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收到一份本票裁定,要求您支付一筆您認為根本不存在的債務?或是您明明交付了本票作為擔保,卻遲遲未收到約定的款項?在台灣,票據(如本票、支票)因其獨特的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糾紛,往往讓當事人感到焦慮與困惑。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帶您深入了解「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幫助您掌握應對票據糾紛的關鍵知識。
票據糾紛的核心: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是什麼?
當您被執票人(持有票據的人)主張有票據債務,但您認為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或者有其他理由可以對抗執票人時,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一種民事訴訟,目的是請法院確認執票人對您主張的票據債權確實不存在,以排除您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例如執票人持票聲請強制執行等。
提起這類訴訟,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白話來說,就是您必須證明您確實有「立即需要法院確認」的法律上利益,例如執票人已向您追討款項,或聲請本票裁定,讓您處於一種不安的法律狀態。在票據糾紛中,只要執票人持有票據並主張權利,而您否認,您通常就具備了提起此訴的法律上利益。
票據的兩大特性:文義性與無因性
在理解票據糾紛時,有兩個核心概念您必須知道:
1. 票據的「文義性」
「文義性」指的是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必須依照票據上所寫的文字來決定。您不能隨便拿票據以外的事情來改變或補充票據的內容。這項特性確保了票據內容的明確性,讓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 票據的「無因性」
「無因性」則是指票據行為一旦成立,它所產生的票據債務,會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等)各自獨立。也就是說,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原則上不需要證明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是否真實存在。這大大加速了票據的流通,讓大家可以更放心地使用票據進行交易。然而,這也讓票據債務人面臨挑戰,因為您不能隨意以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來對抗執票人。這項原則主要體現在《票據法》第13條: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您不能用您和發票人或前手之間的「私人恩怨」(例如說您沒收到錢、票據被偷)來對抗現在的執票人,除非這個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的。什麼是惡意?《票據法》第14條也有規定:
《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這表示如果執票人明知道票據有問題(例如知道是偷來的、偽造的),卻還去取得,他就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票據糾紛的關鍵戰場:舉證責任怎麼分?
在「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中,最常引發爭議的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誰要證明什麼?這直接影響到訴訟的勝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誰主張某個事實對自己有利,誰就要負責證明。但在票據糾紛中,由於票據的無因性,舉證責任的分配會變得比較特別。
實務上兩種不同見解的拉鋸
過去實務上對於「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舉證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
1. 最高法院最新見解:發票人(原告)要證明「抗辯事由」
案例故事: 小陳收到小王拿著一張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小陳很困惑,因為他從來沒有跟小王借過錢。他回想起來,這張本票好像是多年前被小王的兒子偷偷拿走的。於是,小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這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小王則堅稱,這張本票是小陳當時向他借款時簽發的擔保。
法院怎麼看? 根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法院認為,票據具有文義性與無因性,執票人(小王)行使票據權利時,原則上不用證明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反過來說,如果發票人(小陳)想要主張這筆債權不存在,例如說「我沒有借錢」、「票據是被偷走的」,那麼小陳就必須自己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抗辯事由」是真實的。法院不會因為小陳否認有借款,就要求小王必須先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2. 另一種實務見解:發票人提出抗辯,執票人要證明「原因關係」
案例故事: 張先生被李小姐拿著一張本票追討400萬元,但張先生堅稱他從來沒有向李小姐借過這筆錢,這張本票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的。李小姐則說,這400萬是張先生當時向她借款的證明,所以她有權利要求張先生還錢。
法院怎麼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法院認為,雖然票據是無因證券,但如果發票人(張先生)提出「原因關係不存在」的抗辯(例如說「我沒有借錢」),那麼執票人(李小姐)就應該要提出證據,證明這筆借款關係確實存在。在這個案例中,因為李小姐無法證明借款及借貸合意的事實,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新趨勢:更強調發票人的舉證責任
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來看,目前法院的趨勢是更明確地要求發票人(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原告)必須積極證明其所主張的抗辯事由。這意味著您不能僅僅說「我沒收到錢」或「這不是我簽的」,而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這對發票人而言,在訴訟中需要更充分地準備證據,才能有效對抗執票人。
給票據糾紛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發票人還是執票人,面對票據糾紛,以下建議能幫助您保護自身權益:
對於票據債務人(發票人)
- 謹慎簽發票據: 簽發票據前務必三思,切勿隨意簽發空白票據或將印鑑章交予他人。若為擔保用途,應明確約定擔保範圍、條件及票據返還時機。
- 保存相關證據: 簽發票據時,務必保存所有與「原因關係」(如借貸契約、買賣合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相關的文件,以證明原因關係的內容或其不存在。
- 及時採取行動: 若票據遭竊、遺失,或您認為原因關係不存在,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考慮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同時可聲請假處分禁止付款。
- 積極舉證: 在訴訟中,您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您所主張的抗辯事由(例如未收到借款、票據遭竊取、原因關係已消滅等)。僅僅否認執票人主張的事實是不夠的。
對於執票人
- 確保合法取得: 務必確認您取得票據的過程合法、善意且有對價。若票據是轉讓取得,應確認前手權利無瑕疵。
- 保存原因關係證據: 雖然原則上您不負證明原因關係存在的責任,但為避免訴訟風險,仍強烈建議您保存所有與票據取得相關的文件,如借貸契約、買賣合約、匯款證明等,以備不時之需。
- 注意惡意取得: 若您明知票據有瑕疵(如偽造、竊取)或以不相當的對價取得,將可能無法享有票據權利或其權利會受到限制。
風險提醒
- 票據效力強大: 票據的文義性與無因性使其流通性極高,一旦簽發,即產生強大的法律效力。務必謹慎處理。
- 空白授權風險: 若您簽發空白票據並授權他人填寫,存在極高風險。若未經授權填寫或超出授權範圍,您仍可能需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 刑事責任: 若涉及偽造、變造票據,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結語
票據糾紛的處理涉及複雜的法律原則與實務見解,尤其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更是決定勝敗的關鍵。了解票據的文義性、無因性,並掌握最新實務見解,將能幫助您在面對糾紛時,更有方向地保護自身權益。請記住,積極保存證據、及時採取行動,並理解您的舉證責任,是您在票據糾紛中致勝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對人抗辯」?在票據糾紛中為什麼很重要?
A: 「對人抗辯」是指只能對特定人主張的理由,例如您和發票人之間的借款糾紛、票據被偷走等。根據《票據法》第13條,原則上您不能用這些「對人抗辯」來對抗善意取得票據的執票人。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票據的流通性。但如果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的(例如明知票據有問題還取得),那麼您就可以用這些對人抗辯來對抗他。
Q: 如果我簽了一張本票,但對方沒有依約給我錢,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該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同時,您需要積極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沒有依約交付款項或履行約定,例如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契約文件等。在訴訟中,您必須舉證證明您的抗辯事由,否則法院可能會根據票據的文義性與無因性,判決您仍需支付款項。
Q: 我簽的本票被偷了,被不認識的人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應立即向警察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接著,您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宣告票據作廢,並在法院裁定後向法院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票據權利不存在。同時,您可以聲請「假處分」,暫時禁止對方行使票據權利。在訴訟中,您必須舉證證明票據確實是被竊取的,例如報案證明、證人證詞等。
Q: 如果我收到本票裁定,但我覺得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我該如何應對?
A: 收到本票裁定後,您有20天的時間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明停止強制執行。在訴訟中,您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您所主張的抗辯事由,例如您從未向對方借款、借款已清償、票據被竊取等。如果法院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本票裁定就會失效。若未在20天內提起訴訟,本票裁定將會確定,對方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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