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手握一張票據,滿心期待能順利兌現,卻發現對方不願支付?這時,您可能會考慮提起票據訴訟或聲請本票裁定。然而,面對眾多法院,究竟該去哪一間法院提出請求,才能確保您的權益,又不浪費寶貴的時間與精力呢?「選對法院」是票據求償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兩種票據求償方式,管轄選擇大不同
在台灣,執票人主要有兩種途徑來向票據債務人求償:
- 民事訴訟(給付之訴):這是最常見的訴訟方式,適用於各種票據(如本票、支票、匯票)。您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支付票款。這類案件通常需要經過開庭審理,過程相對較長。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這是一種專門針對「本票」的快速程序。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一旦裁定確定,即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省去冗長的訴訟過程。這屬於『非訟事件』的範疇。
無論您選擇哪種方式,確定「管轄法院」都是核心。而決定管轄法院的關鍵,往往圍繞在『票據付款地』與『發票地』這兩個重要資訊上。
決定管轄法院的關鍵:票據付款地與發票地
- 票據付款地:指票據上載明應支付票款的地點。這是判斷管轄法院最重要的依據。
- 票據發票地:指票據簽發的地點。
如果您的票據上沒有明確記載付款地或發票地,該怎麼辦呢?別擔心,《票據法》有補充規定:
《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
第4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第5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簡單來說,如果本票上沒有寫付款地,就看發票地;如果連發票地也沒寫,就以發票人簽發本票時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進而推定為付款地。特別提醒,判斷這些地點的時點,是以『票據發票完成時』為準,不會因為發票人之後搬家而改變喔!
搞懂法條怎麼說: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的管轄規定
了解了付款地和發票地的概念後,我們來看看不同求償方式下,相關法條如何規定管轄法院:
1. 民事訴訟(給付之訴)的管轄
如果您是提起給付票款的民事訴訟,您可以有兩種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規定賦予您『任意管轄』的選擇權。也就是說,除了向被告(票據債務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外,您也可以選擇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起訴。如果有多個被告且有共同付款地,優先選擇付款地法院會讓程序更順暢。
2.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管轄
對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法律規定則較為嚴格: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這代表本票裁定事件屬於『專屬管轄』,您只能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聲請。如果選錯法院,雖然法院會協助移送,但仍會延宕您的求償時程。
實例解析:讓複雜法律變簡單
透過以下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管轄法院的判斷:
案例一:本票共同發票人,付款地怎麼算?
陳先生手持一張由王先生與李小姐共同簽發的本票,但本票上卻沒有記載發票地與付款地。王先生住在花蓮,李小姐則住在臺東。陳先生想聲請本票裁定,該去花蓮地方法院還是臺東地方法院呢?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如果本票未記載發票地或付款地,會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進而推定為付款地。由於王先生和李小姐是共同發票人,他們各自的住所地(花蓮、臺東)都可以被視為付款地。此時,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2項的規定,陳先生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間法院聲請,由『受理在先』的法院取得管轄權。所以,陳先生無論向花蓮地方法院或臺東地方法院聲請,都是合法的選擇。
案例二:發票人搬家了,管轄法院還一樣嗎?
張小姐簽發了一張本票給林先生,當時她住在臺南。本票上同樣沒有載明發票地或付款地。後來張小姐搬到了高雄。當林先生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他應該去臺南地方法院還是高雄地方法院呢?
法院判斷管轄權的時點,是以『票據發票完成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換句話說,即使張小姐後來搬家了,她發票時的住所地(臺南)仍然是判斷付款地的依據。因此,林先生應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而非高雄地方法院。這點非常重要,可以避免您選錯法院,導致程序延宕。
給執票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讓您的票據求償之路更順暢,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仔細審查票據記載事項:在提出請求前,務必詳細檢查票據上是否有明確記載付款地、發票地。這些是判斷管轄法院的首要依據。
- 確認發票人『發票時』的住所:若票據未載付款地或發票地,需依《票據法》規定,以發票人『發票時』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推定。可透過戶籍資料或其他客觀證據確認。
- 區分求償類型選擇法院:
- 民事訴訟:可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票據付款地法院。
- 本票裁定:務必向票據付款地法院聲請,此為專屬管轄。
- 共同發票人情況:若本票有二人以上共同發票人,且未載付款地,導致各發票人住所地不同,則各該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您可以擇一聲請。
- 管轄錯誤會移送,但仍應避免:若不慎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聲請,法院通常會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而非直接駁回。但為避免程序延宕,仍應盡量選擇正確的法院。
結語
掌握票據訴訟的管轄法院選擇原則,是您成功求償的關鍵第一步。透過本文的說明與案例分享,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操作。在您準備提出票據請求時,務必仔細核對票據資訊,並依據求償類型和發票人情況,正確選擇管轄法院,讓您的權益能夠迅速獲得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手上的票據沒有寫付款地,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票據上沒有記載付款地,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會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連發票地也沒有記載,則會再依同條第4項規定,以發票人簽發票據時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進而推定為付款地。您需要確認發票人發票時的住所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Q: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民事訴訟,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有什麼不同?
A: 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管轄權的性質。對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法律規定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專屬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您只能向該法院聲請。但如果您是提起『民事訴訟(給付之訴)』,則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外,您也可以選擇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3條),這屬於任意管轄。
Q: 如果票據發票人搬家了,管轄法院會不會因此改變?
A: 不會改變。法院判斷管轄權的時點,是以『票據發票完成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因此,即使發票人在簽發票據後變更了住所,判斷付款地(特別是依發票人住所推定時)的依據,仍會以其發票時的住所地為準,不會因為後來的搬遷而受影響。
Q: 我手上的本票有兩個人共同簽名,但他們住在不同縣市,我該去哪間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A: 如果本票有二人以上共同發票人,且本票上未載明付款地(導致需以發票人住所地推定付款地),而這些發票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時,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2項規定,各該發票地(即付款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間法院聲請,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轄。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