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支付命令或傳票?別慌!先搞懂這件事
您是不是因為一張本票、支票或匯票,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傳票,要求您支付一筆款項?即使您覺得這筆錢根本不該付,或是背後的原因根本不存在,在法律上,您可能還是會面臨很大的挑戰。這就是票據法律的特殊之處——它的「無因性」和「文義性」。
作為票據訴訟的被告,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尤其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您能否成功抗辯的關鍵。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票據訴訟的眉角,讓您不再對法院文書感到手足無措。
票據的「無因性」與「文義性」:為什麼這麼重要?
什麼是「文義性」?
簡單來說,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以票據文字記載的內容為準。簽了多少錢、什麼時候到期、誰是受款人,都白紙黑字寫在上面。即使您心裡想的跟票據上寫的不一樣,也很難用票據以外的證據去改變它。
什麼是「無因性」?
這是票據法最核心也最讓被告感到困惑的原則。它指的是,票據一旦簽發出去,它所代表的債權債務關係,就跟它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服務契約等)分開了。也就是說,執票人(拿著票據向您主張權利的人)在向您請求支付票款時,原則上不需要證明當初您為什麼會簽這張票、那筆交易是否真實存在或有效。 票據本身就是一種獨立的支付承諾。
這就表示,即使您覺得當初的借貸關係根本不存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甚至您是被騙才簽下這張票,您都不能直接以此來拒絕支付票款,除非您能提出「抗辯」。
你的「抗辯權」在哪裡?認識直接前後手與對人抗辯
雖然票據有「無因性」,但法律還是給予了被告一些抗辯的機會,這主要體現在《票據法》第13條和第14條:
《票據法》第13條:直接前後手與惡意執票人的抗辯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
- 原則: 您不能用您跟「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之間的恩怨,去對抗現在拿著票據向您請求的人(執票人)。這保障了票據的流通性,讓第三人可以安心收受票據。
- 例外一(直接前後手抗辯): 如果現在向您請求的人,就是當初直接從您手上拿到票據的人(例如您開本票給A,現在A拿著本票來告您),那麼您們之間就是「直接前後手」。此時,您就可以用您們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例如:根本沒借錢、錢已經還了、您是被騙才簽的)來對抗他。這就是所謂的「對人抗辯」。
- 例外二(惡意取得): 如果執票人明知道您對這張票據有抗辯事由(例如他知道您是被騙才簽的),卻還是收下了這張票,這種情況稱為「惡意取得」。此時,即使他不是您的直接前後手,您也可以用對抗前手的抗辯事由來對抗這個惡意執票人。
《票據法》第14條: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無對價取得的限制
《票據法》第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這條規定進一步限制了不法或不當取得票據的執票人:
- 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 如果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明知票據有問題(惡意),或因為嚴重疏忽而不知道問題(重大過失),他就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這通常發生在票據是從沒有權利處分的人手中取得的情況。
- 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 如果執票人是白白獲得這張票據,或者付了極不合理的低價取得,那麼他的權利就不能比他的前手(把票據轉讓給他的人)更好。如果他的前手有您可以用來抗辯的事由,那這個執票人也一樣會受到限制。
關鍵中的關鍵: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
理解了上述原則,接下來就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法庭上,誰要證明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誰主張一個事實對自己有利,誰就要負責證明這個事實存在。
在票據訴訟中,因為票據的「無因性」,執票人只要證明他合法持有票據、票據是真的、到期了沒付錢,原則上就算完成了他的舉證責任。那麼,如果您想抗辯,舉證責任就落在您身上了。
- 被告的舉證責任: 如果您想用「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根本沒借錢)、或「已清償」、或「受詐欺脅迫」(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脅迫者,應證明該事實),或「執票人惡意取得」等事由來對抗執票人,那麼,您就必須對這些抗辯事由負起主張和舉證的責任。 也就是說,您要提出證據,證明這些情況確實存在。
這不是說執票人完全沒有責任,他當然有義務向法院真實、完整且具體地陳述他取得票據的經過,但這不代表舉證責任會轉移到他身上,他還是不需要證明原因關係的存在。
法院怎麼看?實務案例告訴你
最高法院近年來已多次強調票據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這對被告而言是極為重要的資訊。
案例一:被脅迫簽發本票,誰要證明?
小陳(票據債務人)收到一張本票的支付命令,他主張這張本票是當初被對方恐嚇、脅迫才簽下的,而且他跟對方之間根本沒有任何借貸關係。法院在審理時,小陳認為應該由對方(執票人)證明確實有借錢給他。然而,最高法院卻指出,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小陳既然主張自己是被脅迫才簽票,且沒有借貸關係,就必須由小陳自己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抗辯事實。 法院不能直接要求執票人先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案例二:本票被竊取,債務不存在,誰要證明?
阿華(票據債務人)的本票不小心被竊走了,後來卻被一個他不認識的人拿著這張本票來告他。阿華主張這張本票是被偷的,而且他跟這個執票人的前手之間根本沒有任何債務關係。執票人則說,這張本票是阿華為了擔保借款而簽發並交付給他的。法院在審理時,也再次強調,阿華如果主張本票被竊取或沒有原因債權,必須由阿華自己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事實。 執票人不需要先證明他主張的借貸關係確實存在。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地傳達一個訊息:在票據訴訟中,如果您想提出抗辯,舉證證明這些抗辯事實的責任,通常會落在您這位被告身上。
被告自保策略: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票據訴訟,積極應對、妥善準備證據是關鍵。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1. 積極主張並舉證抗辯事由
- 釐清抗辯事由: 您要抗辯的理由是什麼?是「從來沒借過錢」、「錢已經還清了」、「票據是被騙或被脅迫簽的」、「對方是惡意取得票據」?
- 收集證據: 一旦確定抗辯事由,就要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這些事實的證據。例如:
- 銀行對帳單、匯款紀錄: 證明沒有收到款項,或款項已清償。
- 通訊紀錄、對話截圖: 證明對方曾承認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或有詐欺、脅迫的言詞。
- 錄音、錄影: 證明受詐欺或脅迫的過程。
- 證人證詞: 證明相關事實。
- 契約書、和解書: 證明債務關係已不存在或已處理。
2. 確認您與執票人是否為「直接前後手」
- 這點非常重要!如果您與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您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範圍會比較廣。如果您不是直接前後手,但能證明執票人是「惡意取得」,您也能提出抗辯。
- 仔細檢視票據背書欄,看票據是如何流轉到現在執票人手中的。
3. 注意時效與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 如果您主張受詐欺或脅迫而簽發票據,依《民法》規定,撤銷權有其行使期間限制(例如自知悉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務必注意這些法律上的期間,以免喪失權利。
結論:掌握舉證責任,從容應對
票據訴訟對被告而言,確實比一般民事訴訟更為複雜,因為票據的「無因性」使得舉證責任的分配對被告較為不利。然而,這不代表您沒有機會。只要您能清楚釐清您的抗辯事由,並積極收集、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您主張的事實存在,您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請記住,在票據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 是核心原則。您的主動與準備,將是您面對訴訟的最大武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票據的「無因性」,它對我作為被告有什麼影響?
A: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義務,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各自獨立。這意味著,執票人向您請求支付票款時,原則上不需要證明當初您為什麼簽這張票、原因關係是否存在。因此,如果您想抗辯,您必須主動提出證據,證明您的抗辯理由(例如沒有借錢、錢已還清等)。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與執票人是否為「直接前後手」?這有什麼差別?
A: 「直接前後手」指的是票據在您與執票人之間沒有經過其他人的轉讓。例如,您開本票給A,現在A拿著本票來告您,您們就是直接前後手。如果A又把本票轉讓給B,B來告您,那您跟B就不是直接前後手。作為直接前後手,您可以主張您們之間所有的抗辯事由(如原因關係不存在、已清償)。如果不是直接前後手,您就只能在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的情況下,才能主張對抗前手的抗辯。
Q: 我主張我是被詐欺或脅迫才簽發票據,該如何證明?
A: 您必須就「受詐欺或脅迫」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可能需要您提供通訊紀錄、對話截圖、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來證明對方確實對您實施了詐欺行為或發出脅迫言論,且您是因為這些行為才簽發了票據。同時,也要注意《民法》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例如自知悉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
Q: 如果我主張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我要怎麼證明?
A: 主張執票人「惡意取得」的責任同樣落在您身上。您需要證明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就已經明知道您對這張票據存在抗辯事由(例如他知道這張票是您被騙簽的,或是他知道您已經還錢了)。這通常比較困難,可能需要透過間接證據,例如執票人與您的前手關係密切、取得票據的價格顯不合理、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等來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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