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訴訟通知,別慌!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當您突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或支票訴訟通知,心中肯定充滿疑惑與不安:「我明明沒有欠這筆錢,為什麼會被告?」、「這張票根本不是我簽的!」、「我早就還清了啊!」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票據訴訟的運作模式,並提供身為被告的您,最實用的應對策略。
票據訴訟的核心:無因性與文義性,為何您被要求付款?
票據(如本票、支票)之所以能在商業活動中廣泛流通,主要歸因於其兩個重要特性:「無因性」與「文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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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文義性: 簡單來說,票據上寫什麼,就照著什麼負責。
《票據法》第6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這表示,只要您的簽名或印鑑出現在票據上,原則上就必須依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和日期來承擔付款責任。這是票據最直接、最明確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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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無因性: 這是讓許多被告感到困惑的關鍵。它指的是票據的效力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是分開的。即使您與執票人之間根本沒有借貸關係,或借貸關係已經不存在,只要對方持有有效的票據,仍可以向您主張付款。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用意是為了保護票據的流通性。除非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例如明知這張票是偷來的或根本沒欠錢還硬要收),否則您很難用「我沒欠他錢」來直接拒絕付款。
您的「武器」:舉證責任與抗辯策略
既然票據有其特殊性,身為被告的您該如何自保呢?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您能提出哪些「抗辯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誰主張一個事實對自己有利,誰就要負責證明。在票據訴訟中,這會依據您主張的抗辯事由而有所不同。
情境一:這張票不是我簽的! (票據真實性爭議)
案例故事:
陳先生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要求他支付一筆高額款項。他一看本票影本,發現上面的簽名和印鑑根本不是他的!他從未簽發過這張本票,懷疑是有人偽造。
您的應對策略:
如果您的情況類似陳先生,堅決主張票據上的簽名或印鑑是偽造的、變造的,或者根本不是您所發出的,那麼舉證責任就會回到對方(執票人)身上。對方必須證明這張票確實是您簽發的。此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進行筆跡或印文鑑定,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如果鑑定結果證明票據非您所為,您的勝訴機會就非常大。
情境二:我根本沒欠這筆錢,或已經還清了! (原因關係爭議)
案例故事:
林小姐曾向朋友借款,並簽發本票作為擔保。後來她已全數還清借款,但朋友卻說本票遺失了,沒辦法歸還。沒想到幾年後,她卻收到法院通知,有第三人持這張本票向她追討欠款。
您的應對策略:
如果票據本身是真的,但您主張與執票人之間並無債務關係,或債務關係已經消滅(例如已清償、借款契約無效等),那麼舉證責任就在您身上。您必須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抗辯事由。例如:
- 還款證明: 轉帳紀錄、收據、匯款單、對話紀錄等。
- 契約證明: 證明借貸關係不存在的契約、協議書等。
- 人證: 知道您還款過程或借貸實情的人。
如果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例如他明知您已經還錢卻還接受這張本票),您也可以主張,但這通常需要更困難的間接證據來證明對方的「明知」。
情境三:票據遺失或被盜,對方卻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誤區)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因票據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向法院聲請宣告票據無效的程序。但請注意,這個程序有其前提:
- 前提是「占有人不明」: 如果票據權利人已經知道是誰持有這張票,就不應該聲請公示催告,而應該直接向該持有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票據或主張權利。法院在實務上會駁回已知占有人情況下的公示催告聲請。
因此,如果您發現對方明知票據在誰手上,卻仍聲請公示催告,這可能是對方程序上的瑕疵,您可以在適當時機提出異議。
被告的實務應對指南
- 收到法院文書,立即行動: 無論是本票裁定或訴訟通知,請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抗告或答辯。錯過時效,可能喪失您的權利。
- 仔細檢視票據內容: 確認發票人、受款人、金額、日期、簽名、印鑑等是否正確。若有疑慮,立即主張。
- 積極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包含金錢往來紀錄、契約、對話紀錄、證人、錄音錄影等,任何能證明您抗辯事由的資料都應妥善保存並提交法院。
- 若已進入強制執行: 如果您已經收到強制執行命令,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不存在或有其他抗辯事由,以排除強制執行。
結論:積極應對,掌握先機
面對票據訴訟,積極的態度和正確的法律知識是您最好的防線。了解票據的特性、舉證責任的分配,並即時提出有效的抗辯,將能大大提升您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切記,時間點和證據是關鍵,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收到本票裁定,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A: 您必須在收到本票裁定後的10天內,向裁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狀中應具體說明您對本票裁定的異議理由,例如主張本票簽名非您所為、債務已清償、本票無效等。若未在期限內抗告,裁定將確定,對方即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我主張本票上的簽名是偽造的,我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A: 當您主張票據簽名偽造時,舉證責任在於執票人,由對方證明簽名為真。但您仍應積極配合法院調查,例如提供您真實的簽名或印鑑樣本供法院送交鑑定單位(如刑事警察局)比對。此外,若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您未曾簽發該票據,例如事發時不在場證明、相關通訊紀錄等,也可一併提出。
Q: 我明明已經還清借款,但對方不還我本票,現在卻拿去告我,我能怎麼辦?
A: 這種情況下,您需要積極證明您與執票人之間的原因債務(借款)已經消滅。請務必蒐集所有還款證明,例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收據、借還款協議書、對話紀錄(例如Line、簡訊)等。若有證人可以證明您已還款,也可請其出庭作證。您的目標是讓法院相信,雖然有本票存在,但其背後的債務關係已不存在。
Q: 如果對方是「惡意」取得我的本票,我該如何證明?
A: 證明「惡意」通常較為困難,因為這涉及對方的內心狀態。您需要舉證證明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明知票據有瑕疵(例如明知您與發票人之間沒有債務,或明知票據是偷來的)。這可能需要透過間接證據來推論,例如:執票人以顯不合理的低價取得票據、執票人與發票人或前手之間有特殊關係、執票人曾參與或知悉您與發票人之間的債務糾紛等。法院會綜合所有事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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