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手中的本票或支票感到焦慮,不知道該如何主張權利,或是被要求支付票款卻滿腹疑問?票據糾紛在台灣的商業活動中屢見不鮮,但其背後的法律原理和訴訟程序卻常讓人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票據債權請求訴訟的關鍵環節,從法條依據、核心概念、實務案例到自保策略,讓您在面對票據糾紛時,不再手足無措,而是能有條不紊地捍衛自身權益。
票據核心概念:文義性與無因性
要理解票據糾紛,首先要掌握票據的兩大核心特性:「文義性」與「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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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性: 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據上寫的文字內容而定。只要票據形式符合規定,簽名真實,簽名者就必須依票據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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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性: 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其所生的票據權利義務即與其基礎的「原因關係」(如借款、買賣)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不以原因關係有效存在為前提,這保障了票據的流通性。
票據訴訟關鍵法條與您的權益
在票據債權請求訴訟中,以下幾個法條與概念,對您的權益影響深遠:
1. 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負責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這條文指出,執票人原則上只需證明合法持有票據。而票據債務人若欲提出抗辯(如已還款、票據偽造),則需就其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2. 票據抗辯的限制:無因性的展現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保障票據流通性。債務人通常不能以自己與「前手」的糾紛來對抗現在的「執票人」。但若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債務人仍可抗辯。另請注意,《票據法》第14條第2項 規定,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權利受限。
3. 票據時效:權利有期限,務必留意
-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 規定,支票權利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而本票權利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2條第1項前段,自到期日起算,3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務必在時效內行使,以免喪失請求權。
4. 本票偽造、變造的救濟:20天內提確認訴訟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如果您收到本票裁定,卻發現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必須在收到裁定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保障您的權益。
實務情境解析:票據糾紛的真實面貌
情境一:誰該證明借款存在?
王先生簽發本票給李小姐擔保借款,後王先生主張沒有借款關係,要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會要求王先生(發票人)舉證證明「沒有借款」或「借款無效」。李小姐(執票人)無需先證明借款關係存在。此為票據無因性應用,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中也再次確認此原則。
情境二:空白本票的授權爭議
陳太太簽了一張未填寫金額和發票日的「空白本票」給朋友張先生作為擔保。張先生後來自行填寫了高額金額並聲請本票裁定。陳太太主張未授權填寫。此時,法院會要求張先生(執票人)必須舉證證明陳太太確實有授權他填寫那些內容。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明確指出,執票人應負此舉證責任,而非由發票人證明未授權。
票據糾紛自保策略:執票人與債務人的行動指南
對於執票人(債權人):
- 妥善保管票據: 確保票據完整與安全,避免遺失或被竄改。
- 確認票據內容: 收到票據時,檢查所有法定事項是否填寫。若為空白票據,務必留下授權填載的書面證據。
- 注意時效: 支票1年、本票3年(自到期日起算),務必及時行使權利。
- 保留原因關係證據: 雖票據無因性,但為防範抗辯,仍應保留借款契約、匯款紀錄等證明資料。
對於發票人/票據債務人:
- 謹慎簽發票據: 簽發前確認內容,避免簽發空白票據,以免授權爭議。
- 及時提出抗辯: 如有抗辯事由(如已清償、票據偽造、時效已過),應在訴訟中提出並積極蒐集證據。
- 偽造、變造處理: 若主張票據偽造或變造,務必在收到本票裁定後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結語
票據糾紛涉及複雜的法律知識,但只要您掌握了「文義性」與「無因性」兩大核心原則,了解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實務案例,就能更有自信地應對。積極蒐集證據、注意時效,並在關鍵時刻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票據糾紛的迷霧中找到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還清票款,但執票人仍向我請求支付,我該怎麼辦?
A: 您必須積極向法院提出「已清償」的抗辯,並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收據、對話紀錄或證人證詞等,證明您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在票據訴訟中,主張抗辯的票據債務人負有舉證責任。
Q: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但我覺得本票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該如何處理?
A: 若您主張本票上的簽名是偽造的,必須在收到法院裁定後的20天內,向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同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此外,建議您立即報警處理,追究偽造者的刑事責任。
Q: 我手上的本票沒有填寫到期日,這樣有效嗎?時效該怎麼算?
A: 本票即使未填寫到期日仍屬有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因此,其時效應從發票日起算,3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付款,或直接聲請本票裁定。
Q: 如果我把支票給了別人,但對方沒有在時效內提示付款,我的責任就解除了嗎?
A: 是的,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支票權利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若執票人未在1年內提示付款或行使權利,您作為發票人的票據責任將因時效消滅。但這不影響您與執票人之間可能存在的其他原因關係(例如借款)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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