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為偽造票據罪所困擾嗎?別慌,先了解您的法律權益!
面對票據犯罪的指控,無論是「偽造」或「變造」票據,都可能讓您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這類案件涉及《中華民國刑法》中關於偽造有價證券的重罪。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偽造票據罪的構成要件、可能面臨的刑責,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釐清現況,了解如何應對。
什麼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關鍵法條解析
當我們談到偽造票據,最核心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這條法規明確界定了什麼行為會構成這項罪名,以及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2項: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 「偽造」 指的是沒有權力製作票據的人,卻冒用他人名義,憑空製作出假的票據。例如,您盜刻他人的印章,並以其名義簽發本票。
- 「變造」 則是指對於一張真實的票據,您擅自更改了它的內容,讓它變得不真實。例如,塗改支票上的金額或日期。
- 「有價證券」 是這條罪名的核心客體。它指的是那些代表特定財產權利,且權利的行使或轉讓需要佔有該證券的憑證,例如本票、支票、公司股票等。稍後我們會更詳細討論。
- 「意圖供行使之用」 是指您製作或變造票據的目的,是為了把它當成真的一樣流通出去,讓別人相信它是真的。這是主觀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判斷點。
- 「行使」 則是將這些偽造或變造的票據,當作是真的去使用,讓對方誤以為真。
簡單來說,無論是自己製作假票據(偽造),還是修改真票據(變造),只要目的是要拿出去用,都可能構成此罪。如果只是拿到這些假票據並使用,那就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責雖然略輕,但仍屬重罪。
此外,《中華民國刑法》第205條也規定,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者所有,都應被沒收。
「有價證券」的認定:您的票據,真的「有價」嗎?
在偽造票據罪中,您的行為客體是否被認定為「有價證券」至關重要。這不僅影響罪名成立與否,更直接關係到刑責的輕重。
實務認定標準:
- 形式要件: 票據的外觀是否足以讓一般人誤以為真,即使與真品有些差異,但只要具備基本形式,仍可能被認定。
- 實質要件: 該票據是否表彰財產權利,並具有流通性。
特別注意:「不完全票據」的影響
實務上,法院對於不完全票據的認定,有著關鍵性的判斷。例如,一張本票如果沒有記載發票日期,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它就不具備票據的效力,不能被視為法律上的「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如果您偽造的票據因為欠缺法定要件而無效,例如本票沒有寫發票日期,那它就不會被認定為「有價證券」,您的行為就不會構成《刑法》第201條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此時,法院可能會轉而認定您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遠輕於偽造有價證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您的案件結果影響重大。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判斷的,這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況。
案例一:未記載發票日的本票,罪名大不同!
小陳因為急需周轉,在未經朋友同意下,擅自在一張沒有填寫發票日期的本票上偽造了朋友的簽名和印章,並將這張本票交給債主。原本他以為這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張本票因為欠缺《票據法》規定的發票日期,不具備票據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被視為「有價證券」。最終,小陳的行為被認定為偽造私文書罪,而非偽造有價證券罪。這個判決結果對他而言,刑責上有了顯著的減輕。
-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票據是否「完整」或「有效」非常重要。一張不完整的票據,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有價證券,進而影響您被指控的罪名和刑責。
案例二:偽造票據作擔保,小心詐欺罪找上門!
阿華因為投資失利,情急之下偽造了幾張公司股票,並將其中一部分拿去向債權人抵押借款。他聲稱這些股票是真的,成功借到了錢。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阿華雖然行使了偽造的有價證券,但他的目的是為了「借款」,而非單純取得股票本身的票面價值。因此,法院除了認定他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外,還認為他的借款行為另構成詐欺取財罪。由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是詐欺取財的「方法」,兩者之間存在方法與結果的關係,最終法院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他進行了判決。
-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揭示了偽造票據罪與詐欺罪的競合關係。如果您使用偽造票據的目的不僅是取得票據本身的價值,而是作為一種手段去騙取其他財物或利益,那麼您很可能同時面臨詐欺罪的指控,這會讓您的案件更加複雜。
偽造票據罪與詐欺罪:如何區分?
這是實務上最常引起爭議的問題。簡單來說,關鍵在於您的詐欺行為是否超越了單純取得票據面額的範疇。
- 一般情況(吸收說): 如果您行使偽造票據的目的,僅是為了取得票據上所載的價值(例如拿假支票去兌現),那麼您的詐欺行為通常會被偽造或行使有價證券的行為所吸收,不會再另外成立詐欺罪。
- 特殊情況(牽連犯說): 但如果您的詐欺行為是利用偽造票據作為「手段」,去達成其他目的,例如像案例二中,將偽造股票作為抵押品來借錢,這時詐欺行為就具有獨立性,會被認為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構成牽連犯(《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法院會從這兩個罪名中選擇較重的一個來處罰。
給被告的實務建議與注意事項
- 冷靜面對,釐清事實: 仔細回想案發經過,包括您接觸票據的過程、您的主觀意圖、票據的具體形式與內容等。這些細節對您的辯護至關重要。
- 了解票據性質: 檢查您所涉票據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所有要件,特別是發票日期、金額、簽名等。若有欠缺,可能影響罪名認定。
- 收集有利證據: 任何能證明您無特定犯意、或票據不具備有價證券性質的證據,都應妥善保存。例如對話紀錄、交易文件、證人證詞等。
- 切勿擅自處理: 在案件調查或審理期間,請勿擅自銷毀、變更任何證據,或與被害人私下進行可能影響案情的溝通,以免造成不利影響。
結論
面對偽造票據罪的指控,了解相關的法律構成要件、實務認定標準以及與其他罪名的競合關係,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特別是「有價證券」的認定,以及您行為背後「意圖」的證明,都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在法律程序中更有方向感。
記住,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深入理解您的具體案情,是應對挑戰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票據罪的刑責有多重?
A: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行使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這屬於法定刑較重的罪名,因此務必嚴肅面對。
Q: 什麼樣的票據才算是法律上的「有價證券」?
A: 「有價證券」指的是表彰一定財產權利,且其權利之行使或移轉,以證券之占有為必要之憑證。常見的如本票、支票、公司股票、公債票等。實務上會審查其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足以使人誤信為真)及實質要件(表彰財產權利且具流通性)。例如,一張本票若未記載發票日期,因欠缺票據法上應記載之事項,就不會被認定為有價證券。
Q: 如果我只是幫別人簽名或蓋章,但不是我主動想偽造,也會有事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和您的主觀意圖。如果您明知對方要將這些簽名或蓋章用於偽造票據,且您有「意圖供行使之用」的犯意,即使是「幫忙」,也可能被認定為偽造行為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但如果您是在不知情或被欺騙的情況下為之,且無任何偽造或行使的意圖,則可能不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您當時是否知情,以及您的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
Q: 我用偽造的票據去借錢,會多一條詐欺罪嗎?
A: 這取決於您的行為目的。如果只是單純拿偽造票據去兌換其票面價值,通常會被偽造或行使有價證券罪所吸收,不另成立詐欺罪。但如果您是將偽造票據作為「擔保」或「手段」去騙取借款或其他財物,那麼您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此時,法院會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將偽造有價證券罪與詐欺取財罪論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Q: 我偽造的票據如果內容不完整,例如沒寫日期,還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嗎?
A: 不一定。如果票據欠缺《票據法》上應記載之事項(例如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期),導致其不具備票據效力,則該票據可能不被認定為「有價證券」。在這種情況下,您的行為可能不會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可能轉為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刑責相對較輕。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點。
Q: 面對偽造票據的指控,我該如何應對?
A: 首先,保持冷靜,並詳細回想案發經過。其次,仔細檢視您所涉票據的內容,確認其是否符合「有價證券」的定義,特別是發票日期等關鍵要素。第三,收集所有可能有利於您的證據,例如證明您無犯意、或票據不具備有價證券性質的資料。最後,在偵查或審理過程中,務必謹慎言行,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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