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此刻可能正因票據相關的法律爭議而感到焦慮。在台灣,票據案件經常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尤其當被指控為「票據詐欺」時,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更對個人名譽與生計造成巨大衝擊。本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票據犯罪的法律概念、法院實務判斷的關鍵,並提供您在面對指控時的實用自保策略,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自身處境,做出最有利的應對。
釐清票據犯罪:您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
票據犯罪通常涉及以下兩個核心罪名,了解其構成要件是您評估自身狀況的第一步。
詐欺取財罪
這是票據詐欺最常見的指控。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當一個人故意用欺騙的手段(例如,明知票據無法兌現卻聲稱有效),讓另一個人產生錯誤的判斷,進而自願將財物交給你,並且因此讓對方受到財產損失,就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這裡的「不法所有意圖」和「詐術」是關鍵。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如果您的票據行為涉及偽造或變造,則可能觸犯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您為了流通使用(例如拿去兌現或當擔保),而沒有經過合法授權就製作假的支票、本票,或是更改真實票據的內容,就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這個罪名的刑度通常比單純的詐欺罪更重。
法律責任的加重與競合
當您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時,例如偽造支票後再持以詐欺取財,法律上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其中刑責較重的罪來處罰。此外,您也需注意罰金數額的調整。現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罰金自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後,已直接修訂為五十萬元以下;而對於當時未直接修訂罰金數額的條文,則可能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至三十倍。
無罪推定原則:您的基本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白話解釋:在法院判決您有罪之前,法律都預設您是無辜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或有合理懷疑,法院就必須判您無罪。這表示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而不是您。
關鍵概念解析:決定您命運的「意圖」與「行為」
在票據詐欺案件中,法院最重視的是以下兩個核心概念:
「施用詐術」的認定
「施用詐術」不只是指說謊,也包括隱瞞重要事實。例如,您明知自己財務狀況極度惡化,根本無力償還,卻仍開立支票作為借款擔保,或者聲稱交付的是正常商業往來取得的「客票」,但實際上卻是無法兌現的「芭樂票」,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施用詐術。
「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
這是詐欺罪最關鍵的主觀要件,也是辯護的重點。法院會綜合判斷您在取得財物時的客觀行為,來推斷您當時是否有「不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例如:
- 您是否明知支票無法兌現卻仍交付?
- 取得款項後是否有避不見面、失聯或未依約履行?
- 借款時是否隱瞞了重大的不利事實?
- 您在案發前或案發後的態度、說法是否矛盾?
相反地,如果您在支票到期前就主動告知問題,並積極嘗試償還,這將是證明您缺乏詐欺犯意的有力證據。
真實案例借鏡:從法院判決看懂票據糾紛
以下透過兩個改編自實務判決的故事,讓您更具體理解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主動告知並積極償還,獲判無罪
王先生因周轉不靈,向朋友李小姐借款並交付了一張支票。後來,王先生發現這張支票的來源可能有問題,可能無法兌現。在支票到期前,他主動聯繫李小姐,告知支票可能會跳票,並承諾會盡快以現金償還。雖然支票最終還是被退票了,但王先生確實努力籌措資金,並在短時間內將借款全數償還給李小姐。
檢察官認為王先生交付無法兌現的支票構成詐欺。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王先生在支票到期前就主動告知票據問題,且事後積極償還借款,這些客觀行為顯示他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無法證明他從一開始就打算詐騙李小姐的錢。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無罪。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凸顯了主觀「不法所有意圖」的重要性。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有還款意願,並有積極的告知與償還行為,將對您的案件非常有利。
案例二:明知「芭樂票」卻謊稱有效,構成詐欺
陳先生因財務陷入困境,透過報紙廣告購買了一批明知是「芭樂票」(無法兌現的支票)的票據。為了向舊識張先生借款,陳先生謊稱這些票據是他正常商業往來所收到的「客票」,並以此作為借款擔保,成功向張先生詐得數百萬元現金。事後,陳先生避不見面,也未曾償還任何款項。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先生明知交付的是無法兌現的票據,卻故意隱瞞事實,謊稱是有效票據,使張先生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這種行為符合「施用詐術」及「不法所有意圖」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陳先生詐欺取財罪成立。
律點通提醒:本案說明,即使您與對方有舊識或長期借貸關係,但若您在財務惡化時,以明知無法兌現的「芭樂票」謊稱有效票據來取得款項,仍會被認定為詐欺行為。
被告自保指南:面對指控,您能怎麼做?
身為票據犯罪的被告或嫌疑人,以下是您應當知道的實務建議:
- 保持緘默權: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您有權保持緘默,不對任何問題做出回答,以免在不了解法律風險的情況下,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言詞。
-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越早委任專業律師越好。律師能協助您釐清案情、評估法律風險、制定最佳辯護策略,並在偵訊和庭審中為您發聲。
- 積極提供有利證據:如果您有還款意圖、實際還款證明(即使是部分還款)、與對方的對話紀錄(證明您曾告知票據問題)、或任何能證明您並無詐欺意圖的資料,務必整理好並透過律師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這些證據對於證明您缺乏「不法所有意圖」至關重要。
結語:沉著應對,爭取您的權益
面對票據犯罪的指控,壓力肯定巨大,但請您務必保持冷靜。理解相關法律條文、釐清自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件,並積極準備有利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記得,法律賦予您權利,善用這些權利,才能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法所有意圖」,法院如何判斷?
A: 「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在取得他人財物時,內心就存在不法佔有的意思。由於這是主觀想法,法院會從多方面客觀事證來判斷,例如:行為人是否明知票據無法兌現仍交付、取得款項後是否避不見面或未依約履行、借款時是否隱瞞重大不利事實、以及行為人前後供述是否矛盾等。若能證明您有還款意願,或事後積極償還,將是缺乏此意圖的有力證據。
Q: 我只是借錢週轉,為什麼會被控詐欺?
A: 即使您本意只是借錢週轉,但若在借款過程中,您使用了「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例如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卻謊稱有擔保能力,或交付明知無法兌現的票據,就可能被認定構成詐欺罪。關鍵在於您在取得款項當下,是否有欺騙對方並意圖不法佔有的行為。
Q: 我交付的支票確實無法兌現,但事後有還款,這樣還會構成詐欺嗎?
A: 詐欺罪的成立時點,是在被害人因您的詐術而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給您時就已「既遂」。因此,即使您事後有償還部分或全部款項,原則上仍不影響詐欺罪的成立。然而,事後積極償還的行為,在法院量刑時可能被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如檢察官處分、緩刑)產生有利影響。更重要的是,若您能證明在交付票據時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且有積極告知與償還,則可能根本不構成詐欺罪。
Q: 如果我被控偽造本票又詐欺,刑責會怎麼算?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如果您偽造本票是為了作為借款擔保,並以此詐取財物,那麼偽造本票的行為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而詐取款項的行為則構成「詐欺取財罪」。這兩個罪名之間存在「方法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刑責較重的罪名來處斷。通常,「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法定刑度會比「詐欺取財罪」重,因此最終會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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