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警報!拒絕往來戶的法律影響與中小企業自保術
各位中小企業的頭家們,您是否曾擔心公司因故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導致信用破產,營運陷入困境?這份通知對企業的衝擊不亞於一場金融海嘯。但別慌張,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拒絕往來戶」的法律定義、可能的影響,以及最重要的——當銀行發生疏失時,您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是您穩健經營事業的基石。
什麼是「拒絕往來戶」?您必須搞懂的兩種差異!
在台灣,我們常聽到的「拒絕往來戶」其實有兩種主要類型,它們的影響範圍和原因大不相同,釐清這點對中小企業主來說非常重要:
- 票據拒絕往來戶:這是最廣為人知且影響最嚴重的類型。當企業或個人在一年內發生退票達三張以上,且未能辦理清償註記時,票據交換所會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一旦被列入,不僅無法再使用支票,更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整體信用評等,讓您在銀行貸款、供應商合作上處處碰壁。
- 發卡機構拒絕往來客戶 (信用卡拒往戶):這通常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因客戶的信用卡或貸款有逾期未繳等債信不良情況,依契約約定停止其信用卡使用權,並將其列為該機構內部或聯合徵信中心的「拒絕往來客戶」。這類記載主要影響信用卡業務,雖然也會影響信用評分,但與票據拒絕往來戶的影響層級不同,不會直接導致無法使用支票。
中小企業主務必確認自己被列為哪種類型,才能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
銀行疏失害您「信用破產」?法律怎麼說?
當您的企業被錯誤地列為拒絕往來戶,或是銀行在處理過程中出現疏失,導致您蒙受損失時,法律提供了保障的途徑。以下是幾個與中小企業主息息相關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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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當金融機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信用權或名譽權,導致您的企業受損時,您可依此條文請求損害賠償。例如,銀行錯誤通報您為拒絕往來戶,就可能構成過失侵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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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7條之1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您與銀行之間通常存在契約關係(如支票存款契約、信用卡契約)。若銀行因「債務不履行」(例如作業疏失未及時註記清償),導致您的企業被列為拒絕往來戶,進而侵害您的信用,您可依此條文請求損害賠償。這屬於契約責任的範疇。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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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1項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錯誤列為拒絕往來戶,除了可能造成實際財產損失,更可能嚴重損害企業的商譽和負責人的個人名譽。若情節重大,即使沒有具體的財產損失,您仍可依此條文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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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債信資料)時,必須遵守個資法規定。若銀行違反個資法,導致您的資料錯誤或不當揭露,造成損害,也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非公務機關為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以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但得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較高者,不在此限。 對於同一事件受損害人,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得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此外,若銀行與您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民法》第247條之1),該條款可能無效。即使銀行有權終止支票存款等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若終止時機不當,仍可能產生賠償責任。
真實案例分享:被誤列拒絕往來戶,能求償多少?
在實務上,即使銀行有疏失,要成功求償並非易事,特別是針對營業損失。以下兩個案例,希望能給您一些啟示:
案例一:搞懂「拒絕往來戶」的種類,避免過度恐慌
陳老闆經營一家小型貿易公司,某天突然收到銀行通知,說他被列為「拒絕往來戶」。陳老闆嚇壞了,以為公司信用全毀,支票也無法使用了。他急忙向銀行查詢,才知道原來是因為他個人有幾筆信用卡款項逾期未繳,銀行依約停止了他的信用卡使用權,並通報聯合徵信中心為「發卡機構拒絕往來客戶」。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老闆確實有債信不良紀錄,銀行依約處理並通報,且通報內容明確標示為「信用卡」相關,並非「票據拒絕往來戶」。因此,銀行並無不法侵害陳老闆權利,不需負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務必釐清被列為哪種類型的拒絕往來戶,才能正確評估影響並採取行動。
案例二:銀行作業疏失,但損失證明是關鍵
林老闆的公司與某銀行有支票存款往來。有一次,林老闆的支票因為銀行內部作業疏失,未能及時辦理清償註記,導致公司被票據交換所誤列為「拒絕往來戶」。林老闆的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聲譽損失,還主張有數筆訂單被取消,造成庫存損失和營業額下降,於是向銀行請求數百萬元的賠償。
法院認定銀行確實有作業疏失,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然而,對於林老闆主張的庫存損失和取消訂單損失,法院卻認為林老闆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這些損失是「直接且唯一」因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所導致,而非市場競爭、經營不善或其他經濟因素影響。最終,林老闆僅獲得了部分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這個案例凸顯了,在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時,舉證因果關係的困難度極高。
中小企業主必學!被列拒絕往來戶的應對SOP
萬一您的企業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應對:
- 第一時間查明原因:立刻向相關金融機構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確認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的具體原因、類型及資料是否屬實。
- 證據保全:若您認為是銀行疏失或資料有誤,務必立即蒐集所有能證明自身清白或銀行有疏失的證據,例如繳款證明、清償註記申請單、報案證明(若涉及身份盜用)等。
- 主動與銀行溝通:發出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更正錯誤資訊,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清楚表達您的訴求和期望的解決方案。
- 考慮法律權益:若銀行不配合或無法達成共識,您可以考慮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履行更正義務或請求損害賠償。但請注意,財產損失的舉證極為嚴格。
- 積極處理債務:若確實存在債務問題,請務必積極與金融機構協商還款計畫,或尋求專業的債務清理協助,以儘早解除拒絕往來狀態,重建企業信用。
結論:信用是企業命脈,預防勝於治療
「拒絕往來戶」對中小企業的打擊是全面性的,不僅影響資金周轉,更可能動搖客戶與供應商的信任。因此,作為中小企業負責人,務必時刻留意公司的財務狀況,確保所有款項按時繳納,並定期查詢自身的信用紀錄。同時,面對金融機構的往來文件,也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預防勝於治療,建立並維護良好的企業信用,才是確保事業永續經營的根本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後,我的公司還能申請貸款嗎?
A: 一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無論是票據或信用卡類型,都會嚴重影響您公司在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等。這會讓您申請新的貸款、增貸或甚至維持現有授信額度變得極為困難。銀行會認為您的風險過高,通常會直接拒絕申請。因此,務必盡快解決問題,恢復信用。
Q: 我如何查詢我的公司或我個人是否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A: 您可以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您個人或公司的信用報告。聯徵中心是台灣最主要的信用資料庫,會記錄您的票據信用、信用卡使用狀況、貸款紀錄等。您可以親自到聯徵中心申請,或透過線上服務(需有自然人憑證)進行查詢。定期查詢信用報告,有助於及早發現潛在問題。
Q: 如果我是因為身份被冒用而變成拒絕往來戶,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立即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其次,攜帶報案證明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向涉及的金融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或撤銷不實紀錄。若銀行不配合,您可能需要透過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以法律途徑證明身份被冒用,並要求銀行配合註銷紀錄。同時,也應向聯徵中心提出申訴,要求註記說明。
Q: 銀行作業疏失導致我公司損失,如何證明實際的財產損失與因果關係?
A: 證明實際財產損失與拒絕往來戶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是最大的挑戰。您需要提供具體、可量化的證據,例如: 取消訂單證明:客戶因您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而取消訂單的書面證明。 庫存損失證明:證明因無法出貨導致的庫存積壓、報廢或降價銷售損失。 新訂單流失:證明潛在客戶因信用問題而未與您簽約的證據。 財務報表分析:前後期間的營收、利潤變化,並能合理排除其他市場因素影響。法院對此類證據要求極高,建議尋求專業協助評估。
Q: 我的信用卡只是逾期幾天繳款,這樣也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嗎?
A: 單純逾期幾天通常不會立即被列為最嚴重的「票據拒絕往來戶」。但如果您的信用卡款項長期逾期未繳,或在一定時間內多次逾期,金融機構可能會依據信用卡契約條款,停止您的信用卡使用權,並將您列為該機構內部的「發卡機構拒絕往來客戶」,這會影響您在該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信用卡申請,並在聯徵中心留下不良紀錄。雖然影響範圍不同,但仍會對您的信用造成負面衝擊,建議盡量避免逾期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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