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面對『支票背書偽造』的指控,心中想必充滿焦慮與疑問。不清楚自己觸犯了哪些法律?會面臨什麼後果?又該如何應對?『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本文將以白話方式,為您解析支票背書偽造的刑事法律效果,讓您對案件有清晰認識,並知道如何準備。
台灣法律解析:您可能面臨的罪名
在台灣,支票背書偽造主要涉及以下幾條重要的刑法規定: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這條法規處理偽造一般私人文件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您未經同意,擅自在別人支票背面簽名,讓支票看似合法轉讓,且此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法院實務認為,支票背書是表示對支票負擔保付款責任的意思,屬於法律規定的『私文書』。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光是偽造還不夠,如果您把偽造的支票背書拿去使用,就會觸犯這條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表示當您將偽造背書的支票交付他人使用時,即構成『行使』。法律上,『行使』比『偽造』更嚴重,通常會直接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偽造行為會被行使行為吸收。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許多偽造支票背書的行為,往往伴隨著騙取財物,這時就會牽涉到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偽造背書並持以向他人借款或貼現,使對方誤信背書有效而交付財物,除了偽造文書罪,還會構成『詐欺取財罪』。此罪刑度與偽造私文書罪相同,並可能併科罰金。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罪名時,法院會如何處理?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這就是『想像競合犯』。例如,您拿著偽造背書的支票去騙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和『詐欺取財』可能被視為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法院會從中選擇刑度較重者判罰,而非將兩罪刑期相加。
刑法第219條: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偽造的工具,即使不是您的,也會被沒收。
《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條規定很明確,只要是您用來偽造背書的印章、印文或簽名,無論是否為您所有,法院都會強制沒收,旨在徹底清除犯罪工具。
法律概念釐清:偽造背書與偽造整張支票的不同
許多人會混淆『偽造支票背書』和『偽造整張支票』。兩者在法律上有著天壤之別!
- 偽造支票背書:在真實支票背面偽造他人簽名,屬於『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有價證券:從頭到尾偽造一張假的支票或本票,例如偽造發票人簽名,構成更嚴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兩者刑責不同,務必清楚區分。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刑事責任
為了讓您更具體地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匿名化與改寫):
案例一:支票偽造背書借款,一行為觸犯多罪
小陳因資金困難,在幾張退票支票背面偽造朋友阿明的簽名。隨後,小陳持這些支票向小李借了數百萬元,支票屆期均無法兌現,小李才知受騙。
法院認定:小陳偽造簽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取款項構成『詐欺取財罪』。由於兩行為為同一目的而實施,被認定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判處,並沒收偽造工具。此案強調偽造支票背書是偽造『私文書』。
案例二:同時偽造支票背書與本票,刑責加重
阿華為借錢,不僅在一張支票背面偽簽弟弟阿強名字背書,還偽造一張以阿強為發票人的本票,一併交給老王擔保。後阿華無力償還,事發。
法院判決:阿華偽造支票背書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本票簽名則屬更嚴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此案中,兩者是獨立犯罪行為,會分別論罪,再定總刑期,並沒收偽造工具。提醒您,涉及多種偽造行為,刑責可能加重。
結論:面對指控,您該知道的重點
面對支票背書偽造的指控,您必須了解:
- 罪名明確:通常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涉詐財則加『詐欺取財罪』。
- 刑責不輕:這些罪名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區分偽造類型:偽造背書與偽造整張支票(有價證券)法律評價不同,後者刑責更重。
- 一行為數罪:若一行為觸犯多罪,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罪處斷。
- 工具沒收:任何用於偽造的印章或簽名,都將被強制沒收。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您面對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務必正視問題,積極準備,才能有效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支票背書跟偽造整張支票有什麼不同?
A: 「偽造支票背書」是指在一張真實的支票背面,未經授權簽上他人姓名,讓它看起來像合法轉讓,這屬於『偽造私文書罪』。而「偽造整張支票」則是從頭到尾製作一張假的支票或本票,例如偽造發票人的簽名,這會構成更嚴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兩者在法律上的刑責輕重有顯著差異。
Q: 我偽造背書後,如果沒有成功拿到錢,還會被判刑嗎?
A: 即使您沒有成功拿到錢,只要您有實施「行使偽造私文書」的行為(例如將偽造背書的支票交付給他人),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未遂犯』或『既遂犯』。詐欺取財罪雖然會因為未得手而構成『詐欺取財未遂』,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身只要交付就已構成既遂,因此仍然會面臨刑事責任。
Q: 如果我同時被指控好幾條罪名,會不會刑期特別重?
A: 如果您的行為被認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例如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刑度較重的那條罪處斷,而不是將所有罪名的刑期加起來。但如果您的行為是「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同時偽造支票背書又偽造本票,那麼各罪會分別論處,再定一個應執行的總刑期(數罪併罰),這時刑期就可能較重。
Q: 偽造背書的印章或簽名章會怎麼處理?
A: 根據《刑法》第219條規定,任何用來偽造印文或簽名的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不是您的,法院都會強制宣告沒收。這是為了徹底剝奪犯罪工具,避免再次用於不法行為。
Q: 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可以怎麼做來減輕刑責?
A: 在司法程序中,您可以積極採取一些行動,例如: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坦承犯行、表達悔意;盡力與被害人協商和解,並積極賠償其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證明犯行並非惡性重大或有其他可憫之處。這些都有助於法官在量刑時給予較輕的處罰,甚至爭取緩刑的機會。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