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變造求償爭議:權益自保指南
您是否曾收過一張票據,卻發現上面的金額或日期似乎不對勁?又或者,您被指控簽發的票據遭到偽造或變造,正為此面臨求償的壓力,感到不知所措?在台灣,票據的偽造與變造是嚴重的法律問題,不僅可能涉及巨額金錢損失,更可能牽涉到刑事責任。作為「律點通」,我們了解您此刻的焦慮與疑問。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票據偽造變造的法律責任,透過真實案例,讓您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無謂的損失。
偽造與變造:差異何在?
在討論法律責任前,我們首先要釐清兩個關鍵概念:「偽造」與「變造」。這兩者雖然都指票據內容被不法更動,但在法律上卻有重要的區別:
- 偽造 (Forgery):指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票據,或在不具備完整票據效力的空白票據上,擅自填寫必要記載事項,使其成為具有外觀上真實性的票據。簡單來說,就是「無中生有」或「讓無效變有效」的行為。
- 變造 (Alteration):指無權更改之人,對於已經真實成立且具有票據效力的有價證券,非法更改其內容。其核心是「改變原有內容」的行為。即使是發票人本人,一旦票據交付流通,也失去了單獨更改內容的權限,若未經持票人同意而更改,也屬於變造。
票據被變造,我該負責多少?(民事責任)
當票據內容被變造時,民事責任的歸屬是許多被求償人最關心的問題。
《票據法》第16條:「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這條法規的核心精神是:如果您的簽名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您原則上只需依變造前的『原有文義』負責。但若您參與或同意變造,則需依變造後的文義負責。這旨在保護無辜的簽名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變造後的票據被善意執票人收受並兌現,發票人通常不能向該善意執票人主張不當得利,而應向實際變造者追償。
偽造變造票據,刑事責任有多重?
除了民事賠償,偽造或變造票據也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只要有「意圖供行使之用」(即想把偽造或變造的票據當真票來使用),而進行偽造或變造支票、本票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就可能面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偽造或變造的僅是票據影本,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雖然罪名不同,但同樣是應嚴肅面對的刑事責任。
案例解析:釐清您的責任
案例一:變造支票,發票人對善意執票人的責任
王先生簽發了一張1,000元的支票給陳小姐,陳小姐卻將金額變造為10,000元,並轉讓給不知情的李先生。李先生兌現後,王先生才發現支票被變造。王先生向法院主張李先生多收的9,000元是不當得利。
法院最終認定,李先生是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執票人,其受領金額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王先生對變造前的1,000元有責任,但不能向善意執票人李先生追討,應向實際變造人陳小姐請求損害賠償。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發票人,票據被變造後,您對善意執票人僅需依『原有文義』負責,但不能向善意執票人主張不當得利。您的追償對象應該是實際變造票據的人。
案例二:支票影本被偽造,法律定性大不同
張小姐為辦理業務提供了一張空白支票的彩色影本。不料,影本被有心人士擅自填寫高額數字並偽造簽名,試圖進行交易。
法院的看法是,由於票據影本無法像真正的票據一樣直接轉讓權利或兌現,因此偽造支票影本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最重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而是屬於「偽造私文書罪」。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被指控偽造或變造的,只是一張票據的影本,這在法律上的嚴重性與偽造變造『正本』有價證券是不同的。這點在訴訟中可能成為重要的辯護點。
身為被求償人,我能怎麼辦?(實用行動建議)
如果您正因為票據偽造或變造而面臨求償,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 收集關鍵證據: 仔細檢視求償文件,確認票據是正本或影本。回想票據的原始交易背景、交付對象及原始記載內容。尋找任何能證明票據被偽造或變造的證據,如交易合約、對帳單、通訊紀錄、筆跡鑑定等。
- 釐清責任範圍: 判斷您的簽名是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後?您是否知情或參與變造?這將直接影響您的民事責任。
- 切勿輕易認諾: 在未釐清事實真相和法律責任前,不要隨意承認任何責任或簽署任何文件。
- 積極尋求協助: 票據偽造變造案件涉及複雜的法律條文和實務見解,專業的法律意見至關重要。
結語
面對票據偽造或變造的求償,確實令人心煩。但請記住,法律並非只保護一方,您的權益同樣受到保障。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對偽造與變造的區別、相關的民刑事責任,以及實務上的處理原則有了初步的了解。最重要的是,當您遭遇此類問題時,務必仔細檢視證據,釐清責任歸屬,才能有效維護自身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切勿慌亂,冷靜應對才是上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票據上的簽名不是我本人簽的,我還需要負責嗎?
A: 如果票據上的簽名確實不是您本人所簽,且您也未授權他人代簽,這屬於「偽造」行為。您原則上不需為偽造的簽名負責。但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簽名非您本人,例如筆跡鑑定,並向警方報案。
Q: 我的支票金額被塗改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支票金額被塗改(變造),而您的簽名在變造之前,根據《票據法》第16條,您原則上只需依變造前的「原有文義」負責。您應立即向銀行止付,並向警方報案,同時收集所有能證明原始金額的證據,如交易合約、付款證明等。
Q: 如果我收到的票據是影本,對方卻要我付款,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偽造的票據影本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而是「偽造私文書罪」。票據影本通常不具備票據正本的權利移轉與行使效力。您可以拒絕支付,並要求對方提供票據正本。若對方堅持求償,應尋求法律諮詢,確認影本是否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並準備相關證據。
Q: 我因為票據糾紛被提告,除了民事賠償,還會被關嗎?
A: 票據偽造或變造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若您被認定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票據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這是一項重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僅涉及私文書性質,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具體是否會被判刑,需視個案情節、證據及法院判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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