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空頭支票的通知?別慌!律點通帶您釐清法律責任
當您被指控與「空頭支票」相關的罪名時,心中肯定充滿了焦慮與疑問。這類案件往往牽涉到複雜的票據法與刑法規定,其中「偽造有價證券罪」更是核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這些法律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應對之道。
什麼是「偽造有價證券罪」?
在台灣,如果有人未經授權就製作、變更支票、本票等「有價證券」,意圖將其當成真的來使用,就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有價證券罪」。這是一個相當嚴重的罪名,法定刑期不輕。
核心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是判斷您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的關鍵。我們來拆解一下它的意思:
- 「有價證券」:包括支票、本票等。即使是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也算在內。
- 「偽造」或「變造」:
- 偽造:指您沒有權力製作,卻冒用別人的名義,或虛構一個名義來製作票據。例如,在別人的空白支票上亂填金額、日期,然後簽名。
- 變造:指您對一張「真實」的票據,非法地修改了它的內容,比如把金額從「一萬」改成「十萬」。
- 「意圖供行使之用」:這是最重要的主觀意圖。不論您有沒有真的把錢領出來,只要您主觀上打算把這張偽造的票據當成真的來用,例如拿去當作借款擔保、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當作證據提出告訴,都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您的行為有「可能」造成損害,就算還沒實際發生,也符合這個條件。
其他可能相關的罪名
在空頭支票的案件中,除了偽造有價證券罪,您還可能牽涉到其他罪名:
-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的偽造票據行為,是為了騙取他人的財物,那麼可能會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
-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如果偽造的客體不是完整的有價證券(例如,欠缺發票日、金額的本票),或者只是偽造票據上的背書、保證等附屬行為,就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而非偽造有價證券罪。
-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當您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只一個罪名時(例如,偽造支票又同時構成詐欺),法院會依據這條規定,從刑責較重的那個罪名來處罰,而不是數罪併罰。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可能觸法!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這些都是在法院中真實發生過的情境:
案例一:為了拖延付款,假冒他人簽發本票
小陳因為手頭緊,有一筆土地租金到期卻付不出來。為了爭取時間,他靈機一動,冒用了朋友「林先生」的名義,簽發了一張400萬元的本票給債主。這張本票後來當然沒有兌現。小陳辯稱他只是想拖延,並沒有真的要詐騙。然而,法院認為,小陳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本票,並將其交付給債主,這已經符合了《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的要件,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只是想「拖延」,沒有實際兌現的意圖,但只要將偽造的票據當作真實的來「使用」,就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案例二:為借款擔保,偽造親友簽名於多張本票
老王因為積欠款項,急需資金周轉。他未經妹婿的同意,就偽造了妹婿的簽名和指印在三張本票上,並將這些本票連同自己的簽名,一併交給債權人作為借款擔保。法院認定,老王偽造他人簽名於本票上,並將其交付作為擔保,符合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由於他是在短時間內,基於相同的犯意偽造了多張票據,法院將其認定為「接續犯」,論以一個偽造有價證券罪。
律點通提醒:偽造多張票據,若在同一時間、同一犯意下,可能被視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但仍然是嚴重的刑事責任。偽造親友簽名,即使是為了「擔保」,也同樣是觸法的行為。
我現在該怎麼辦?給空頭支票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已經被捲入空頭支票的案件,請務必冷靜應對,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立即思考和準備的建議:
- 回想並釐清事實經過:仔細回想支票或本票的來龍去脈,包括是誰簽發、何時簽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代簽、交付給誰、目的是什麼等等。任何細節都可能影響案情。
- 收集相關文件與證據:所有與該票據相關的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授權書(如果有的話),都應妥善保存。這將是您釐清責任的關鍵。
- 檢視票據本身:仔細檢查票據是否有塗改痕跡、簽名或印鑑是否為本人所有。如果票據上欠缺發票日、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可能影響其法律效力,進而影響罪名的認定。
- 保持誠實,避免誤導:在面對檢警詢問時,務必誠實說明您所知的事實。任何試圖隱瞞或編造的說詞,都可能對您的案情造成更不利的影響。
- 理解「意圖」的重要性:在偽造有價證券罪中,「意圖供行使之用」是核心。您需要思考並說明您當時的真實意圖是什麼,是否有證據可以支持您的說法。
結語:面對指控,理解法律是第一步
被指控與空頭支票相關的罪名,確實會讓人感到不安。但請記住,理解法律、釐清事實,是您應對挑戰的第一步。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其相關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這不僅能幫助您評估自身處境,也能讓您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更有方向地為自己辯護。
請務必仔細審視所有細節,並根據事實狀況,採取最合適的應對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空白支票上填寫了金額,但簽名是別人的,這樣也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嗎?
A: 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偽造」行為,指的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有價證券。即使您只是填寫金額,但若簽名是冒用他人名義或虛構,且您有將其當作真實票據使用的意圖,就可能構成此罪。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在未經授權下,於他人空白支票上填寫內容並簽名,即已符合偽造的要件。
Q: 我偽造的支票後來沒有兌現,是不是就沒事了?
A: 不一定。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意圖供行使之用」,這不以實際兌現為必要。只要您主觀上具備將該偽造支票充作真正支票加以使用的意圖(例如作為借款擔保、聲請支付命令等),即使最終沒有兌現,也可能構成犯罪。法條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也是抽象危險犯,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Q: 如果我同時被控偽造有價證券罪和詐欺取財罪,會怎麼判?
A: 根據《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規定,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時,法院會從刑責較重的罪名來處斷,而不是數罪併罰。偽造有價證券罪與詐欺取財罪的法定刑期不同,法院會依據具體案情,擇一重罪論處。這意味著您最終可能會被論以一個罪名,但其刑責會是兩者中較重的。
Q: 我只是幫朋友代簽支票,沒有想過會犯法,這樣還是有罪嗎?
A: 即使是幫朋友代簽,若您沒有獲得明確且合法的授權,或者逾越了授權範圍,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偽造」。法律不允許無權利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有價證券。因此,即使您主觀上沒有惡意,但若客觀行為符合偽造的構成要件,仍有觸法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避免未經授權代簽他人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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