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因一張支票或本票,突然成為票據訴訟的被告,感到焦慮與無助?特別是當對方主張票據「遺失」或「滅失」時,您可能更一頭霧水,不知道如何應對。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抽絲剝繭,深入淺出地解析票據訴訟中常見的「票據喪失」與「除權判決」等法律概念,並提供您實用的抗辯策略,幫助您在法庭上站穩腳跟,捍衛自身權益。
釐清關鍵:什麼是「票據喪失」?
在票據訴訟中,原告常會主張票據因「喪失」而無法提示,進而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來回復權利。然而,這裡的「喪失」並非您想像的那麼廣泛,法律對此有著嚴格的定義。
根據《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所謂的「票據喪失」,指的是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導致您失去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請注意,這裡的重點在於「非自願性」的喪失。如果票據是您基於自己的意願,將其交付給他人(例如借給朋友周轉、交付廠商作為押金等),即使對方事後不法占有或處分,這也不屬於法律上所稱的「票據喪失」!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抗辯點,如果原告的票據並非「喪失」,就無權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的意義與支票時效的爭議
當票據真的喪失後,票據權利人通常會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在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後,進一步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一旦確定,便會宣告喪失的票據無效,讓聲請人可以憑此判決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565條:「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然而,對您這位被告來說,一個關鍵的抗辯點就是「消滅時效」。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權利時效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但問題來了,如果支票遺失了,經過漫長的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程序,這一年時效該怎麼算呢?是從發票日算起,還是從取得除權判決後才開始算?
實務上對此曾有不同看法:
- 甲說(司法院研究意見傾向): 認為在除權判決確定前,權利人因未占有票據無法行使權利,所以時效不應進行,應從取得除權判決後才開始起算。這對原告較為有利。
- 乙說(部分早期判決採納): 認為除權判決只是代替原票據主張權利,所以時效仍應從原票據的發票日起算一年。若採此說,即使原告取得了除權判決,也可能因為時效已過而無法向您主張權利。
雖然司法院研究意見傾向甲說,但這兩種說法都曾存在,且「權利可行使時,時效方開始進行」是重要的法理。身為被告,您應仔細檢視原告的請求是否已逾時效,這可能是您強而有力的抗辯理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對方主張損害,我該怎麼辦?
除了票據本身的權利主張外,原告有時也會依《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尤其當他們認為票據的喪失是因您的不法行為所致(例如:竊取、撕毀、不法掛失止付等)。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如果原告要向您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必須證明:
- 您的行為具有不法性。
- 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 原告確實受有損害。
- 您的不法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身為被告,您可以審視這些要件,例如:對方是否真的有損害?即使票據遺失,對方是否仍有其他救濟途徑(如透過原因關係債權主張)?或者,對方的損害是否與您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這些都是您可以抗辯的重點。
實務案例解析:被告的抗辯機會在哪裡?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貼近生活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票據「借用」變「遺失」?我的票據權利還在嗎?
小陳因資金周轉困難,將一張支票簽發給朋友阿華,請阿華代為向銀行提示兌現,約好兌現後會將現金還給小陳。沒想到,阿華過幾天卻說支票不見了,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最後甚至拿著除權判決來向小陳請求支付票據金額。
小陳感到非常困惑:「我明明是把票交給阿華,怎麼會變成『喪失』呢?」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情境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所揭示的原則相符。法院強調,《票據法》第19條所稱的「票據喪失」,必須是因被盜、遺失或滅失等「非自願性」原因而喪失占有。 如果是像小陳這樣,基於自己的意願將票據「交付」給他人持有,即使對方事後不法占有或處分,這都不屬於法律上的「喪失」。
因此,小陳可以此為抗辯,主張阿華的聲請除權判決前提不符,除權判決在法律上對小陳不生效力。這表示,如果原告的票據是您自願交付給他人的,您可以強力主張對方不符合「票據喪失」的要件,進而挑戰其除權判決的效力。
案例二:支票過期多年,除權判決後還能告我嗎?
大明多年前開立一張支票給老王,但老王不慎遺失了。老王發現後,雖然立即聲請了公示催告,但因為程序耗時,直到取得除權判決時,距離支票發票日已經超過了兩年。老王拿著這份除權判決來向大明請求付款,大明卻質疑:「支票的時效不是只有一年嗎?都過這麼久了還能告我?」
律點通解析: 這個情境類似於「(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的討論。支票的請求權時效確實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雖然司法院第一廳的研究意見傾向認為,在公示催告期間到除權判決確定前,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時效不應進行,應從取得除權判決後才開始計算。
然而,早期實務上也有不同的見解,認為除權判決只是代替原證券主張權利,時效仍應以原證券的發票日起算一年。身為被告的大明,可以主張原告的票據權利已逾消滅時效,以此作為重要的抗辯理由。 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但時效抗辯無疑是您的一大利器。
身為被告,我該如何應對?
面對票據訴訟,身為被告的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障自身權益:
- 仔細審視原告主張的「喪失」原因: 原告是否真的因為「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失去票據?如果票據是您基於己意交付給原告或其他人的,您可以主張原告不符合「票據喪失」的要件,因此其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基礎不成立。
- 檢視票據請求權時效: 支票的時效為一年。請核對支票的發票日,計算原告提起訴訟時是否已超過一年。即使原告持有除權判決,您仍可提出時效抗辯,挑戰其請求權。
- 釐清是否實際受有損害: 如果原告除了票據權利外,還有其他權利可主張(例如買賣貨款債權),或者其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有瑕疵,導致其並未實際受損,您可以此來抗辯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不合理性。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舉凡票據交付的證明、往來訊息、款項紀錄、報案紀錄(如果對方曾報案)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積極應對,捍衛您的權益
面對票據訴訟,尤其涉及票據喪失與除權判決的案件,被告往往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劣勢。然而,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該能理解「票據喪失」的嚴格定義、除權判決後時效計算的爭議,以及如何運用這些法律知識來進行有效的抗辯。
請記住,積極應對、仔細檢視原告的主張,並準備充分的證據,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法庭上的攻防,往往藏在這些細節之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說我的票據遺失了,但其實是我自願交付給他的,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對方不符合《票據法》第19條所稱「票據喪失」的定義。因為「喪失」僅限於被盜、遺失或滅失等非自願原因,若票據是您基於己意交付,即使對方後續不當處置,也不屬於法律上的「喪失」。這將是您重要的抗辯理由。
Q: 對方拿著除權判決來告我,但支票發票日已經超過一年了,我還能主張時效抗辯嗎?
A: 支票的請求權時效確實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時效抗辯。雖然對於除權判決後時效起算點有不同見解,但實務上仍有案例支持時效應從發票日起算。您應詳細計算發票日與對方提告日之間的期間,並強調時效已過。
Q: 如果對方除了告票據訴訟,還同時告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我該如何抗辯?
A: 您可以檢視對方是否實際受有損害。如果對方有其他救濟途徑(例如仍可依原因關係債權主張權利),或者其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有瑕疵,導致其並未實際受損,您可以此來抗辯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不合理性。此外,侵權行為需證明您的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以及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這些都是您可以抗辯的點。
Q: 我在訴訟中需要提供什麼證據來證明我的說法?
A: 您應盡可能提供所有能支持您說法的證據,例如:證明票據是您自願交付的證據(如借據、合約、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明支票發票日期的文件、以及任何能證明原告未實際受損或有其他救濟途徑的證據。越充分的證據,越有利於您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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