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支票退票而憂心忡忡,甚至被列為金融機構的「拒絕往來戶」?這個詞聽起來令人卻步,但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拒絕往來戶」的法律面貌,解析您的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這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傳遞,更是協助您在困境中找到出路的指南。
什麼是「拒絕往來戶」?對我有什麼影響?
「拒絕往來戶」通常是指支票存款戶在一年內發生退票達三張,且未在期限內辦理清償註記,經票據交換所通報後,被金融機構列為停止往來對象。一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將會帶來多重且嚴重的影響:
- 信用評等嚴重受損:這是最直接的衝擊,會導致您或您的企業在所有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分大幅下降,未來申請貸款、信用卡或其他金融服務將寸步難行。
- 無法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在一定期間內,您將無法在任何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嚴重影響商業往來。
- 委任付款關係終止:您與銀行間的支票委託付款關係將因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而終止。
瞭解這些影響後,您可能會問:如果我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但這不是我的錯,或者銀行也有責任,我該怎麼辦?
當您成為「拒絕往來戶」,法律上您可以怎麼看?
當您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特別是認為銀行有疏失時,法律提供了您主張權利的途徑。這主要涉及銀行可能構成的「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
銀行作業疏失:不完全給付與人格權侵害
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支票存款關係,本質上是一種消費寄託與委任的混合契約。銀行有義務妥善處理您的票據事務。如果銀行因為作業上的疏失(例如,未依約定或規定辦理清償註記),導致您被誤列為拒絕往來戶,這就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不完全給付」。
- 《民法》第227條 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表示如果銀行有錯,您有權要求賠償。
- 《民法》第227條之1 更明確指出,如果銀行因債務不履行,導致您的人格權(例如信用、名譽)受損,您可以準用其他條文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銀行不當終止契約或侵權行為:名譽與信用的損害賠償
即使銀行有權終止與您的契約,但如果終止的時機不當,或行為本身構成不法侵害,您仍然可以主張權利。此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派上用場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說明,如果銀行因為故意或過失,例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依約定通知,導致您被不當列為拒絕往來戶,進而侵害您的信用或名譽權,銀行就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重要依據。當銀行不當行為嚴重影響您的信用或名譽,即使沒有直接的財產損失,您仍可依此條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以彌補精神上的痛苦。
真實案例分享:銀行與客戶的法律攻防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是如何被法院應用的。
案例一:銀行終止契約時機不當,仍需賠償!
張先生(化名)因為現金卡債務問題,銀行在某次支票存款契約終止前,並未給予張先生足夠時間處理其支票。結果,張先生的支票因此退票,最終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導致其信用嚴重受損。張先生認為銀行終止契約的時機不當,侵害了他的名譽與信用,於是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銀行確實有權依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但銀行在對張先生不利的時機終止契約,導致他沒有充分時間應對退票事宜,進而成為拒絕往來戶,這種行為仍構成不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應給付張先生新台幣3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銀行雖有契約終止權,但行使時仍需考量誠信原則和客戶權益,避免在不利時機造成客戶不合理損害,否則可能需要賠償。
案例二:銀行作業出包害我變「拒絕往來戶」,但營業損失難求償?
李老闆(化名)經營一家小型貿易公司,某日發現自己被誤通報為存款不足退票3張,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經過調查,發現是銀行嘉義分行在處理清償贖回註記時發生作業疏失,導致這場烏龍。李老闆因此主張公司庫存損失、多筆訂單被取消,造成鉅額財產損失,要求銀行賠償。
法院認定,銀行嘉義分行確實因作業疏失導致李老闆被誤列為拒絕往來戶,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然而,對於李老闆主張的庫存損失和取消訂單損失,法院認為他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這些損失與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間有直接且必然的「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李老闆對財產損失的請求,但銀行仍需承擔其作業疏失的責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銀行因疏失造成客戶成為拒絕往來戶,確實有賠償責任。但若要請求財產上的損失,客戶必須提出非常具體的證據,證明損失是直接且必然地因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所致,而非其他市場因素或自身經營問題,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給退票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拒絕往來戶」的困境,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立即採取的實用建議:
- 積極處理退票:一旦發生支票退票,請務必立即與銀行聯繫,並盡快辦理清償註記。這是避免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的最重要步驟。
- 妥善保留所有證據:與銀行往來的任何文件、通知、對話紀錄(包括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簡訊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定期查詢信用報告:您可以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查詢個人或企業的信用報告,確保所有資料正確無誤,及早發現任何異常狀況。
- 保管好您的身分證件與印章:這能有效避免您的身分被冒用,導致無辜受害。
- 及時主張您的權利:如果您認為銀行行為不當導致您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信用受損,應及時向銀行提出異議,並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具體舉證損害:若您打算請求損害賠償,請務必收集所有能證明損失的證據,例如因信用受損而無法獲得貸款的證明、訂單取消的合約、營業額下降的報表等。
結論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確實會帶來許多不便與壓力,但這不代表您束手無策。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參考實務案例,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您仍然有機會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記住,掌握資訊、妥善準備,是您在法律戰場上最有力的武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現自己被誤列為拒絕往來戶,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立即向通報的銀行提出異議,要求銀行查明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確認紀錄是否確實有誤。若銀行不願處理或認定無誤,而您有證據證明是銀行作業疏失,您可以考慮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並要求銀行更正紀錄、賠償損害。
Q: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後,我的信用會受損多久?
A: 根據規定,拒絕往來戶的紀錄會自通報日起揭露一定期間。一般而言,票據退票紀錄在清償註記後會揭露3年,但若未辦理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戶的資訊會揭露5年。這段期間內,您的金融活動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務必盡快處理清償註記。
Q: 我因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導致生意受到嚴重影響,可以要求銀行賠償營業損失嗎?
A: 您可以主張,但實務上要成功請求營業損失賠償,難度較高。法院會要求您提出非常具體的證據,證明您的營業損失是直接且必然地因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所致,而非其他市場因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例如,您需要提供因信用問題導致的具體訂單取消證明、明確的財務報表比較,並證明這些損失與銀行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通常,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較容易獲得法院支持。
Q: 如果我的身分被冒用開戶,導致我成為拒絕往來戶,銀行有責任嗎?
A: 這取決於銀行在開戶時是否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銀行在辦理開戶手續時,已依當時法令規定核對身分證件,且證件無偽造變造跡象,通常難以認定銀行有過失。此時您需要先向警方報案,並可能需要透過法院確認之訴,證明身分遭冒用事實,再請求銀行協助更正紀錄。若能證明銀行在開戶或後續處理上有明顯疏失,則銀行可能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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