對、證人證詞、或任何能證明您當時不在場或未曾接觸該票據的證據。若能證明背書是他人偽造,且您對此不知情,則可有效抗辯。
Q: 如果我承認偽造背書,會比較好嗎?
A: 若您確實有偽造背書行為,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通常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若能進一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更有機會獲得緩刑或減刑。
Q: 和解對我有利嗎?
A: 達成和解對被告非常有利。在刑事案件中,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履行賠償,不僅能降低被害人的損害,也能展現您的悔意與負責態度,法院在量刑時會將此列為重要考量,有助於爭取緩刑、從輕發落,甚至在某些輕微案件中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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