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因偽造票據的侵害而感到困惑、憤怒,甚至不知所措嗎?面對突如其來的詐騙,許多被害人最關心的莫過於:「犯人會不會逍遙法外?」、「我的錢還能拿回來嗎?」以及「現在報警或提告,會不會已經超過時效了?」
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專為偽造票據的被害人設計,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台灣法律中關於偽造票據的刑事追訴時效、民事求償管道,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在受害後能更有方向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一、偽造票據,究竟構成什麼罪?
當您發現手上的票據被偽造,或有人利用偽造票據詐騙您時,這涉及的罪名可能比您想像的更複雜。不同的罪名,將直接影響刑事追訴的時效長度。
1.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如果偽造的是如本票、支票等具有「有價證券」性質的票據,且其外觀符合法律規定,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票據的偽造手法足以亂真,且票據本身具備所有法定要件(例如本票必須有發票年月日),偽造者就可能面臨非常重的刑責。
2. 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但請注意! 實務上,如果偽造的票據因為「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例如本票沒有寫發票年月日),那麼依照《票據法》規定,該票據根本無效,不具備「有價證券」的性質。此時,偽造者就不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反而可能轉為「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此外,如果對方是利用偽造票據來騙取您的財物,那麼還會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為什麼這很重要? 因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法定刑較重,追訴時效較長;而「偽造私文書罪」或「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較輕,追訴時效也相對較短。這對您能否成功追訴犯人,有著關鍵性的影響。
二、刑事追訴時效:犯人能逃多久?
「追訴權時效」指的是國家追究犯罪的權利,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就會消滅。這對被害人來說,是決定能否將犯人繩之以法的重要時間限制。
1. 時效期間怎麼算?
追訴時效的長短,是根據犯罪的「最重本刑」來決定的。以下是《刑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
《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白話解釋:
- 起算點: 時效通常從「犯罪行為完成的那一天」開始算。如果犯罪行為是持續性的(例如連續詐欺),則從最後一次犯罪行為結束的那天開始算。
- 期間長度: 例如,「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最重本刑是10年,依現行法規,追訴時效是30年。但如果是「偽造私文書罪」或「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是5年,追訴時效則是20年。
2. 時效會不會停止?
在某些情況下,追訴時效會「停止」計算,例如:
- 檢察官提起公訴。
- 依法應停止偵查。
- 犯人逃匿被發布通緝。
重點提醒: 即使犯人被通緝,時效的停止也不是無限期的!現行法規規定,時效停止期間最長不能超過原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罪名的追訴時效是20年,那麼因通緝而停止的時間最長只能算到約6年8個月(20年 x 1/3)。時間一到,時效就會繼續計算。
新舊法適用: 由於《刑法》第80條曾多次修正,特別是2019年12月6日的最新修正,對於在修正前發生的案件,法院會比較新舊法規,選擇對犯人「最有利」的規定來適用(通常是舊法,因為舊法時效較短,且通緝停止期間為原時效的「四分之一」)。這是一個複雜的計算,建議您尋求專業協助。
三、民事求償之路:錢還能拿回來嗎?
除了追究犯人的刑事責任,您最關心的應該是:「我被騙走的錢,到底能不能拿回來?」這涉及到民事求償,而民事求償也有其時效限制。
1. 票據權利時效
首先,您直接依據票據(如本票或支票)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的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
- 對「本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不行使就會消滅。
- 對「支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發票日起算,1年不行使就會消滅。
2. 重要的「利益償還請求權」
即使您的票據權利因為超過時效而消滅了,您還有機會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對方因為票據時效完成而不用支付票款,但這導致他因此「受有利益」(例如省下原本應該支付給您的錢),您仍然可以向他請求返還這筆「不當得利」。
時效長度: 這個「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的權利,而是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因此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的一般時效,長達15年。時效通常從您的票據權利消滅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這代表即使票據本身的時效過了,您也別輕易放棄,還有機會透過這個管道來追討損失!
四、實務案例解析:從他人經驗看懂時效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上述法律概念。
案例一:沒有發票日期的本票,罪名大不同!
王先生收到一張本票,是對方為了借款所簽發的。沒想到,這張本票竟然沒有寫「發票年月日」,而且簽名也是偽造的。王先生後來發現對方根本沒打算還錢,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發現,這張本票因為欠缺發票日期,依《票據法》規定是無效的,所以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最終,法院將其認定為「偽造私文書罪」及「盜用印章罪」。由於這些罪名的法定刑較輕,追訴時效也較短。法院計算後,認定本案的追訴時效在王先生提告前就已經完成了,因此只能判決「免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偽造票據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一張看似票據的紙張,如果欠缺關鍵要件,可能會讓犯人逃過重罪,甚至因時效完成而免於刑事追訴。被害人務必仔細檢視票據的每一個細節。
案例二:票據時效過了,還有15年的機會!
李小姐在多年前賣車給陳先生,陳先生開了一張本票作為價金。但陳先生收了車款卻遲遲不交車,最後甚至人間蒸發。李小姐手上的本票,因為超過3年時效,已經無法依《票據法》直接向陳先生求償了。然而,李小姐並未放棄,她改依「利益償還請求權」向陳先生提告。
法院指出,雖然本票的權利時效已過,但陳先生因為沒有支付車款而受有利益,李小姐仍可依《民法》上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來追討。這個請求權的時效長達15年,從本票權利時效消滅後開始計算。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票據本身的時效已經過去,也別灰心!「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您求償的另一條重要途徑,而且有長達15年的時效。只要能證明對方因此受有利益,您仍有機會拿回損失。
五、偽造票據被害人自保指南
面對偽造票據的侵害,時間就是金錢,更是追訴犯人的關鍵。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 第一時間報警與提告: 無論您是否確定時效,都應盡快向警方報案,並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報案和提告是啟動法律程序、停止刑事追訴時效的重要一步。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 被偽造的票據原件、任何相關的對話紀錄(訊息、通話錄音)、轉帳紀錄、合約、證人等,都是您提告和求償的關鍵證據。務必保持其完整性,不要自行塗改或損毀。
- 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將犯人繩之以法,民事責任是追回您的財物損失。這兩者是不同的程序,但通常會同時進行。您可以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時,一併附帶民事求償,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 密切關注時效問題: 雖然法律程序會影響時效計算,但您自己也要對刑事追訴時效和民事求償時效有所了解。尤其對於發生較久的案件,更要特別留意。
結論
偽造票據的侵害,往往讓被害人身心俱疲。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捍衛自身權益的機會。無論是追究犯人的刑事責任,還是透過「利益償還請求權」追討財物損失,都有明確的法律途徑和時效規定。理解這些規定,並及時採取行動,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不要輕易放棄,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的票據如果沒有寫發票日期,還能告對方「偽造有價證券」嗎?
A: 不一定。如果票據欠缺發票日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規定,該票據可能不具備「有價證券」的性質。此時,對方就不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可能轉為法定刑較輕的「偽造私文書罪」。這會直接影響刑事追訴時效的長度。
Q: 我被偽造票據騙了錢,除了追究刑事責任,還能把錢拿回來嗎?
A: 可以。除了追究刑事責任,您還可以透過民事途徑向對方求償。首先是依據票據本身的權利(例如本票3年、支票1年),如果時效已過,您還可以主張《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的「利益償還請求權」,其時效長達15年。您需要證明對方因未支付票款而受有利益。
Q: 偽造票據的犯人跑掉了,刑事追訴時效會一直暫停嗎?
A: 不會一直暫停。《刑法》規定,因犯人逃匿被通緝而停止追訴時效,其停止期間有上限。現行法規規定,最長不能超過原追訴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一旦達到這個上限,時效就會繼續計算,直到完成為止。
Q: 我發現被偽造票據已經很久了,現在追究還來得及嗎?
A: 這需要仔細評估。您需要確認具體的罪名(例如是偽造有價證券還是偽造私文書),以及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才能計算刑事追訴時效是否已完成。同時,民事求償方面,票據權利時效(1或3年)可能已過,但「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時效有15年。建議您盡快諮詢律師,協助您判斷時效並採取後續行動。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